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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73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07-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法院扣划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九百九十万货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甲银行,随后裁定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原案销案结案;案外人丙银行主张那笔货款是自己的,提异议却被以「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最高法执监:执行标的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受让的,案外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指定执行后原法院销案结案、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执行程序终结——异议应予受理。

规则确立:案外人异议期限的两把尺——标的给第三人受让的看执行终结,标的给当事人受让的看程序终结;销案不等于终点。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后的完全终结,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销案结案、债权尚未全部实现的,不属于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的,案外人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可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变价款或执行标的。

三、赵律师点评

被「销案」挡住的异议

济南铁路中院执行甲银行与乙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二〇一八年七月将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九百九十万货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八月六日过付给甲银行。八月十三日,法院裁定该案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八月十四日,原案「销案结案」。八月下旬至九月,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丁公司应付乙公司的六百五十八万货款提出书面异议——主张那笔货款是丙银行的。济南铁路中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裁定:丙银行的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山东高院复议维持。丙银行申诉到最高法——从扣划到异议不足两个月,怎么就「超期」了?

两把尺量异议期限

最高法的分析从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展开,把案外人异议期限分成两把尺。第一把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的(法院拍卖给案外人、抵债给案外人),案外人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理由是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三人有偿取得后,交易安全要护住。第二把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直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的完全终结。法理也直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所获利益本应返还,程序没走完,异议期限就不应届满。本案对号:甲银行是本案申请执行人,款项过付给当事人而非第三人——适用第二把尺;原案八月十四日「销案结案」是案件移送指定执行的处理方式,债权九百九十万远未全部实现,不属执行程序终结——丙银行九月十日提异议时,程序尚在,受理条件满足。最高法撤销两级裁定,指令对丙银行的异议实体审查。

案外人异议的期限地图

给案外人的期限指南:先看清标的去向——钱物流向第三人(拍卖买受人、抵债受让人)的,抢在「执行终结」前提异议,越早越好,信赖利益保护不会等;钱物流向申请执行人本手的,程序完全终结(债权全部实现)前都有异议空间,但别拖——证据会散、程序会走。被以「超期」挡门的,按本案例三层反驳:受让主体是谁、程序是否真终结、销案是否只是移送。程序救济尽头的兜底路也留了:逾期异议走不通的,另行提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变价款或标的物。给执行法院:销案(移送、指定执行)与终结执行是两个概念,文书别混用——销案不产生程序终结的效果,以此驳案外人异议会被纠;过付当事人款项时核对权属线索,案外人异议只要在程序终结前提出,先受理后审查。给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不等于安稳落袋——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程序终结前后都可能被追回,执行依据的债权边界先自查清楚。

销案结案的印章盖下去,案外人的异议被「超期」二字顶回来——最高法把两把尺摆上桌:标的给了谁、程序是否真终结。指定执行路上的销案不是终点,案外人的门还开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济南铁路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与被执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丙银行)对执行丁公司应给付乙公司的6582046.30元货款提出书面异议。济南铁路中院查明,该院在(2018)鲁71执2号执行申请执行人甲银行与被执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将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9904471.33元扣划至该院账户。2018年8月6日,该院将上述款项过付至甲银行账户。2018年8月13日,该院裁定(2018)鲁71执2号执行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8年8月14日,本案以销案结案。

济南铁路中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鲁7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对案外人丙银行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丙银行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鲁执复2号执行裁定,驳回丙银行的复议请求。丙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7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高院(2019)鲁执复2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鲁7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丙银行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案外人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受让时,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主要是基于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二是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确定的债权实现后执行程序完全终结。

这是因为,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其因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所获得的利益理所应当予以返还,只要执行程序尚未结束,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就不应届至。超过异议期限的,案外人财产即使被错误执行,无论是在前述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形下,案外人虽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程序进行救济,但可以依法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执行标的变价款或者请求返还执行标的。

本案中,根据济南铁路中院、山东高院查明的情况,济南铁路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银行与被执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将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9904471.33元扣划至该院账户。2018年8月6日,该院将上述款项过付至甲银行账户。甲银行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非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丁公司应给乙公司的6582046.30元货款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8月13日,该院裁定(2018)鲁71执2号执行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8年8月14日,本案以销案结案。该销案结案并非是执行程序终结,此后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因此,在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银行提出执行异议时,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济南铁路中院认为案外人丙银行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裁定对丙银行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山东高院未予纠正,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于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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