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施某破坏军婚案

案号:(2024)闽0102刑初550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破坏军婚罪 · 一审 · 2024-10-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2年10月,被告人施某与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当时她并不知道刘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2023年4月以后,施某明知刘某是某部队现役女军人冯某的配偶,仍与刘某共同居住,并于2023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

2024年3月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施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施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为其明知后仍同居直至案发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危害性大,不予采纳。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时不明知对方系现役军人配偶,但同居过程中知晓后仍继续同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依法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

犯罪故意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规定的客观事实。持续性的同居行为横跨「不知情」与「知情」两个阶段的,只对知情后的部分认定犯罪故意。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张床,两段日子,两种性质

这个案子最特别的地方,是它把一个持续的行为,从中间切开了。

2022年10月,被告人施某和刘某开始同居。

那时候她不知道刘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2023年4月以后,她知道了——刘某的妻子冯某,是某部队的现役女军人。

她知道之后,还继续住在一起。

2023年12月30日,她生了一个孩子。经鉴定,她和刘某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2024年3月1日,公安民警打电话通知她,她主动去了,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法院认定她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请求判缓刑,法院没有同意。

判决书里有一句解释:她在明知刘某是现役军人配偶后,仍与之同居直至案发,且与现役军人配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危害性大。

**这个案子的全部法理,就藏在「2023年4月」这个时间点里。**

2022年10月到2023年4月,两个人也同居了。这段时间为什么不算?

因为那时候她不知道。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背景,值得说一句:它是 2024 年判的。

判决时间是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入库编号 2025-03-1-213-001。

**这个时间点,说明它是新近的裁判。**

新近的裁判,对同类案件的影响更大,因为它反映的是当下的司法态度。

从这份判决看,当下的态度是明确的:

第一,「明知」可以有起点,但一旦产生,后面的每一天都算。

第二,缓刑在这类案子里不好拿,尤其是育有子女的情形。

第三,自首和认罪认罚能减,但减不到缓刑。

**这三条,对后面类似的案子,是有参照意义的。**

尤其是第二条。

很多辩护人会主张: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自首,请求缓刑。

本案的辩护人也这么主张了。

法院的回答是:她在明知之后仍同居直至案发,且与现役军人配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

**「影响军人履职」这六个字,是这类案子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地方。**

普通的重婚、同居,法院可能考虑「社会危害性不大」。

但破坏军婚,法院要考虑「国防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这条罪名的缓刑,比想象中难拿。**

故意要有「明知」,而明知是有起点的

刑法上的犯罪,绝大多数要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给了一个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句话里有个不起眼但极重要的词:**明知**。

不是「应该知道」,不是「事后知道了」,是行为的时候就知道。

破坏军婚罪的条文,把这个要求写在了最前面:**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所以这条罪名成立,要过两道关:

第一道,客观上,你确实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了。

第二道,主观上,你做这件事的时候,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本案的第一道关,从头到尾都过了——2022年10月起,两个人一直同居。

第二道关,只过了一半。

2022年10月到2023年4月,她在同居,但她不知道刘某的身份。这时候她没有「破坏军婚」的故意,因为她根本不知道自己面对的是军婚。

2023年4月之后,她知道了,还继续。这时候故意产生了。

**故意一旦产生,行为就不再是「无辜的同居」,而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判决书把这个逻辑写得很明确:

被告人施某与刘某2022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时并不知道刘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此时尚不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2023年4月之后,施某明知刘某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刘某保持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子,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

这个案子的辩点,也在这里。

如果能证明「我知道的时间比认定的更晚」,犯罪的时间段就短,量刑就轻。

怎么证明?

反过来推:控方要证明「你什么时候知道的」,靠的是客观事实。

比如:对方什么时候告诉你;你什么时候见过军人本人;你什么时候开始在外人面前回避这个话题;你的聊天记录里,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你老公」三个字。

**这些时间点,就是「明知」的锚。**

辩方要做的,是把这些锚往后推。

比如:那次见面,我以为是她哥哥;那句话,我以为是玩笑;我知道她结婚了,但不知道她丈夫是军人。

**「知道对方已婚」和「知道对方配偶是军人」,是两件事。**

前者不构成本罪,后者才构成。

这个区分,很多人不清楚。

破坏军婚罪要求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明知对方有配偶」。

如果只知道对方已婚,不知道配偶是军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重婚(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承担民事上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施某,知道的是「刘某的妻子是某部队现役女军人冯某」。这个「知道」很具体,很难辩。**

但如果换一个情形:对方只说「我老公在外地工作」,从没提过部队——那「明知」就可能不成立。

**这条线,画在「知道什么」上,不是「知道多少」上。**

同居是「继续犯」,故意却可以中途长出来

这里要讲一个刑法上的概念: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一直处在持续状态。非法拘禁是典型:关一天,犯罪持续一天;关一个月,持续一个月。重婚、非法持有枪支、脱逃,都属于这一类。

