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廖某彬、郭甲华与郭乙民、邱某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7)赣08民再10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7-10-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廖某彬、郭甲华夫妇与郭乙民、邱某芳夫妇两家相邻,且郭甲华与郭乙民系姐弟。一九九四年初,廖某彬与当地经济开发区办公室签订土地下拨协议,约定出让一百八十平方米;同年十二月土地管理机关同意发证面积为一百五十平方米。廖某彬家所建房屋、围墙和卫生间实际占地一百七十点三八平方米,未超过协议购买的一百八十平方米,围墙及卫生间所建位置亦未超过审批的四至范围。

二〇一五年,郭乙民、邱某芳以围墙和卫生间未经审批、系违章建筑且影响通行与通风采光为由,先后四次将其拆除,造成经济损失九千余元。在郭乙民多次举报后,镇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确认占用通道建围墙部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赔二千一百六十四元五角;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请;该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再审改判: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效力,郭乙民无权擅自拆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依法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未经法定程序、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的,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效力。

违章建筑虽在未获批准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毁的,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堵墙,被拆了四次

廖某彬和郭乙民两家相邻,而且郭甲华与郭乙民是姐弟——这是个典型的农村亲属相邻纠纷。郭乙民认为廖家的围墙和卫生间未经审批、是违章建筑,还影响自家通行和通风采光,于是先后四次把围墙和卫生间拆了,廖家损失九千多元。中间还有个细节:镇政府出过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写着「经国土部门查实,廖某彬占用通道建围墙部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

一张信访答复,能不能认定违建

这是本案第一个争点。郭乙民的逻辑是:政府都说是违建了,我拆违建有什么错。判决的回应很硬: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依法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占地建住宅或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退还或限期拆除;而且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作出处理应当听取陈述申辩、通知到场、告知权利和救济途径。这份答复意见书一样都不符合,所以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效力。

就算真是违建,也轮不到邻居拆

这是第二个、也是更重要的争点。判决承认:违章建筑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确实不是合法建筑。但紧接着说——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一段说理把「实体上是不是违建」和「谁有权处理」彻底分开了。

请求权基础:占有保护

判决援引的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以下相应条文):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意这里保护的是「占有」,不是「所有权」——即使是违章建筑,占有人对它的占有状态也受法律保护,不能自力救济。

三审三次反转,说明什么

这个案子一审支持赔偿、二审驳回、再审又改判支持,三次结论不同。二审为什么会驳回?很可能是被「违建」这个定性带偏了——既然违章,拆了不亏。再审纠正的正是这个思路:违建的认定权在行政机关、处理权也在行政机关,私力拆除不是「协助执法」,是另一个侵权行为。这个判决对农村常见的「兄弟拆墙」「邻居拆违」类纠纷,是很清晰的界线。

墙确实是违建,可这张纸不是政府按程序出的,这把锤子也不该由邻居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廖某彬、郭甲华诉称:被告郭乙民、邱某芳以原告廖某彬、郭甲华围墙和卫生间未经审批,系违章建筑,且影响己方通行及房屋的通风采光为由,先后四次将廖某彬家的围墙和卫生间予以拆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9000余元。故廖某彬、郭甲华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6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彬、郭甲华(夫妻)与被告郭乙民、邱某芳(夫妻)两家相邻,且郭甲华与郭乙民系姐弟关系。1994年初,廖某彬与江西省万安县高陂经济开发区办公室签订了《土地下拨协议》,约定:万安县高陂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将30m×6m=180㎡的耕地出让给廖某彬,除去东西两侧的街道和水沟,该地块东西实际长度只有25m左右。同年12月13日,万安县土地管理机关同意向廖某彬发证的面积为25m×6m=150㎡。现廖某彬家所建房屋、围墙和卫生间(围墙内西北侧)实际占地面积为170.38㎡,超过了土地管理机关同意发证的150㎡,但并未超过《土地下拨协议》中购买的180㎡,且围墙及卫生间所建位置亦未超过土管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2015年,郭乙民、邱某芳以廖某彬、郭甲华围墙和卫生间未经审批,系违章建筑,且影响己方通行及房屋的通风采光为由,先后四次将廖某彬家的围墙和卫生间予以拆除。

另,在郭乙民多次举报之下,2015年9月3日,镇政府作出《关于郭乙民反映高陂中学老师占用公共通道建围墙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确认:“经国土部门查实,廖某彬占用通道建围墙部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廖某彬、郭甲华则以郭乙民擅自拆除其围墙、卫生间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郭乙民、邱某芳赔偿其损失。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万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被告郭乙民、邱某芳赔偿原告廖某彬、郭甲华财产损失2164.5元。宣判后,郭乙民、邱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赣08民终87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廖某彬、郭甲华的诉讼请求。廖某彬、郭甲华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赣08民申10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并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2017)赣08民再10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有效;二是廖某彬能否要求郭乙民进行民事赔偿。

一、关于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依法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责令退还或限期拆除。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不符合以上条件,该《答复意见书》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效力。违章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郭乙民无权擅自拆除。

二、关于廖某彬能否要求郭乙民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 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社会秩序的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擅自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因该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除建造人自行拆除或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法建筑,给建造人造成损害的,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案号:(2017)赣08民再1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6-2-04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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