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豪诉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暑期,时年八周岁的孙某豪由其父报名参加了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的五天四夜夏令营活动,同年八月九日下午公司安排大巴车将孙某豪等一行人送回入住酒店。
随车老师及其他团员先后下车,睡着的孙某豪被独自留在车内;半小时后孙某豪醒来发现车门已锁且无任何通信设备,遂自行从后车窗跳车逃生,造成右膝损伤、右眼睑挫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判决该公司赔偿孙某豪医疗费五百二十元、验伤费十九元、交通费一千七百二十八元六角八分,共计二千二百六十七元六角八分,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在无人看护、无通讯工具且高温天气的处境下为脱离危险而采取自救行为造成损害的,其自身没有过错。
三、赵律师点评
全流程看护,缺一环就是过错
公司为三十名儿童配备了七名随队老师,比例看起来不低,已经按约履行了人员配置义务。但法院看得更细:大巴车到达目的地后,随行老师没有叫醒孙某豪随队一起下车,也没有在下车后及时清点人数。这两件事都不需要额外人手,只需要一个动作——清点。配置了几名老师是一回事,有没有在关键环节上落实到每一个孩子是另一回事。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具有明显过错,这个认定把「安全保障义务」从人员数量的比较拉回到了行为是否落地的判断。
跳窗的孩子有没有过错
公司完全可以主张:车门是锁了,但孩子可以选择留在车里等待,跳窗是他自己的选择。法院把这个抗辩堵死了:孙某豪醒来后无法正常下车,没有通讯工具,又逢高温天气,为避免发生进一步危险而爬车窗脱离车辆,属于自救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自身没有过错。这段推理的核心是「处境」——被困在密闭车内、无法求助、气温高,任何理性人都会设法脱身。要求一个八岁孩子在这样的处境里原地不动,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只判了两千多元
孙某豪诉请了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一万元精神抚慰金和公开道歉。法院支持了前三项实际支出共二千二百六十七元六角八分,驳回了精神抚慰金和道歉请求。这里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有票据的实际损失照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损伤为右膝损伤与右眼睑挫伤,经治疗恢复,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实务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或后果严重程度是绕不开的门槛。
给营地与研学机构的几条硬要求
结合本案,组织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研学、冬令营,至少有四件事必须做到:上车点名、下车复点,两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每辆车配备随车教师并明确其在车辆到达后的职责;为每位营员配备可联系的通讯方式或确保随队老师随时可联络;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下制定车辆滞留应急预案。这几条的共通之处在于——把看护义务细化到每一个交接节点,而不是笼统地说我们配了老师。
配了七名老师,却漏了一个睡着的孩子——安全保障义务看的是落没落到人头上,不是名单上写了几个名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暑期,原告孙某豪(时年8周岁)的父亲为原告报名参加了由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的五天四夜的夏令营活动。同年8月9日下午,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大巴车将孙某豪等一行人送回入住酒店,随车老师及其他团员均先后下车,睡着的孙某豪被独自留在车内。半小时后,孙某豪醒来发现大巴车的车门已锁、无法开启,且无任何通信设备,遂自行从后车窗跳车逃生,造成右膝损伤、右眼睑挫伤。
孙某豪认为,其因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疏于管理而受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20元(币种下同)、鉴定费19元、交通费1729.68元,共计2268.68元;
2.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3.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意外发生,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参与本次活动的30名儿童配备了7名随队老师,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医救治、垫付医疗费,尽到了一定范围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同意赔偿全部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853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豪医疗费520元、验伤费19元、交通费1728.68元,共计2267.68元;二、驳回原告孙某豪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幼龄儿童夏令营的组织者,对其活动参加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知活动参与者皆为幼龄儿童,在按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更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和制止危险发生,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在大巴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告方的随行老师并未叫醒原告孙某豪随队一起下车,也未在下车后及时清点人数确保随车儿童的人身安全,致使孙某豪独自留在车中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对此,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孙某豪醒后无法正常下车,在没有通讯工具及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进一步危险采取爬车窗脱离车辆的行为系自救行为,由此导致损害后果,孙某豪自身没有过错。
综上,鉴于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由此造成孙某豪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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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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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2-00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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