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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吴某聪、吴某阳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23)闽行赔申26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赔偿 · 再审 · 2024-07-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福建省莆田市五某林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五年九月注销,股东为吴某聪、吴某阳。公司的生态温泉建设项目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获涵江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二〇一四年三月被涵江区委、区政府纳入当年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表,二〇一五年三月又作为区、镇重点项目写入白沙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涵江区国土部门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土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次日函告白沙镇政府督促其停止违法占地并整改到位,同年十月立案后再次责令停止。同年十月十九日,白沙镇政府向市治违办书面反馈,说明涉案项目是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十月二十二日,区「两违」整治办反馈同意白沙镇政府关于涉案项目不按「两违」处置、予以保留的认定意见。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白沙镇政府与国土部门共同向公司及股东发出通告,限其六月五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耕种条件,逾期将组织强制执行;六月二日,白沙镇政府即强制拆除了温泉洗浴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生效判决已认定该拆除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且在限定期限届满前实施,确认违法。吴某聪、吴某阳申请行政赔偿,白沙镇政府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二人遂提起本案诉讼。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除建筑和设备为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四元,未被拆除建筑和设备为一百九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七元,合计三百零三万零三百七十一元;未被拆除部分因该违法强拆已丧失使用价值。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赔偿二百一十二万一千一百九十元及利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外,还包括其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该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划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以在先信赖基础行为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作用力大小作为基本依据;默许式、一般承诺式、积极推动式等不同方式给予的信赖程度不同,责任比例亦应不同,还应考量行政机关是否进行项目投建预先审核、是否依法处置建筑物、建设行为人是否已尽建设注意义务等因素。

三、赵律师点评

这栋楼是被「鼓励」着盖起来的

判决把时间线摆得很清楚:二〇一三年一月,发改部门备案;二〇一四年三月,区委、区政府把项目写进当年的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表,总投资八千万,要求乡镇和区直单位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二〇一五年三月,镇政府在人代会的工作报告里再一次把它强调为区、镇重点项目;二〇一五年十月,国土部门函告要查处,镇政府给市治违办的书面反馈却写着——**涉案项目是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请相关部门支持解决**;同月,区「两违」整治办书面同意**不按「两违」处置、予以保留**。**一边是国土部门要求停工,一边是属地政府和整治办表态保留——这就是本案信赖利益的来源。**

法院的算法:先给「信赖基础行为」分档

判决提出一个可操作的框架:把在先的、让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按作用力分三档——**默许式**、**一般承诺式**、**积极推动式**。这三种方式给相对人的信赖程度不一样,行政机关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就不一样。本案落在最重的一档:区、镇两级把它列为重点项目、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书面反馈要求相关部门支持解决、整治办明确同意保留。**这不是「没管你」,是「明确表态支持你」。**

为什么判七成,而不是全赔或一分不赔

两层过错叠在一起。**行政机关这一边**:积极推动项目上马,却没协调好用地和建设审批,最后又违法强拆,判决据此认定其**过错较大**。**相对人这一边**: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用地审批和建设许可,仍然投入建设,未尽建设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两个过错相抵,法院在总损失三百零三万零三百七十一元的基础上酌定七成,即二百一十二万一千一百九十元,另加利息。**这个比例不是拍脑袋,是「谁的信赖更重、谁的过错更大」两把尺子量出来的。**

没拆的那一半,为什么也赔

判决专门交代了一句:**未被拆除部分因案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丧失使用价值,亦应得到赔偿。**这句话容易被忽略,但它解决的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辩——「你的房子我只拆了一部分,剩下的还在,凭什么按全部赔」。**赔偿看的是损失,不是拆除面积。**一个洗浴经营场所,主体被拆掉一半,剩下的更衣、锅炉、蓄水设施也就没法再营业,这部分设备的价值同样灭失。所以评估报告里的两个数字,法院一并计入总损失,再按责任比例折算。

这类案子,当事人要准备什么

三组材料。**第一组,行政机关「让你信」的证据**:项目备案文件、重点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安排表、政府工作报告、给上级的书面反馈、整治办的认定意见——只要是机关出具的、能证明它知情并支持的材料,都尽量找齐。**第二组,你投了多少钱**: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发票、评估报告,越完整越好。**第三组,你自己的过错有多大**:这一组最难,但绕不开——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有没有申请过、被责令停工后有没有继续建。**坦白说,这一类案件很难拿到全额赔偿,能争的是比例;而比例高低,取决于第一组材料有多硬。**

