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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案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执行 · 2023-06-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王某华与何某忠 2006 年在中国香港尖沙咀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2 年 1 月,香港区域法院作出暂准离婚令,同时命令何某忠在绝对离婚令颁出后六个月内,把他在广东东莞常平一处物业的全部权益无偿转让给王某华。

这份命令在 2022 年 4 月转为绝对判令。王某华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何某忠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东莞中院 2023 年 6 月裁定认可和执行这份命令。关键点在于:命令转为绝对判令的时间在两地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生效之后,所以不用回内地重新起诉离婚,直接申请认可就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在互认安排生效后转为最终及绝对判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不必再就同一事项在内地重新提起诉讼。

申请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判令文本,并证明该判令已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且判令不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认可和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香港的离婚命令,要动内地的房子

王某华与何某忠 2006 年 6 月在中国香港尖沙咀的婚姻登记处举行了婚礼,登记编号有据可查。这段婚姻维持了十五年多,到 2021 年走到尽头。

2021 年,王某华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离婚呈请。2022 年 1 月 18 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两项处理。

第一项是暂准离婚令。判令认定:双方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上述婚姻须予解除;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时起计六个星期内,有人能向法院提出充分因由,说明这个判令不应转为绝对判令。

「暂准」和「绝对」,是香港离婚程序里的两个阶段。暂准判令有点像内地的「准予离婚」,但不是终局,中间留了六个星期的异议期。过了这段时间没有人提出异议,判令转为绝对,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第二项是一项命令,内容很具体:答辩人何某忠须于绝对离婚令颁出后的六个月内,以无代价的形式,将他就位于广东省东莞常平的一处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转让予呈请人王某华。

用内地的话说,这是一条财产分割条款:房子归女方,男方要在半年内无偿过户。

命令还附带了一句:该内地物业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费用及任何杂项开支,由双方平均承担。

2022 年 4 月 22 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一份《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证明上述判令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

到这里,香港这边的程序走完了。离婚生效,房子归王某华,何某忠有义务配合过户。

问题出在下一步:房子在东莞。

内地的房产登记机关,不会因为一份香港法院的命令就给办过户。原因很简单——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内地没有直接的执行力。两地是不同的法域,各有一套司法体系,一份判决要在另一地生效,得经过一道专门的程序,叫「认可和执行」。

所以王某华做了一件事: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那份命令。

她提交的材料包括:经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的相关文件。

这两道手续是必须的。香港律师公证,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审核转递,是两地之间公文流转的法定渠道。少了这两道,内地法院不会受理。

被申请人何某忠没有到庭陈述意见,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这一点值得注意。在认可和执行程序里,被申请人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审查。法院照样要审,而且要审得更细——因为没有人对抗,法院得自己把该查的都查一遍。

2023 年 6 月 25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9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那份命令的效力。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份香港的离婚命令,就这样在内地有了效力。

为什么以前只能重新起诉

要理解这个案子的意义,得先知道「以前」是什么样。

在 2022 年之前,内地的婚姻家庭判决和香港的婚姻家庭判决,相互之间是不能直接认可的。两地的安排,最早只覆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也就是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由某一地法院管辖的那类案子,而且明确把婚姻家庭案件排除在外。

这个空白带来的后果,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讲得很直白: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重新提起诉讼」,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你要拿着香港的判决书,回到内地,找一个内地法院,把整件事从头再打一遍。要重新立案、重新送达、重新举证、重新开庭。香港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内地法院不认;香港法院已经作出的判断,内地法院要重新判断。

时间成本是双份的。香港那边可能打了两年,内地再打两年,四年过去,房子可能已经被卖了、被抵押了、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了。

经济成本也是双份的。两次律师费、两次诉讼费、两次公证认证费。

更麻烦的是,重新起诉还可能得到不一样的结果。两地的法律适用不同、证据规则不同、法官的判断不同,同一个案子在香港判房子归女方,在内地重打可能判成平分。当事人付了双份成本,拿到的还是一个不确定的结果。

这就是「没有互认安排」的代价。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份安排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符合条件的婚姻家庭判决,一方作出,另一方可直接申请认可和执行,不用重新起诉。

安排的生效时间,是这个案子的关键。

判决书写道: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命令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时间是在这份安排生效之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这份安排的相关规定。

这里的时间点是 2022 年 4 月 21 日——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的日子。安排生效在前,转绝对在后,所以适用安排。

如果反过来,判令在安排生效之前就已经转为绝对判令,那能不能适用?这是一个过渡期的老问题,通常按「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仍按旧办法处理」的思路。本案不需要处理这个问题,因为时间点在生效之后。

