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诉田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9)苏03民终5014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二审 · 2019-10-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张某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仝某归还借款本息二十九万九千六百二十一元;同年七月七日,朱某也起诉要求田某归还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名下两套房产,双方于七月十七日达成调解协议。

田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朱某申请执行,但在执行中向法院表示田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张某在申请执行时得知此事,怀疑二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历经再审、上诉,最终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其间产生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损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二审认定:朱某、田某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客观上给张某造成讼累的同时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赔偿张某因其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客观上给他人造成讼累并致其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对他人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应对虚假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食宿费、误工损失等,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可以在能够证明的范围内请求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他先查封了房子,然后不去拍卖

张某赢了官司,判田某还他二十二万本金加利息;他去执行,发现田某的两套房子已经被朱某先查封了。这本来也正常——先来后到。反常的是后面:朱某申请执行之后,又向法院表示田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房产进行拍卖。查封着不处置,等于把这两套房子挂在那儿,谁都动不了。

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全对上了

判决记载的事实链条很清楚:朱某起诉的时间紧跟在张某之后(七月七日,张某是五月六日)、金额二十万、双方在十天后就达成调解(七月十七日)、然后申请执行、然后又不要求拍卖。这一连串动作的效果只有一个——让张某的债权拿不到执行财产。张某正是从「既不解除查封、又不申请处置」这个矛盾里看出问题的。

维权路径: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某走的不是普通上诉,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这个制度专门针对「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了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本案历经再审、上诉,最终认定虚假诉讼成立,那份调解书才被推翻。

损失能赔哪些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把「虚假诉讼的代价」量化了。张某主张的有交通食宿费二万八、误工费十六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律师费一万七。判决认定其有权就合理损失请求赔偿——因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债权,还强制他打了一场本不该打的官司,产生了律师费、往返奔波、误工等一系列成本。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在这类财产损害中支持,因为侵害的是财产权益而非人身权益。

对债权人的两点提示

第一,遇到「先查封、不处置」这种反常情形,要警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了解查封案件的进展、询问是否申请处置,必要时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提出执行异议。第二,如果确认对方是虚假诉讼,维权路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同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侵权赔偿——本案就是把两件事分开做的:先撤销,再索赔。这条路很长,但走通了,虚假诉讼的成本就不只是「没占到便宜」,而是要倒赔。

查封了不拍卖,调解了不履行——这一串反常动作,最后变成了他自己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朱某与田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致使张某先行查封田某的房产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为了撤销和揭穿其二人的虚假诉讼,张某先后委托多名律师参与维权,历经再审、上诉,最终认定了两被告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其间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故请求判令:朱某、田某连带赔偿因其虚假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交通食宿费人民币2.8万元(币种下同)、误工费16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7万元,合计22.5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朱某和田某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双方之间借款有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借据、打款利息,而法院在审理中只调取了田某给朱某打款利息的相关证据,并未调取朱某和田某之间转账的证据及朱某取款的凭证或田某存款的相关证据。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辩称:田某和朱某之间的借款是真实的,田某给朱某转账利息也是事实,张某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张某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仝某归还借款本息299621元。同年7月7日,朱某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的房产两套,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田某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朱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后田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向法院表示,田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张某诉田某、仝某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田某给付张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75525元。张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朱某已先行申请查封了田某的房产,但在田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朱某既不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又不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张某对朱某和田某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朱某和田某系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张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进行虚伪自认,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双方在原案中诉讼为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朱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该案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9日作出(2017)苏0303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朱某、田某向张某连带支付误工费1206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律师费17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和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苏03民终50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朱某、田某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客观上给张某造成讼累的同时,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应当认定朱某、田某构成共同侵权。张某因朱某、田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其有权要求朱某、田某因其虚假诉讼行为而给张某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行为人为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使他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多名行为人合伙共谋,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苏03民终50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43-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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