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张某某、夏某、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王某某、张某某均系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学学生,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四十分左右,二人在玩耍过程中张某某对王某某推拉,导致王某某摔倒受伤。
王某某经诊断为牙十一复杂冠折,产生治疗费用一千三百零三元二角(已由张某某家长支付),经司法鉴定其牙齿所受损伤需后续治疗费用约一万五千一百元。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夏某支付王某某损失八千零四十八元五角六分,张某某方上诉请求改判某小学承担该款,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机构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过错推定的两层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了特殊保护:教育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为有过错。但裁判理由紧接着补了一句同样重要的话——不能简单以存在损害事实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两句话合起来才是完整的规则:前半句加重了教育机构的举证负担,后半句守住了责任的合理边界。换言之,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学校必须拿出东西证明自己尽责;但只要拿得出来,就不用赔。
学校的四份证据
本案学校交出的答卷是: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及家长进行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专门安排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也有值班老师巡逻;事发后班主任立即将王某某送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这四项恰好对应裁判要点给出的四个认定维度——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事后处置。四个维度都填上了,免责成立。
玩耍中的一推,为什么学校拦不住
王某某与张某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某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某某受伤,事发突然,学校难以预料和预防。这句话透露了法院对课间管理的态度:学校的管理义务不等于对每一个学生每一秒的动作都加以控制。中午十二点四十分,孩子们在玩耍,一个推拉的动作发生在瞬间,值班教师在场也未必来得及阻止。把这种突发性、瞬时性的损害归咎于学校,实际上是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不是法律的规定。
真正的责任人在哪里
本案最终担责的是张某某的监护人夏某。这一点值得强调:推定学校有过错,不等于学校就是责任人;直接致害人是张某某,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尽到职责即免责,受害人只能向致害方主张。实务中的策略是:起诉时可以把学校与致害方一并列为被告,因为学校是否尽到职责需要其举证才能查明;但如果学校举证成功,请求权就只能落在致害方身上。另外注意赔偿数额——治疗费一千三百零三元二角已由张某某家长支付,法院最终判的是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八千零四十八元五角六分。
伤害发生不等于学校失职——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巡视值守、事后送医,四样都拿得出来,推定就被推翻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王某某、张某某系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学生。2022年5月27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二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推拉,导致王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后,班主任立即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牙11复杂冠折,产生治疗费用人民币1303.2元(已由张某某家长支付,币种下同)。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牙齿所受损伤需后续治疗费用约15100元。后经某小学组织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张某某的监护人夏某支付王某某后续的治疗费用15100元;
2.某小学在夏某未付的款项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查明,某小学事发前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以及家长进行了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等的宣传教育,同时制定了从7:30至18:00期间各时间段校园各地点的详细值日安排。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黔0302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夏某支付王小某损失8048.56元。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小学承担王某某的损失费用8048.56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黔03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小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即教育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为有过错;另一方面也蕴含着不能无限扩大教育机构责任的理念,即不能简单以存在损害事实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存在损害事实,但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中,某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专门安排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也有值班老师巡逻。王某某与张某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某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某某受伤,事发突然,学校难以预料和预防。事发后某小学及时将王某某送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因此,某小学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机构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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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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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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