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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破坏军婚案

案号:(2021)皖03刑终77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破坏军婚罪 · 二审 · 2021-03-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彭某于2004年12月入伍,系现役军人。2015年10月,彭某与侯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被告人李某与侯某是同事关系,且明知侯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2018年8月,李某与侯某在合肥市某宾馆发生性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在多地宾馆开房并共同居住,直至2020年6月。其间,侯某于2019年6月生育一子。经鉴定,李某是该子的生物学父亲。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上诉,辩称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同居」。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较长时间内与现役军人配偶多次发生性关系、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的,应当认定为「同居」。

「共同居住」不要求双方有固定的共同居所。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多地开房共同居住,已达到持续、稳定程度的,同样构成「同居」。

三、赵律师点评

两年,几十次,一个孩子

这个案子是从一份亲子鉴定开始崩的。

2004年12月,彭某入伍,是一名现役军人。2015年10月,他和侯某登记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儿子。

侯某有个同事,叫李某。李某知道侯某的丈夫是军人。

2018年8月,两个人在合肥市一家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事情没有停。判决书的表述是:双方多次在多地宾馆开房并共同居住,直至2020年6月。跨度将近两年。

2019年6月,侯某生下一个男孩。

2020年7月,彭某起疑,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他和这个孩子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他报了案。另一份鉴定结论是:李某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李某犯破坏军婚罪,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他的上诉理由很聚焦:**我和侯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同居」。**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要回答的问题就一个:两年、多地、几十次开房,这算不算同居。

这个案子的程序,也值得说一句,因为它有点特别。

一审是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 年 12 月 30 日,判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上诉。

二审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3 月 29 日,作出的是**刑事裁定**,不是判决。

为什么是裁定?

因为二审的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用裁定,改判用判决。

这个区别,很多人不注意,但它有用:

如果是裁定维持,说明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没有问题。

如果是判决改判,说明二审改了东西——可能是事实,可能是罪名,可能是刑期。

本案是裁定,意味着二审法院认可一审的全部认定,包括「宾馆开房构成同居」这个核心判断。

**这个认可,比一审的说理更有分量。** 因为它意味着两级法院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

对后面类似的案子,这份裁定就是一个可以引用的先例。

还有一个细节,判决书里写得很轻,但它决定了这个案子的走向:**亲子鉴定。**

2020 年 7 月,彭某怀疑侯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他和侯某乙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这一步,是整个案子的转折点。

如果没有这一步,彭某可能只是怀疑,可能只是争吵,可能最后离婚了事。

做了鉴定,怀疑变成了事实。他报了案。公安介入后,又做了一次鉴定,确认李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两份鉴定,一份证明「不是我的」,一份证明「是他的」。**

这个证据链,闭合了。

这里面有一个现实的问题:个人能不能自己做亲子鉴定?

可以。个人可以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不需要对方同意,采样本(头发、口腔拭子、指甲)就能做。

但这种鉴定,在法律上只是「线索」,不是「证据」。因为它没有经过对方同意,采样程序可能不规范,实验室资质也可能不被认可。

要在诉讼中使用,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做,需要被鉴定人同意、身份核验、采样录像。

**本案的两份鉴定,应该是后者。**

**这就是这类案子的实务要点:怀疑的时候,先做隐私鉴定确认方向;要走法律程序,再做司法鉴定。**

「共同居住」这四个字,法院直接用在了宾馆开房上

先看二审的说理。

法院先给定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接着它给了一个比较的刻度:同居的密切程度,一般应当高于通奸、低于结婚。

再往下,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句: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要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相会频次、时间、生活等方面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程度。

然后是认定:

李某在明知侯某丈夫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多地与侯某在宾馆开房间发生性关系,**共同居住**,而且生育一子。

注意「共同居住」这四个字。

法院把它直接用在「在宾馆开房间」这件事上。

李某的辩解逻辑,其实是很多人都会有的:我们没有家,每次都是开个房,开完各走各的,这怎么能叫「共同居住」?

法院的回答是:**「共同居住」不要求一处固定的房子。**

判断的对象不是房子,是关系。

两年,是时间;多地,是范围;多次,是频次;生育,是结果。这四样加在一起,构成一个稳定、持续的生活联系。

**开房记录之所以能证明同居,不是因为它证明了「住」,是因为它证明了「反复」。**

这里要说清一个容易被混淆的地方。

「共同居住」这四个字,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含义不完全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讲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它的重点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落脚在「共同居住」这个状态上。

破坏军婚罪借用了这个定义,但它的落脚点更靠前:**它要的是「关系的密度」,不是「居住的形式」。**

所以本案的法院,才敢把「在宾馆开房间」直接称为「共同居住」。

如果按民法的严格理解,两个人在宾馆开房,各有各的家,怎么也不算「共同居住」。

但刑法看的是:这两年,他们的生活有没有交织在一起。

判决书给的四个要素——相会频次、时间、生活——全部指向「交织」,而不是「同住」。

**这个区别,是本罪和普通婚外情之间最要紧的一条线。**

普通的婚外情,可能是几个月、几次、没有生活交集。它不构成本罪。

而本案这种,两年、多地、生育子女,生活已经长到一起去了。**它构成了。**

孩子这个事实,为什么分量最重

判决书在认定理由里,专门写了「而且生育一子」。

这不是顺带一提。这是整个证明结构里最硬的一块。

想一想,「同居」这个事实,平时怎么证明?

