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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23)黔行终392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赔偿 · 二审 · 2023-08-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因修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高速公路所需,金沙县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印发预征收土地的公告,地上附着物执行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方案明确对连片经济林移除给予零至百分之二十的奖励。胡某忠位于金沙县的案涉集体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二〇二〇年九月,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了勘丈登记,其中一块地一点一七二八亩上有初产期樱桃,另有三块地分别为零点零七三六亩、零点九三四三亩、零点五二七二亩,其中零点零七三六亩上有产前期樱桃,四块地总面积二点七零七九亩。

二〇二〇年十月,金沙县政府强制使用了胡某忠的案涉土地。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与胡某忠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征收土地二点七零七九亩、应付补偿款十二万零二百三十点七六元,胡某忠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完成地上附着物搬迁清理并交付土地;同年八月十日,指挥部将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卡。但一点一七二八亩土地上的初产期樱桃、零点零七三六亩土地上的产前期樱桃未予补偿。胡某忠遂诉请确认强制使用土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二十七万零八百九十一点二三元。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决确认强制使用土地行为违法,判赔七千三百三十一点二元及利息。胡某忠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维持违法确认判项,改判赔偿八千七百九十七点四四元及利息。

二、裁判要点提炼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未足额补偿即强制使用土地,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

行政赔偿应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经批准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相对人无过错、行政机关未就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协商的,方案规定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均属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补偿款打了,附着物的钱没打

这个案子的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土地补偿款十二万零二百三十点七六元,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足额打进了卡里。看起来钱到位了。但胡某忠争的是另一笔——**地上那一点一七二八亩初产期樱桃、零点零七三六亩产前期樱桃,一分钱没补**。而土地上的附着物,恰恰是征收补偿里最容易被漏掉、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所以「钱打没打」和「钱打全没打」,是两个问题。**

合法的路径只有三步,一步都不能跳

判决把法定程序拆成三步,写得像流程图:**第一步,依法足额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第三步,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案走的是另一条路——指挥部在未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强制用地。**三步一步没走,程序违法是必然的。**注意这个顺序:先补钱,再责令,最后才谈强制执行;**补钱在第一环,不是最后一环。**

赔偿数额为什么参照补偿方案,而不是另找评估

征收集体土地引发的行政赔偿,损失怎么算?判决给的标准很干脆:**直接损失就是合法征收本应得到的补偿**。既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又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合法性,那就参照该方案确定赔偿数额。带来的实际效果是——**省掉了重新评估的折腾,也避免了「违法拆了反而赔得比自己谈还少」的怪圈。**方案里初产期樱桃每亩五千至六千元、产前期樱桃每亩三千至四千元,法院明确按**高标准**计算。

奖励也能赔:这条最值得记

补偿方案规定,连片经济林移除可给零至百分之二十的奖励。行政机关的立场通常是——奖励是给配合签约的人的,你没签、地被强制用了,凭什么给奖励?判决的思路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等属于直接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指挥部就地上附着物补偿与胡某忠协商过,土地是被强制使用的,**胡某忠无任何过错**。既然如此,为充分保护其权益,按总赔偿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奖励,即七千三百三十一点二元的百分之二十,一千四百六十六点二四元。两项相加,八千七百九十七点四四元。

一句话的规则,值很多钱

判决末尾把规则总结成两句:**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的,确认违法并判赔。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这两句话,一头管程序(先补后拆),一头管数额(不低于补偿、奖励与利息都算)。**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不要只盯着土地补偿那一笔,附着物、青苗、搬迁费、奖励、利息,一项一项对着方案核,漏掉的都可以主张。**

先给钱,再收地;钱没给全就收地,收得再理直气壮也是违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因修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所需,金沙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印发《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贵金古高速金沙段预征收土地的公告》(金府公告[2020]7号),地上附着物执行经毕节市政府批准的《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高速公路(毕节境)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明确对连片经济林移除给予0-20%的奖励。胡某忠位于金沙县的案涉集体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对胡某忠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勘丈登记。其中,A地块的土地面积为1.1728亩,该地上有1.1728亩的初产期樱桃;B地块的三块土地面积分别为0.0736亩、0.9343亩、0.5272亩,其中0.0736亩的土地上有产前期樱桃。以上两幅土地共4块总面积为2.7079亩。

2020年10月,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了胡某忠的案涉土地。2021年1月30日,贵金古高速公路(金沙段)建设工作指挥部与胡某忠签订了第097号《贵金古高速公路(金沙段)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金沙县人民政府征收胡某忠土地2.7079亩,需向胡某忠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20230.76元(币种下同);胡某忠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完成地上附着物的搬迁清理工作,并向指挥部交付土地。2021年8月10日,指挥部将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打在胡某忠的银行卡上。但对1.1728亩土地上的初产期樱桃树、0.0736亩土地上的产前期樱桃树未予补偿。

胡某忠认为,其土地上还有樱桃树,金沙县人民政府未补偿其地上附着物便强制使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胡某忠案涉土地的行为违法;

2.金沙县人民政府赔偿胡某忠各项损失共计270891.23元;

3.诉讼费用由金沙县人民政府承担。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黔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确认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胡某忠案涉土地行为违法,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赔偿胡某忠经济损失7331.2元及利息。宣判后,胡某忠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黔行终39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确认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胡某忠案涉土地行为违法的判项,改判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赔偿胡某忠经济损失8797.44元及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补偿尚未足额到位时,能否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以及在行政赔偿中,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征收集体土地,首先要依法足额给予补偿,其次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再次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由金沙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贵金古高速公路(金沙段)建设工作指挥部在未足额支付胡某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情况下,强制使用其土地,违反上述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指挥部强制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指挥部强制使用胡某忠土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并计付利息。本案系征收集体土地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其直接损失为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补偿方案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无相反证据否认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故应当参照该方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经审理查明,胡某忠被强制使用土地上有1.1728亩初产期樱桃、0.0736亩产前期樱桃未给予补偿。现胡某忠对使用土地面积与地上附着物并无异议。根据补偿方案,初产期樱桃5000-6000元/亩,产前期樱桃为3000-4000元/亩,应当按高标准对胡某忠所涉土地地上附着物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等属直接损失。贵金故高速公路(金沙段)零星林木登记表(表一)记载,胡某忠成片经济林木调查记录1.1728亩初产期樱桃、0.0736亩产前期樱桃。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经济林木移植(除)奖励规定,奖励对象特指连片经济林。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分别给予0%-20%的奖励。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指挥部在强制使用案涉土地时与胡某忠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协商,案涉土地被强制使用,胡某忠无任何过错,为充分保护胡某忠的合法权益,根据补偿方案对其所提奖励应予以支持,按总计赔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即:7331.2×20%=1446.24元。上述两项赔偿金共计8797.44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赔偿胡某忠经济损失8797.44元及利息。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案号:(2023)黔行终392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20-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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