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卢某某诉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四月,农业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的桔园北侧水稻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雾除草剂作业。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原因,飞机喷药时发生药液漂移,造成卢某某农作物受损。
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及县农业农村局调查人询问,受损作物约五亩桔树(含甜橘柚四亩、红美人一亩)、两亩套种花菜。因事故发生时柑桔及花菜还未上市、无市场对应价格,法院酌情以去年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柑桔经济损失九千六百元、花菜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合计二万一千六百元。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判决:范某某赔偿卢某某财产损失二万一千六百元;驳回卢某某关于误工费三千元的请求。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农业机械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因过错致相邻农作物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害发生时农作物尚未上市、无市场对应价格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赵律师点评
无人机打药,药飘到了隔壁桔园
范某某在卢某某桔园北侧的水稻田里,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除草剂。因为飞行高度和风向的原因,药液飘到了隔壁,桔树和套种的花菜都受了害。这种事故在农业地区越来越常见——无人机效率高,但喷洒的边界控制比人工更难,一点风就可能把药吹到几十米外。
受损面积怎么定:原告五分地说不清,被告也说不清
范某某只认可受损面积五分地、只同意赔一万五,但拿不出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五亩桔树加两亩花菜,依据是两份材料——一份是情况鉴定,明确写着桔树的受害症状符合除草剂漂移药害的典型症状、与常见病害和其他药害有明显区别;另一份是县农业农村局三位调查人的询问笔录,记载桔树五亩、套种花菜实际三亩左右、认定受损两亩。也就是说,农业类案件的面积认定,最有力的证据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调查,而不是双方各说各话。
没上市就没有市场价,怎么算
这是本案最有技术含量的一处。事故发生在四月,柑桔和花菜都还没到上市季节,市面上根本没有对应价格。判决的处理是: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损失发生时点并无市场对应价格,故酌情以去年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这个思路可以推广到很多农业损害案件——果树、水产、苗木,受损时都不在交易期,参照上一年度同期价格是通行做法。
误工费为什么没支持
卢某某还主张了三千元误工费,理由是受损后花了十几个工作日清理农田。判决驳回了,两个理由:第一,他作为农作物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有保管义务,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修剪等自救行为属于自身义务;第二,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导致误工损失。第一点尤其值得注意——**减损行为是受害人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另行收费的劳务**,这是损害赔偿法上减轻损失规则的另一面。
给飞防作业者的三条操作要求
判决在结尾专门写了一段: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农业机械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落到实操上就是三件事:作业前查清周边种的是什么、是不是敏感作物;避开有风时段,或者调整飞行高度和喷幅、加装防漂移喷头;作业前通知相邻地块的权利人,必要时设置缓冲带。这三件事做了,未必能完全免责,但至少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
药是自己飞的,飘到哪儿由风决定——可赔偿的责任,由作业的人承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卢某某诉称:农业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的桔园北侧水稻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进行喷雾除草剂作业的过程中,造成卢某某农作物受损。卢某某在农作物受损后共花了十几个工作日进行受灾农田里的清理工作。卢某某认为范某某的操作不当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故请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柑桔和花菜损失21600元及误工费3000元,合计246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某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是并不认可鉴定意见所载明的损害面积,只认可损害面积为5分地,对于卢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也并不认同,只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农业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的桔园北侧水稻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雾除草剂作业。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原因,飞机喷药时发生药液漂移,造成卢某某农作物受损。根据卢某某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故情况及损失提出的鉴定意见,以及某县农村农业局调查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受损作物约5亩桔树、2亩套种花菜,其中5亩桔树包含甜橘柚4亩,“红美人”1亩。范某某造成卢某某直接的柑桔经济损失为9600元、花菜经济损失为12000元,共计21600元。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082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范某某赔偿原告卢某某财产损失2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第一,如何确定案涉损害的具体范围。根据卢某某提交的情况鉴定,明确载明的“桔树的受害的症状符合除草剂漂移药害典型症状,该症状与常见病害和其他药害有明显区别”,以及某县农业农村局三位调查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案涉的桔树面积为5亩,当时套种的花菜面积实际有3亩左右,经过调查人的鉴定,认定花菜受损害面积为2亩。范某某主张案涉面积只有5分地,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损害面积为2亩。
第二,对农作物受到损失的价值认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卢某某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故情况及损失提出的鉴定意见,以及某县农村农业局调查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卢某某主张的价格为某县农业农村局的情况鉴定中的损失的价值。经向调查人核实,该情况鉴定中的价格是按某县上一年度该类柑桔及花菜的平均价格计算。因事故发生时柑桔及花菜还未上市,财产损失发生的点并无市场对应价格,法院酌情以去年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金额,认定柑桔经济损失为9600元、花菜的经济损失为12000元,药害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1600元。
第三,对卢某某因本次侵权产生误工损失的认定。卢某某作为农作物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有保管的义务,其为防止自身损失扩大而采取的修剪等自救行为属于自身的义务。且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卢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农业机械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范某某在通过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过程中因过错致卢某某的农作物受损,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农作物生长采收的季节性客观特征以及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的主观因素,人民法院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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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浙0825民初1975号 审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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