是你让我建的,这话得拿纸面证据说出来——说出来,赔偿就从零变成七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福建省莆田市五某林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林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销于2015年9月,股东为吴某聪、吴某阳。五某林公司的生态温泉建设项目于2013年1月获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于2014年3月被莆田市涵江区委、区政府纳入涵江区2014年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表,又于2015年3月作为区、镇重点项目写入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下称白沙镇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3月15日,涵江区国土部门认为五某林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土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次日向白沙镇政府发函要求督促五某林公司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整改到位,又于同年10月立案后再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年10月19日,白沙镇政府向莆田市治违办提交书面反馈,说明涉案项目是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同年10月22日,涵江区“两违”整治办向莆田市“两违”整治办提交书面反馈,同意白沙镇政府关于涉案项目不按“两违”处置、予以保留的认定意见。

2020年5月29日,白沙镇政府与涵江区国土部门共同向五某林公司及其股东发出《通告》,限其在同年6月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耕种条件,逾期不履行将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2020年6月2日,白沙镇政府强制拆除五某林公司温泉洗浴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吴某聪、吴某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请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白沙镇政府拆除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且在限定期限届满前实施,故确认违法。吴某聪、吴某阳遂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白沙镇政府于2021年9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吴某聪、吴某阳提起本案诉讼。

经吴某聪、吴某阳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意见,认定被拆除建筑和设备金额人民币1116484元(币种下同),未被拆除建筑和设备金额1913787元,共计3030371元。另查明,未被拆除部分因案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已丧失使用价值。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1)闽0302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被告白沙镇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吴某聪、吴某阳经济损失人民币2121190元(币种下同),并依法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某聪、吴某阳的其他赔偿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闽03行赔终92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沙镇政府仍不服,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2023)闽行赔申269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拆除违法建筑存在信赖利益的,如何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条规定中的合法权益除了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信赖利益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通常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过错,故在划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时,要以在先信赖基础行为(如行政机关同意建设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作用力大小作为基本依据。不同方式(默许式、一般承诺式、积极推动式)的信赖基础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信赖程度不同,故而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亦相应地不同。

对于因违法拆除违章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在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比例时,还应考量个案中行政机关是否进行项目投建预先审核、是否依法处置建筑物和建设行为人是否已尽建设注意义务等因素。

本案中,五某林公司的生态温泉、农林休闲建设项目(下称案涉项目)经涵江区发改部门备案后,涵江区委、区政府将案涉项目列为涵江区2014年总投资8000万元的重点项目,要求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等按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抓好落实。2015年3月白沙镇政府在镇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再次将五某林公司建设项目强调为区、镇重点项目。2015年10月白沙镇政府给莆田市治违办的书面反馈载明,案涉项目是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请相关部门支持解决,涵江区“两违”整治办给莆田市“两违”整治办的书面反馈亦载明,同意白沙镇政府关于涉案项目不按“两违”处置、予以保留的认定意见。

由前述事实可见,吴某聪、吴某阳成立五某林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的前期建设投入,较大程度上是因为信赖行政机关将案涉项目列为区、镇重点项目并予以积极推动,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属于合法权益,该信赖利益因案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白沙镇政府承担行政赔偿的主要责任。吴某聪、吴某阳明知其实际未取得用地审批和建设许可仍投入项目建设,未尽建设注意义务,自身亦有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取得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评估意见书,被拆除建(构)筑物和设备金额1116484元,未被拆除建(构)筑物和设备金额1913787元,共计3030371元。未被拆除部分因案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丧失使用价值,亦应得到赔偿。

根据行政机关对案涉项目积极推动但未能协调用地和建设预先审核、案涉拆除行为构成违法强制拆除等情况,可以认定其过错较大,故酌情确定白沙镇政府应承担2121190元(总损失的70%)及相应利息的赔偿责任。对于涉及信赖利益的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划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时,要以在先信赖基础行为(如行政机关同意建设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作用力大小作为基本依据。不同方式(默许式、一般承诺式、积极推动式)的信赖基础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信赖程度不同,故而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亦相应地不同。对于因违法拆除违章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在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比例时,还应考量个案中行政机关是否进行项目投建预先审核、是否依法处置建筑物和建设行为人是否已尽建设注意义务等因素。

案号:(2023)闽行赔申26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2-3-02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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