这个细节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如果你手上有一份香港的婚姻家庭判决,先看它的生效日期。日期在安排生效之后的,走认可程序;在之前的,可能还得走重新起诉那条老路,或者看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还有一个前提容易被忽略:这份安排只管「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书里提到的另一份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管的是商事案件。两份安排覆盖的范围不一样,不能混用。

本案申请人一开始在申请书里引用的是后者(协议管辖的那份),但法院审查后认定应当适用前者(婚姻家庭的那份)。这个纠正很重要:用错了安排,等于用错了法律依据。

所以在准备材料之前,先确定你的案子属于哪一类。婚姻、抚养、财产分割,走婚姻家庭安排;合同、侵权、公司纠纷,走协议管辖安排;破产程序,走跨境破产试点意见。三条路,三套规则。

2022 年之后,多了一条路

这份婚姻家庭安排,具体给了当事人什么?可以拆成四件事来看。

第一件,明确了哪些判决可以申请。

安排覆盖的范围,包括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因这些事由产生的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之类的判决。本案的离婚令和财产转让命令,都在这个范围里。

第二件,明确了向哪个法院申请。

判决书引用了安排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个连接点,任选一个。这个设计很实用——申请人可以挑对自己最方便、或者对被申请人财产最有控制力的那个法院。

本案选的是财产所在地:房子在东莞常平,所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这个选择是对的,因为认可之后的执行,最终要落到那套房子上,在财产所在地处理最顺。

第三件,明确了审查什么、不审查什么。

安排第九条列了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常见的几类:判决不是终审的、没有执行力的;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败诉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没有获得答辩机会的;判决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内地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了其他地方的判决;认可和执行会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份清单的结构值得注意:它审查的主要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

也就是说,内地法院不会重新判断「这套房子该不该归女方」「抚养费给多给少合不合理」。它只问:香港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程序是不是正当、判决是不是终局、结果会不会冲击内地的公共利益。

这个分工,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通例。如果每一份判决都要重新审一遍实体,互认就没有意义了——那和重新起诉没区别。

第四件,明确了申请要交什么材料。

判决书提到,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判令文本。具体来说,一般需要:申请书、判决书副本、证明判决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力的文件、身份材料、送达证明等。

本案申请人还多做了两道手续:香港律师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这两道不是可选项,是必备。

回到本案的审查过程。

法院查了三件事。

第一件,适用的安排对不对。结论是: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的时间在婚姻家庭安排生效之后,适用该安排。管辖权依据第四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件,判决有没有生效。结论是: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判令,该判令已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件,有没有不予认可的情形。结论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且该判令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条都过了,裁定认可和执行。

整个审查过程,从 2022 年立案(裁定书案号为 2023 年号,说明跨了年度)到 2023 年 6 月作出裁定,大约一年。相比重新起诉动辄两三年的周期,快了不少。

而且这个程序有一个好处:一审终审,裁定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进入普通的上诉程序。本案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就生效了。

快,是这个制度最直接的价值。

法院审了哪几件事

这一节把法院的审查清单拆细一点,因为这是当事人准备材料时最需要的部分。

第一项,管辖权。

分两层看。一层是香港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这通常按香港法律判断,只要符合香港的管辖规则,内地法院一般不质疑。另一层是内地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按安排第四条,看四个连接点: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本案是财产所在地。房子在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这个连接点最稳,因为它直接对应将来执行的对象。

第二项,判决的终局性。

要求是「生效且具有执行力」。在婚姻家庭案件里,这意味着离婚判令已经转为绝对判令。

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因为香港的暂准离婚令不是终局的,六个星期的异议期内还可能变。所以申请人要提交《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证明已经过了这道关。

本案的证明书上写明:判令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有了这份文件,终局性就落实了。

第三项,程序正当性。

核心是有没有「合法传唤、获得答辩机会」。

在婚姻家庭案件里,这一项通常是宽松的——因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往往都知道对方在起诉,而且香港法院对送达有自己的规则。

但如果被申请人主张「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官司」,那就要看香港法院的送达记录。送达不合法,可能构成不予认可的理由。

本案被申请人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这个抗辩,所以法院不需要专门审查。但法院仍然做了一个判断: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予认可的情形。

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关键——不是申请人证明「没有瑕疵」,而是被申请人证明「有瑕疵」。被申请人不举证,就推定为没有。

第四项,公共利益。

要求是「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离婚案件里,这一项的审查通常很轻。因为离婚、财产分割这类事,属于私人之间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不涉及公共秩序。

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比如判决的内容涉及重婚、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损害,才可能触碰这条线。

本案没有这个问题。

第五项,有没有「重复诉讼」。

如果内地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了其他法域的判决,那就不予认可。这是为了防止出现两份互相冲突的判决。