聊天记录,能证明联系,不能证明频次;开房记录,能证明同处一室,不能证明关系性质;证人证言,能证明看到过,不能证明持续;转账记录,能证明经济往来,不能证明生活。

每一样都是间接的,都要靠拼。

孩子不一样。

一份亲子鉴定,把「这两年」这个时间跨度,用一个生物学事实钉死了。它同时证明了三件事:关系存在、关系持续、关系深到足以共同决定生育。

而且它把「谁」也钉死了。开房记录可能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孩子不会。

所以判决书的逻辑是:多次开房(行为)+近两年(时间)+多地域(范围)+生育子女(结果)=同居。

**这是本案最实用的一课:在「同居」的证明里,孩子是压倒性的证据。**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孩子,只有开房记录,这类案子会难打得多。被告完全可以辩称「只是性关系,没有共同生活」。

辩方的空间在哪。

**第一,争「共同居住」这个定性。** 这是本案二审的核心争点,也是唯一值得争的点。

辩方的逻辑是:宾馆开房是临时的、离散的,没有共同的居所、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开支,不符合「共同居住」。

法院的逻辑是:两年、多地、多次,已经达到「持续、稳定」的程度,不要求固定居所。

**两种逻辑,谁更有说服力?**

从文义上看,辩方更接近「共同居住」的字面意思。

从立法目的上看,法院更接近——因为这条罪名要防的是「第二个家」,而两年的稳定关系,实质就是一个家。

**这就是这类案子的难点:法条给的是一个开放的表述,判断要靠价值衡量。**

**第二,争「明知」。** 本案的李某是同事关系,明知这一点很难争。

**第三,争量刑。** 一年,在这个罪名里不算重。如果认罪认罚,可能还有空间。

本案没有认罪认罚的记录,上诉也没有成功。

**从结果看,这是一场没有胜算的辩护。但它把「共同居住」的边界,往上推了一格。**

都生孩子了,为什么不是重婚

这里有个很多人会问的问题:孩子都生了,这难道不是重婚吗?

不是。

重婚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包括两种:法律上的重婚,就是又登记了一次;事实上的重婚,就是虽然没有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两种都不占。

没有登记。也没有对外称夫妻——邻居不知道,同事不知道,单位不知道。李某和侯某的关系,一直是「同事之间的私情」,不是「另一个家」。

所以不构成重婚。

但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不一样。

它要的是「同居或者结婚」。**「或者」这两个字,把门槛拉低了一档。**

不需要名分,不需要对外公开,不需要像夫妻那样生活。只要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就够了。

这就是为什么破坏军婚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不是重婚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它专门拦住一种状态:**没有名分,但已经把日子过成了第二个家。**

普通人的婚外情,法律一般不介入,除非构成重婚或者同居(民事上的离婚损害赔偿)。

军人婚姻不一样。这条线的位置,比普通婚姻低。

这里要把「重婚」和「同居」在民事上的后果也说一句,因为很多人会一起问。

如果构成重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

如果构成「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主张,这是第二项。

所以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两者都能拿到赔偿,差别不大。

差别在刑事上:重婚是犯罪,同居不是(除了破坏军婚这种特殊情形)。

**这就是为什么,破坏军婚罪在立法上是一个「补丁」。**

普通婚姻里,「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是民事赔偿的理由。

军人婚姻里,同样的行为,因为破坏了国防利益,被提升为犯罪。

**同一个行为,两种评价,差别不在行为本身,在被害的对象。**

这也是理解这条罪名最省力的方式:它不是管道德的,是管国防的。

顺带说一句,军人婚姻的保护,是三层的。

**第一层,民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限制的是「军人配偶起诉离婚」这个动作。它给军人一个「不同意就离不了」的权利。

**第二层,行政。** 部队内部有纪律要求,有政治工作系统,有维权机制。这一层不写在法律里,但在实践中有作用。

**第三层,刑事。** 就是本篇和前后两篇讲的破坏军婚罪。

三层是递进的:民事管离婚,行政管纪律,刑事管最严重的侵害。

**这三层里,最硬的是第三层,因为它带来的是刑罚。**

但最常用的,是第一层。

大多数军人家庭遇到问题,走的是离婚诉讼,而不是刑事报案。

**这不是因为刑事不管用,是因为刑事的门槛高,代价也高。**

报案,意味着把事情公开,意味着一段婚姻彻底结束,意味着孩子要在父母的刑事案子里长大。

很多人算过这笔账,选择了不报案。

**这个选择,法律允许,也不评价。**

判一年,和上一个案子的六个月差在哪

上一篇的骆某飞,三年、经济照顾、导致离婚,判六个月。

这一篇的李某,两年、多地开房、生育子女,判一年。

为什么后者更重?

