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骆某飞破坏军婚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骆某飞明知杨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仍与杨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三年,他长期出入杨某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住所,多次在那里居住、过夜,并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经济和生活上照顾杨某母子。
2018年3月起,杨某夫妻因此多次发生冲突,夫妻关系恶化。在此情形下,骆某飞仍多次出入杨某住所。同年9月17日,杨某夫妻离婚。此事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骆某飞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常态化出入其住处,与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建立经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
「同居」的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会面的时长及频率、生活和经济往来的紧密状态、对现役军人婚姻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不以双方有固定共同居所为必要。
三、赵律师点评
三年,一个女人,一个军人的家
这个案子的事实,判决书写得很平静。
2015年底,浙江杭州富阳。被告人骆某飞认识了杨某。
他知道杨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两个人从普通朋友,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三年,他长期出入杨某的住所,多次在那里居住、过夜,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经济上、生活上照顾杨某母子。
2018年3月开始,杨某夫妻因为这件事多次发生冲突,夫妻关系恶化。在这个时候,骆某飞仍然多次出入杨某的住所。
同年9月17日,杨某夫妻离婚。判决书还写了一句:此事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骆某飞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他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的争点只有一个词:同居。**
骆某飞的辩解,判决书里没有完整记录,但从认定理由可以反推出来。他的意思大概是:我们只是情人关系,我自己有住处,我们没有住在一起,怎么能叫「同居」。
法院的回答是:这就是同居。
一个字都没让。
再说一句背景。
这类案子在裁判文书里并不多。破坏军婚罪本身适用就少,一年全国也就那么几十件。少的原由不难理解:它要求「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同居」达到一定密度,还要求有人报案。
但少,不等于不重要。
军婚这条线,在中国法律里是一条特别的线。它比普通婚姻的线低,也比普通婚姻的线硬。
「同居」在法律里,不是「住在一起」那么简单
要弄清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得先看这个词在法律里有几个意思。
日常生活里,「同居」就是住在一起。两个人合租一套房,也叫同居;情侣住在一块儿,也叫同居。这个词在日常语言里,几乎等于「同一个地址」。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用的是另一个意思。
这一条原文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它把「同居」和「结婚」并列。
结婚是什么?是法律上的配偶身份,是登记,是共同生活,是财产共有,是社会公认的名分。
那「同居」要跟「结婚」并列,它得有多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给了一个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个定义里,真正起作用的词是「持续」「稳定」和「共同居住」。
看起来还是「住」。但法院在本案里给出的判断方法,把这个词拆开了。
判决书的原话是:
在「同居」的认定方面,可以结合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会面的时长及频率、生活和经济往来的紧密状态、对现役军人婚姻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请注意,这三个因素,没有一个是「有没有同一个住址」。
**它们问的全部是:这段关系在生活里长成了什么样子。**
所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同居」,不能只看他有没有搬进去住,要看他有没有把日子过到一块儿去。
法院看三样东西,这个案子三样全中
判决书列了三个因素。
第一个,会面的时长及频率。
本案是三年。不是三个月,不是几次,是三年,而且是「常态化出入」「多次居住」「过夜」。
第二个,生活和经济往来的紧密状态。
判决书写的是「在经济、生活上支持、照顾杨某母子」。这不是单纯的性关系,是把自己的钱和时间投进了另一个家庭。
第三个,对现役军人婚姻的影响。
判决书写的是「骆某飞的行为是导致杨某与丈夫感情破裂而离婚的重要因素」「对军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
三样加起来,法院得出一个结论:这具备「同居」的实质条件。
**这里最要紧的一句是:实质条件。**
不是形式条件。不是「有没有共同的房产」「有没有共同的户口」「有没有一起交水电费」。
是实质。是这段关系在生活里长成了什么样子。
所以骆某飞那句「我自己有住处」,在这个判断里不起作用。
有住处,不等于没有同居。**同居从来不要求两个人只有一个住处。**