本案没有这个情况。

把这五项列出来,可以看出一件事:认可和执行程序的门槛,主要不在「事实认定」,而在「文件齐不齐、程序正不正当」。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准备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材料上,而不是放在「怎么说服法院我有理」上。

材料清单可以列成一张表:申请书;香港法院的判决书或命令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证明判决生效、具有执行力的文件(离婚案件是转绝对判令证明书);送达证明;身份材料;经公证认证的中文译本。

每一项都有讲究。比如译本,必须是由有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不能自己翻。比如副本,必须是法院核证的,不能是复印件。

少一样,法院可能要求补正,一来一回几个月。所以宁可多准备,不要凑合。

拿着香港判决回内地办房产,怎么走

这个案子的申请人,最终目的是让东莞那套房子过到自己名下。从香港判决到房产过户,中间还有几步,值得完整走一遍。

第一步,确认判决已经终局。

离婚判令要拿到《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财产命令如果单独作出,要看它是不是已经生效、有没有上诉。

本案的命令和暂准离婚令是同一天作出的,随绝对判令一起生效。所以证明书一份,覆盖两项内容。

第二步,办公证和转递。

香港形成的文书,在内地使用,要经过两道:香港律师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这两道是硬性的。没有加章转递的文书,内地法院不认,房产登记部门更不认。

第三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本案是向财产所在地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书要写清三件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要具体到「将某处物业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包括判决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内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步,等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后会审查,可能通知被申请人、可能开庭听证。本案被申请人没到庭,法院照样审完并作出裁定。

裁定送达后,各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没有人申请复议,裁定生效。

第五步,拿裁定去办过户。

这一步很多当事人会卡住。因为房产登记部门看到的是一份「认可和执行」的裁定,而不是一份「过户判决」。它需要明确:这套房子现在归谁、凭什么过户。

实务中的做法是: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为依据,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案的裁定内容是「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那份命令的效力」。这个表述比较概括。在实际执行时,可能需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执行内容,比如直接裁定「将物业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这一点提醒当事人:申请的时候,请求事项要写得具体。不要只写「请求认可和执行某判决」,而要写「请求认可和执行某判决第几项,即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某处的物业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写得越具体,后面越好办。

还有几个实务细节。

一是时间。这类申请,从立案到裁定,一般半年到一年。加上公证转递的时间,全程可能一年半。如果房产有被转移的风险,可以在申请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二是不动产所在地与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情况。本案刚好一致(都在东莞)。如果不一致,比如房子在东莞、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广州,那申请人可以向任一有连接点的中院申请,但要考虑执行便利——通常选财产所在地。

三是税。跨境离婚的房产过户,涉及的税费和普通二手房交易不完全一样。契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算,要看具体情况,最好提前问清楚当地税务部门。这一点判决里没有涉及,但实际办理时一定会遇到。

四是对方不配合怎么办。这是最常见的问题。认可和执行的裁定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去办手续,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办理过户。

最后要说的是,这个案子确立的路径,对很多家庭有用。

跨境婚姻在内地不算少见——在香港登记、在内地生活、财产在内地。过去这类家庭离婚,最麻烦的就是「香港判了、内地不认」。现在有了安排,路径清楚了:香港判、香港生效、内地认可、内地执行。

前提是,判决要在安排生效之后生效。这一点,是所有准备走这条路的人,第一件要确认的事。

如果您的离婚判决是中国香港法院作出的、财产在内地,先确认两件事:判决转为绝对判令的日期在两地安排生效之后;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已经办完公证和转递。这两件齐了,剩下的就是选对法院、把请求事项写具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申请人王某华申请称:请求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命令。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8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命令。判令何某忠以无代价的方式将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让与王某华。该命令已于2022年4月22日转为绝对判令。涉案文件资料已经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现申请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

被申请人何某忠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出书面意见。

经审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暂准离婚令,判令:王某华与何某忠于2006年6月**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BM****)举行婚礼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并颁令上述婚姻须予解除,除非自此判令作出之时起计六星期内能向法院提出此判令不应转为绝对判令的充分因由。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命令:“1.答辩人何某忠须于绝对离婚令颁出后的6个月内以无代价的形式将他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常平的****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转让予呈请人王某华(“该内地物业的转让”);

2.该内地物业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费用及任何杂项开支均由答辩人何某忠及呈请人王某华平均承担。”2022年4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证明上述判令已于2022年4月21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9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的效力。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纠纷。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之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王某华已经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相关判令,该判令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何某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且该判令亦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族民事案件判决的条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规定,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本案不具有该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情况下,依法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民事判决。

案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45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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