先看共同点:都明知对方配偶是军人;都持续了较长时间;都对军人婚姻造成实质破坏。

差别在三个地方。

**第一,生育子女。** 骆某飞案是「照顾杨某母子」,孩子是杨某和军人的;李某案是自己生了孩子。后者的关系深度,法院显然评价得更重。

**第二,多地域。** 判决书特意写了「多地」。多地意味着这段关系不是某个偶然场所的产物,是有安排、有持续的。

**第三,认罪态度。** 骆某飞案明确写了「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案是上诉,二审还专门驳了「不属于同居」的辩解。上诉本身不是从重情节,但认罪认罚的从宽,骆某飞拿到了。

**这三个因素叠起来,六个月和一年的差距就出来了。**

但要说清楚:这类案子的量刑,没有公式。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空间很大。法官看的是:持续多久、多频繁、有没有孩子、有没有导致离婚、有没有造成恶劣影响、认不认罪、有没有前科。

同样是破坏军婚,判拘役的也有,判两年多的也有。

**能确定的只有一件事:一旦被认定「同居」,起刑点就已经不在「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档了。**

关于量刑,还有一层要说。

破坏军婚罪只有一个量刑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没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档,也没有「情节较轻」的减轻档。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所有这类案子,从最轻的拘役,到最重的三年,都在同一个框子里。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

判决书里能看到的区分因素,大概有这么几项:

持续的时间;同居的密度;有没有生育子女;有没有导致军人婚姻破裂;有没有造成恶劣影响;认不认罪、有没有自首;有没有前科。

本案占了前三项里的两项(时间长、生育子女),还占了第四项(导致离婚)。

判一年,在这个框子里属于中等。

对比上一篇的六个月:那一个三年、导致离婚、有经济照顾,但认罪认罚。六个月。

**同样是破坏军婚,差了半年。差在哪?差在「生育子女」这一项上。**

这也是这类案子的一个规律:孩子一旦出生,量刑就很难再往下走。

因为孩子意味着这段关系不可能真正结束。抚养、探视、亲子关系,会一直延续下去。**对军人婚姻的破坏,也就从「一段感情」变成了「一个永久的事实」。**

一个常见的误解:以为「没有住在一起,就不算同居」。

这个误解,来源于日常语言。

日常里,说「他们同居了」,意思是「他们住在一起了」。

法律里,「同居」的核心不是「住在一起」,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判断的标准,判决书给了三个:相会频次、时间、生活。

**三个标准里,没有一个要求「同一个地址」。**

所以,本案的两个人,各有各的家,两年里在多地宾馆开房,法院依然认定同居。

同样的逻辑,还可以推到其他情形:

长期在对方家里过夜,但自己有住处;

异地恋,每个月固定相聚一周,持续几年;

一方给另一方租房,自己经常去住;

共同抚养孩子,但没有共同登记居住。

**这些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同居」。**

反过来说,什么不算?

一次、两次的性关系,不算。

短暂的、偶然的相处,不算。

没有生活交集、没有经济往来、没有持续性的关系,不算。

**这条线的位置,不在「住哪儿」,在「过了多久、多密、多深」。**

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本案的六个月和一年,差别不在「住没住一起」,在「有没有生孩子的差别」。

这个案子对异地婚姻,还有一个提醒。

军人家庭,很多是两地分居。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家。这种结构,本身就给了「第三者」空间。

而法律上,判断「同居」的那些要素——频次、时长、生活联系——恰恰是分居状态下最难被发现的。

**因为不在家的人,看不到家里发生了什么。**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类案子往往在「生育」这个节点上暴露。

孩子出生,要落户口,要做亲子鉴定,要办各种证明。

**一个生物学事实,把藏了两年的事,摆到了台面上。**

本案就是这样。

所以,如果要说这个案子给普通人的启示,大概是这一句:

**长期的两地分居,最需要的不是信任,是联系。**

联系不是查岗,是参与——参与家里的事,认识家里的邻居,知道家里的日常。

**这些看起来琐碎的东西,恰恰是「同居」这个状态最容易被发现的缝隙。**

这个案子二零二一年判的,二审驳回上诉,已经生效。一年。

上诉的理由只有一条:我们不算同居。

二审的回答也只有一条:算。

**理由不是「你们住在一起」,是「你们在近两年里,多次、多地,一起住了」。「共同居住」这四个字,法律从来没要求它发生在一个固定的房子里。**

两年,是时间;多地,是范围;多次,是频次;一个孩子,是结果。

四样凑齐,「同居」这两个字就落下来了。

这个案子最实务的一课,在证明上:一份亲子鉴定,把两年钉死了。没有它,开房记录只是一堆纸。

**在法律里,「持续」这两个字最难证明,也最值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案号:(2021)皖03刑终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1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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