顺便说一句这段关系的另一个特征:它没有名分。他们没有对外称夫妻,没有登记,邻居同事大概只知道「杨某家有个常来的男人」。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是「同居」和「结婚」的分界。
但它不是「同居」和「不算」的分界。
还有一个问题,法院没有在判决书里展开,但它决定了这类案子能不能立起来:**谁去报案。**
破坏军婚罪的被害人,是军人。但军人常年不在家,很多事他不知道。
本案是杨某的丈夫自己发现的。从 2018 年 3 月起,夫妻反复冲突,到 9 月离婚——这个过程里,他知道了。
现实中,这类案子的启动渠道有三条。
第一条,军人本人发现后报案。这是最常见的一条。
第二条,部队发现。部队有保卫部门,也有法律顾问。军人在服役期间提出家庭问题,部队可以介入,可以向地方通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或者单位移送。这条少见,但不是没有。
**这三条渠道,决定了这类案子的一个特点:它往往是「婚姻已经破裂之后」才启动的。**
因为它需要一个人愿意把事情摊开。而对军人来说,摊开的代价不小:家丑、隐私、部队的知悉、离婚时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所以这类案子的数量一直很少。
**少,不意味着法律不认。只是意味着,很多人选择了不追究。**
再说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这条罪名的「明知」,是可以推定的。
法条要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明知」是人的内心,没法直接看见。
实务中的认定方法,是从客观事实推。
比如:对方有没有明确告诉过你;你有没有见过对方的配偶穿军装、见过部队的证件、去过部队营区;对方的家庭成员、同事、邻居是不是都知道;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有没有出现过部队的电话、探亲、随军之类的安排。
**这些事实,任何一个成立,都可以支撑「应当知道」。**
而「应当知道」,在法律上等同于「明知」。
本案的骆某飞,判决书直接写「明知杨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没有展开论证。这说明在这个案子里,「明知」不是争点——他本人大概也没有否认。
真正常见的争点,是下一篇要讲的:先不知道,后来知道了。
这条罪名保护的,不是道德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破坏军婚罪」,会觉得这是一条道德条款:管别人谈恋爱,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要理解这条罪名,得看它保护什么。
它保护的不是抽象的「风气」,是军人婚姻的稳定。
军人这个职业有个特点:常年不在家。驻训、演习、执勤、出海、边防,一年里有大半年回不来。家里的事,老人、孩子、房贷、柴米油盐,全压在配偶一个人身上。
这种分离,本身就让婚姻处在一种脆弱的状态里。
如果这段婚姻还可以被一个稳定的第三者长期侵入,后果不只是「感情受伤」。
它会直接影响军人履职。一个在边防线上的人,如果知道家里出了问题却回不去,他还能不能专心执行任务?
判决书在另一个案子里写过一句很直白的话:严重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
**这就是立法理由。**
所以这条罪名把「同居」和「结婚」并列,都入罪;而单纯的通奸,不入本罪。
不是因为通奸更轻,是因为立法要拦的是那种「长出来的第二个家」。
六个月,是这条罪名较轻的一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六个月,接近下限。
为什么轻?判决书写了「自愿认罪认罚」。
为什么不是更轻,比如拘役、缓刑?因为他造成了一个军人家庭的解体,而且「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轻和重之间,法院选了中间偏下的位置。
再说一个实务上的问题:这类案子怎么取证。
「同居」是一个状态,不是一个动作。它没有现场,没有伤痕,没有监控。要靠一堆间接证据拼。
判决书里用到的,主要是四类。
**第一类,居住痕迹。** 小区门禁记录、电梯监控、快递代收、水电费的缴纳方式、物业的登记。这些能证明一个人反复出现在一个地址。
**第二类,邻里证言。** 邻居看到的进出、听到的称呼、平时的相处。这类证言在实务中分量不轻,因为它是「生活状态」的直接观察。
**第三类,经济往来。** 转账记录、代付账单、共同消费。判决书里那句「在经济、生活上支持、照顾杨某母子」,背后一定有一批流水。
**第四类,关系本身的证据。** 聊天记录、照片、出行记录。这类证据能证明关系的性质,但不能单独证明「同居」的密度。
**四类拼起来,才能得出「持续、稳定」这个结论。**
单独拿一类出来,都不够。只有开房记录,辩方会说「只是性关系」;只有转账,辩方会说「只是借钱」;只有邻居的话,辩方会说「只是常来串门」。
**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难打:它要求的不是一件事的证据,是一种状态的证据。**
如果站在辩护的位置上,这个案子能争什么。
**第一,争「同居」的密度。** 这是最主要的战场。辩方会说:三年是时间跨度,不是同居时长;「多次出入」不等于「持续居住」;经济往来是赠与,不是共同生活。
这个抗辩有没有空间?有,但不大。因为本案的证据里,「多次在住所居住」「过夜」「照顾母子」这几项,指向性很强。
**第二,争「明知」的时点。** 如果能证明前一段时间不知道,那一段不构成犯罪。
**第三,争「破坏」的因果。** 判决书说他的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辩方可以争:婚姻破裂有没有别的原因?这个因果关系是不是唯一?
这一条在量刑上有意义,在定罪上没有——因为本罪不要求「导致离婚」这个结果。
**第四,争量刑。** 六年以下,认罪认罚,有自首的可以更轻。本案判六个月,已经接近这一档的下限。
**四条里,第一条最难,第四条最有价值。**
因为这类案子的定罪,往往在证据上就定了;能争的空间,主要在量刑。
如果你正站在这个位置上
这篇写到这儿,要把话说到具体处境上。
假设你正在和一个人交往,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这条线画在哪里?
