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没有产权证和规划许可的该栋地上建筑物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按五百七十万元流拍价抵债——法院没理会,直接降价四百五十六万二拍,还被别人竞走;被执行人反过来主张:无证房产根本不能执行。
最高法执监:未办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享有财产权益,经评估有财产价值的可按现状处置;网拍一拍流拍后有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留价抵债的,继续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法院不审查抵债申请径行降价二拍,导致偿债价值减损一百一十四万元,二拍应撤销。
规则确立:无证不等于无权处置——现状披露照样拍;流拍后的抵债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优先权,法院不能绕开。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按现状依法处置;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房屋权利现状取得,后续产权登记事项自行负责。
网络司法拍卖中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的,应继续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予以准许;执行法院未对抵债申请审查处理即降价再次拍卖,导致偿债价值减损、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第二次拍卖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降价二拍背后的抵债申请
东莞中院执行仲裁裁决案,对某配送公司名下该栋地上建筑物(租赁土地上所建、无产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〇一九年二月以起拍价五百七十万元第一次网拍,流拍。三月五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按一拍流拍价五百七十万元抵偿部分债务。法院没作审查处理,四月十五日直接降价以四百五十六万元起拍价二拍,被某供应链公司竞得。王某某异议,东莞中院撤销第二次拍卖,广东高院维持。供应链公司、配送公司申诉到最高法,理由之一:土地是租的、房子无证,「依法不能以物抵债,亦不得转让,执行法院依法不得采取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
现状处置与抵债准许的双重认定
最高法驳回申诉,两个焦点逐一定调。第一焦点,无证房产能不能执行:按住建部函的转发通知第二条,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处置前披露现状,买受人按权利现状取得、后续登记自行负责;「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本案拍卖公告已明确披露权属登记现状,处置并无不当;配送公司自己还异议请求恢复拍卖程序,实质上已认可该栋可以处置。第二焦点,一拍流拍后能不能抵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流拍后有申请执行人或债权人申请以该次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没规定的适用其他司法拍卖规定——网拍一拍流拍后照样适用第十九条。对号:王某某流拍后立即提交抵债申请,法院「对其申请未作审查处理,即降价后以起拍价四百五十六万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与前述规定不符」——偿债价值直接减损一百一十四万元,「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损害」,撤销二拍正确。
无证房产与流拍抵债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看中无证房产的,竞买或抵债前把「现状」吃透——公告披露的权属瑕疵、办证的可能性与费用;一拍流拍后想接盘的,立即提交书面抵债申请(附按保留价抵债的意思表示),法院不处理就异议(本案例),二拍降价造成的差价损失就是撤销的事由。给被执行人:无证房产不是执行豁免牌——现状处置照样走(本案例),抗辩的重心放在评估价值是否公允、权属是否真的归被执行人;抵债价高于市场预期的,举证评估价失真。给执行法院:一拍流拍后先审查在途的抵债申请再决定二拍——审查时限、审查结论书面留痕;无证房产拍卖公告按现状处置规则逐项披露(无初始登记、登记事项买受人自理),别留信息缺口。
一百一十四万元的价差,把法院绕开抵债申请的二拍打回了原点——最高法把两条规则钉牢:无证房产按现状处置照样执行,一拍流拍后的保留价抵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机会。绕开程序的降价拍卖,撤销没商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某贸易公司、某配送公司、邝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以起拍价570万元对某配送公司名下的A7栋地上建筑物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并流拍,于2019年4月15日对上述建筑物以起拍价456万元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后被某供应链公司竞得。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曾于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对A7栋地上建筑物以第一次流拍价57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王某某对二次拍卖提出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19年4月15日就案涉房产的第二次拍卖。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裁定提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复议申请。
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提起本案申诉,申诉理由之一为,案涉地上建筑物所在土地为某配送公司租赁而来,A7栋地上建筑物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依法不能以物抵债,亦不得转让,执行法院依法不得采取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未取得权属登记的A7栋地上建筑物依法能否予以执行;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A7栋地上建筑物以物抵债,应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某配送公司和某供应链公司申诉主张A7栋地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登记不能予以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据此,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本案中,东莞中院在拍卖公告了中明确公告了A7栋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登记现状,在此情况下,对A7栋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等执行处置并无不当,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程序取得对A7栋地上建筑物的有关财产权益后,可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或完善相关手续。此外,某配送公司申诉反映其对东莞中院(2018)粤19执935号之三以物抵债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恢复该案的执行拍卖程序,该请求实质上已认可A7栋地上建筑物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予以处置。另,东莞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粤19执935号之三以物抵债裁定,系在广东高院(2019)粤执复680号复议裁定生效之后作出的,某配送公司对该裁定所提异议属于对执行法院新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监督案件审查范围。
二、关于某供应链公司申诉主张A7栋地上建筑物一拍流拍后不得以物抵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据此,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时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已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市场检验,在此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有利于财产便捷、高效处置,亦不会损害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但其中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拍卖标的物按第一次流拍价57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执行法院对其申请未作审查处理,即降价后以起拍价45600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与前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从执行结果上,导致该拍卖标的物的偿债价值减损1140000元,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损害。东莞中院、广东高院执行异议、复议审查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予以审查确认,撤销了第二次拍卖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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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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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3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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