破坏军婚罪里的「同居」,也是继续犯。

两个人持续地共同居住,这个状态每延续一天,犯罪行为就存在一天。

继续犯有一个特点:**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开始之日。

但继续犯还有一个更微妙的地方,本案把它摆出来了:**主观故意可以在行为持续的过程中产生。**

想象一条时间线:

第一段,行为在持续,故意不在。这一段不构成犯罪。

第二段,故意产生了,行为还在持续。从这一刻起,构成犯罪。

同一个行为,被主观状态切成两段。前一段是「同居」,后一段是「犯罪」。

这个切法,在刑法上不是特例。比如窝藏罪:一开始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让他住在家里;后来知道了,还让他住。从知道那一刻起,构成窝藏。

再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到东西时不知道是赃物,后来知道了还留着、还卖。从知道起算。

**共同点是:法律不惩罚「不知道的时候」,但一旦知道了还继续,前面那个「不知道」就不能再当挡箭牌。**

本案的判决,就是照这个逻辑写的。

继续犯还有一个实际问题:追诉时效怎么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同居行为,终了之日是「案发」——也就是 2024 年 3 月她投案之前。

所以追诉时效从那时候起算,根本没有过期的可能。

但这里有个更细的推论,值得说一句。

如果一个人在知情之后同居了一个月就分开了,然后过了五年、十年都没有再联系,追诉时效就从分开那天起算。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追诉时效是五年。

**五年过去,就追不了了。**

这个规则,对辩方是有意义的:如果时间隔得太久,可以主张追诉时效已过。

但对本案没有意义。因为她的同居一直持续到案发。

**继续犯的特点就在这里:它把「结束」这个时间点,推到了最后一次行为。**

再说一个时间上的误区:以为「后来分开了,就没事了」。

不是。

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结束。

分开了,行为结束,但犯罪已经完成。

**分开只影响两件事: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和量刑的截止点。**

追诉时效从分开那天起算。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追诉期五年。

量刑看的是「持续了多久」,不是「现在还在不在」。

所以「我已经搬走了」这句话,不能免罪,只能算「行为已终止」这个从轻情节。

**另一个误区:以为「我只是偶尔去住」就没事。**

「偶尔」和「持续」的界线,不在次数,在密度。

一周去三次,持续一年,是持续。

一年去三次,每次一周,也可能是持续。

关键在于:这段关系有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

**本案的施某,从 2022 年 10 月到 2024 年 3 月,一年半,一直同居。这个「一直」,就是「持续」。**

一年六个月,缓刑为什么没给

判一年六个月,在这个罪名里属于中等偏上。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三年。

一年六个月,说明法院认为情节不轻。

从重的地方在哪?

判决书写了三层:明知后仍同居直至案发;与现役军人配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

第三层是关键。「影响军人履职」这六个字,是这条罪名的立法理由,也是这类案子的量刑重心。

辩护人提了缓刑。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形式上,一年六个月符合「三年以下」这个门槛。

但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不成立。

理由是:她不是一时糊涂,是知道之后还继续;不但继续,还生了孩子;这个孩子让「破坏」变成了不可逆的事实。

法院用了四个字:**危害性大。**

再看从轻的部分。她有两个:

第一,自首。民警电话通知,她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两个从轻情节都拿到了,还是判了一年六个月。**这说明如果没有这两个情节,起点会更高。**

自首不是「免罪金牌」,是「打折」。打多少,看案子本身有多重。

自首这一块,也值得说细一点。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本案的「自动投案」,是怎么构成的?

判决书写的是:2024年3月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关键词是「经电话通知」和「主动投案」。**

电话通知到案,算不算自动投案?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只要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去了之后如实交代,就属于「主动、直接投案」。

实务中,这类情形很多:民警打电话说「你来一趟」,人去了,交代了,认定自首。

反过来的情形也有:人被网上追逃,抓到的时候说「我正准备去投案」——这不算。因为「准备」是主观的想法,没有客观的行为。

**自首看的是行动,不是念头。**

本案的第二个要件「如实供述」,也满足了。判决书写的是「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没有隐瞒、没有翻供。

两个要件齐备,自首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法院有裁量权。

本案拿了从轻,没拿减轻。「可以」这两个字,就是给法院留的空间。

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值得说两句。

这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它的好处是:量刑可预期,程序快,通常还能再减一点。

它的风险是:签了之后,上诉可能受影响。

具体说:如果一审按量刑建议判了,被告人又上诉,检察院可能抗诉,二审可能加重。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所以签之前,要想清楚三件事:

**第一,量刑建议是不是自己能接受的。** 比如建议一年六个月,能不能接受?如果不能,就不要签,让法院判。

**第二,有没有没查清的情节。** 比如自首、退赔、谅解,这些如果没写进去,签了之后就很难再加。

**第三,有没有无罪或者罪轻的辩点。** 如果有,认罪认罚就可能把这条路堵死。

**本案的施某签了。** 判决书里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从结果看,一年六个月,加上自首,这个数在她的情节里算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她求的是缓刑,法院没给。**认罪认罚不等于缓刑。** 缓刑要看社区矫正评估、要看情节、要看法院的判断。

**签具结书的时候,如果心里想的是缓刑,一定要让律师把这个意思明确表达出来,写进量刑协商里。**

知道之后的那一天,你该做什么

这篇要落到具体处境上。

假设你正在和一个人同居,某一天,你知道了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

从那一刻起,你在法律上的位置就变了。

**第一,那一天就是分界线。** 之前的不算,之后的全算。不是「我知道的这段时间」,是「从知道那一刻起,你每多住一天,就多一天犯罪」。

**第二,搬走是唯一干净的做法。** 继续住,哪怕关系降温、哪怕不再发生性关系,只要「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状态还在,行为就还在持续。

**第三,孩子会改变一切。** 本案的一年六个月,很大一部分重量压在「育有一子」上。孩子一旦出生,这段关系就从「可以结束」变成「永远有牵连」,量刑上也再没有「情节较轻」的空间。

**第四,主动投案能救一部分。** 本案判一年六个月,自首和认罪认罚各减了一部分。如果拖到被抓,同样的情节可能是两年以上。

**第五,不要指望「我不知道」能一直用下去。** 这条抗辩只在「确实不知道」的那一段有效。一旦有证据证明你知道了——聊天记录、证人、你自己说过的话——那一段就翻篇了。

还有一句,说给另一边的人听。

如果你是被破坏婚姻的那一方,是军人或者军人的配偶,你要留意的不是「他们什么时候开始的」,是**「对方什么时候知道的」**。

因为那才是犯罪起算点。证明「他知道」,往往比证明「他们同居」更难,也更关键。

聊天记录里的一句「你老公是不是当兵的」,一条转发的新兵入伍新闻,一次部队探亲的记录,都可能是那个时间点的证据。

关于投案,还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去了之后说什么。

很多人以为,投案就是「我认罪」,然后把所有事都说一遍。这样做,往往会把不该说的也说了。

正确的顺序是三步。

**第一步,先确认自己的位置。** 是证人,还是嫌疑人?如果是电话通知到案,多数情况下公安还没有立案,或者刚刚立案。去之前,最好先问清楚「是以什么身份通知我」。

**第二步,如实说事实,但不必主动扩展。** 如实供述的要求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是「交代所有知道的事」。与自己无关的、听说的、推测的,可以不说。

**第三步,对不确定的细节,说「记不清」。** 这不是不老实。人的记忆本来就有偏差,硬凑细节反而会前后矛盾。

**最忌讳的,是两种做法。**

一种是编。为了显得配合,把没做过的事也说成做过,或者把数字往大了说。这会让后面的量刑失去基准。

另一种是扛。什么都不说,或者反复翻供。自首的「如实供述」要件就没了,从宽也没了。

**本案的施某,走的是最标准的一条路:到案、如实说、认罪认罚。**

结果是自首加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都拿到了。虽然还是判了一年六个月,但如果没有这两个,起点会更高。

最后说一句关于时间的话。

这个案子里,2023 年 4 月是一个转折点。

在那之前,她是「不知情的同居者」。在那之后,她是「明知故犯的犯罪人」。

**同一个人,同一张床,同一个动作,性质完全不同。**

法律对时间的这种敏感,很多人不适应。

人们习惯用「事情的结果」来评价一件事:反正最后都同居了,早晚知道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

因为它决定了:你是「被蒙在鼓里的人」,还是「明知还做的人」。

这两种人在法律上的位置,一个在罪名之外,一个在罪名之内。

**这也是所有「明知」型犯罪的共同逻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窝藏,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销售假药,要求「明知是假药」。

每一条罪名里,那个「明知」,都是一条时间线。

线的一边是无罪,一边是犯罪。

**而这条线,往往只隔着一句话、一次见面、一个电话。**

这个案子二零二四年判的,没有上诉,已经生效。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求缓刑,法院没给。

理由写得很硬:明知后仍同居直至案发,与现役军人配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

**但案子里最要紧的,不是这一年六个月,是那个被切开的日期。**

2022年10月到2023年4月,她也在同居。这一段,法律不算。

2023年4月以后,她知道了,还继续。从那一刻起,每一天都算。

**同一个行为,被「知道」切成了两段:前面是同居,后面是犯罪。**

这也是这类案子给所有人的一句提醒:法律不罚你不知道的时候,但一旦知道了,「不知道」就再也救不了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案号:(2024)闽0102刑初550号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21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