**第一,不知道对方是军人配偶,不构成犯罪。** 这条罪名要求「明知」。不知情的时候,你没有破坏军婚的故意。这部分内容,下一篇会专门讲——知道之后还继续,从哪天开始算。
**第二,偶尔的关系,不构成本罪。** 一次、两次,没有生活交集,法律上更接近「通奸」,不落入第二百五十九条。但要注意,这可能牵出别的责任:民事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党纪政纪上的处理,如果是军人一方提出,还可能是部队内部的处理。
**第三,持续、稳定、有生活和经济联系,就跨线了。** 不需要搬进去住。经常去、过夜、给钱、照顾对方的孩子、一起出现在生活场景里,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过日子」。
**第四,跨线之后,影响越大,判得越重。** 导致离婚、造成恶劣影响、生育子女,都是从重情节。
还有一句要说给另一类人听:**被破坏婚姻的那一方,是军人。**
军人维权有专门的通道。部队有法律顾问,有维权联络员,很多地方检察院有涉军维权机制。这类案子一旦启动,不会因为「家务事」被搁下。
这个案子的六个月的判决,背后是一个已经解体的家庭。
还要说一件事:这条罪名和离婚,是两条线,可以并行。
破坏军婚罪是刑事,由国家追诉。离婚是民事,由当事人自己提。
两件事互不替代。
刑事上,破坏军婚罪成立,意味着有一段被法律否定的关系存在。这个认定,在离婚诉讼里是有分量的——它可以直接支撑「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法定离婚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一项是「与他人同居」。
军人一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一条列的情形里,第二项就是「与他人同居」。
**所以一个破坏军婚的刑事判决,往往是离婚诉讼里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但要注意时间顺序。
如果先离婚,再追究破坏军婚,难度会大一些——因为「同居」这个状态可能已经结束了,取证更难。
如果先刑事立案,离婚诉讼可以等刑事结果,也可以不等。等,能把刑事认定直接用上;不等,可能判得更快。
**这个顺序怎么选,要看当事人更在意什么:是尽快结束婚姻,还是把责任追究到底。**
现实里,很多军人选的是后者。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只是感情问题,还关乎一个公开的说法。
讲一个最容易想错的点。
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是自愿的,就不算破坏军婚。
这个理解,错了一半。
**破坏军婚罪,从来不看军人配偶那一方愿不愿意。**
法条的表述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它约束的是「与之同居」的那个人,不是配偶本身。
也就是说:即使军人的配偶主动、热烈、坚决要在一起,与之同居的第三人依然构成犯罪。
为什么?
因为这条罪名保护的是军人婚姻这个制度,不是配偶的个人意愿。
配偶愿意,不能处分另一半的权利。军人没有同意过这段婚姻被侵入。
**这个逻辑,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里的「同意」问题,是同一个道理:一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处分不了别人的。**
本案的骆某飞,没有拿「她愿意」来辩解。这一点,他大概是明白的。
但现实里,很多人不明白。
他们会说:是她主动的,是她让我来的,是她离不开我。
**这些话,在量刑上有一点用(说明主观恶性不深),在定罪上一无用。**
最后把这个罪名在刑法体系里的位置说清楚,因为它常被和另外几个罪名搞混。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这两个罪的界限:** 重婚要求「结婚」——法律婚(再次登记)或者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军婚罪只要求「同居或者结婚」,门槛更低。
所以,一个和现役军人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可能同时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这种情况下,按想象竞合处理,从一重罪处断。
但两个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时候通常按特别法条优先,定破坏军婚罪。
**还有一个容易混的:通奸。**
通奸不构成犯罪。它是道德问题、纪律问题、民事问题。
只有两种通奸会被提升为犯罪:一是变成了「同居」,二是变成了「重婚」。
**所以在军人婚姻这个领域,法律的介入点,就在「同居」这两个字上。**
过了这条线,是刑事;没过,是民事。
**这条线,就是这篇和前后两篇反复在讲的那条线。**
如果军人是你的家人,这篇还有几句是说给你的。
**第一,先弄清事实,再决定要不要报案。** 报案不是唯一的处理方式。可以先了解情况:是不是真的同居了,持续了多久,对方知不知道。
**第二,证据要早固定。** 如果决定走法律程序,证据的时间点很重要。小区门禁、快递代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都会随着时间消失或者被覆盖。
**第三,部队是可以求助的。** 军人所在单位有保卫部门,有法律顾问,很多地方还有涉军维权机制。这些渠道不收费,也不需要你先请律师。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分开走。** 先离婚、再追究,或者先追究、再离婚,两种顺序各有利弊。前一种快,后一种证据更全。
**第五,孩子的问题要提前想。** 如果对方已经生育,抚养、探视、亲子关系,会是长期的问题。这些不会因为刑事判决而消失。
最后一句。
这类案子最难的,不是法律,是决定。
决定要不要把一个已经破碎的家,再摊到公堂上。
**法律能给出判决,给不出答案。答案在你自己那里。**
这个案子二零一九年判的,没有上诉,已经生效。六个月。
三年,一个解体的家庭,六百一十块钱都换不来的六个月。
判得不算重。但它的分量不在刑期上。
**它是三个破坏军婚案里的第一块砖:同居看的是实质,不是住址。**
骆某飞有自己的住处。他有工作,有生活,他大概从没觉得自己「搬进了谁家」。
但三年里,他一次次去,一次次留下过夜,一次次把钱和生活搭进去。
法院看的不是他在哪儿睡,是他把日子过到了哪里。
**这条线,画在「生活」上,不画在「门牌」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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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浙0111刑初5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13-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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