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9)云33民终126号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二审 · 2019-09-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云南省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发生泥石流灾害。县国土资源局形成的调查报告认定:兰坪某铜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三十三点九一万元;本次泥石流灾害以强降雨为主引发,兰坪某矿业公司大板登铜矿等不当工程活动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

诉讼中,兰坪某矿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兰坪某铜业公司修建构筑物时挤占沟道、选址不当,在生产中对可能爆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缺乏防范意识,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鉴于各方未进行责任认定、亦不同意进行灾损司法鉴定,法院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铜业公司损失为二百二十二点二万元。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二审改判:兰坪某矿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赔偿七十点六二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根据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泥石流灾害与矿业公司不当工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矿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修建构筑物时挤占沟道、选址不当,对可能爆发的灾害缺乏防范意识的,本身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各方均不申请灾损司法鉴定的,可以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认定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强降雨是诱因,不当工程是“加剧因素”

二〇一六年六月,清水河发生泥石流。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写得很专业:本次灾害**以强降雨为主引发**,而矿业公司大板登铜矿等**不当工程活动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这两句话的分量完全不同——「引发」和「加剧」是两种因果力,赔偿责任也就不是非黑即白。

环境侵权的举证倒置,在这里起作用了

矿业公司的抗辩是:这是强降雨造成的自然灾害,跟我没关系;你自己把设备建在沟谷边、选址不当,才受的损。判决承认了受害人有过错这一层,但先把举证责任摆清楚——矿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这就是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行为人,不在受害人。

责任比例怎么落到五五

一审判决矿业公司赔偿一百一十一万一千元,二审改为赔偿七十点六二万元,恰好是损失的一半。改判的原因就是受害人过错——铜业公司修构筑物时挤占沟道、选址不当,而且在生产中缺乏对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意识。也就是说,明知这条沟有灾害风险还把设施建在沟边,本身就把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中,这部分风险不能全部转嫁给上游的矿业公司。

没有鉴定,损失怎么定

本案还有一个现实难题:各方既不做责任认定,也不同意做灾损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损失没法算怎么办?判决的处理是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损失为二百二十二点二万元。这个思路很有参考价值——行政机关的灾害调查报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尤其当双方都不愿意花钱做鉴定的时候。

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灾害责任

这类纠纷在矿区、山区并不少见。三点提示:一、上游的工程活动(采矿、弃渣、开挖)如果加剧了灾害,即使不是唯一致灾因素,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二、下游的选址和建设方式会被审查,挤占沟道、贴着沟口建厂,会成为减轻对方责任的理由;三、灾害发生后,最该做的是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保存灾损清单和修复票据——本案之所以能算清二百多万,靠的就是调查报告里的统计数据和折旧核算。

雨是天上下的,可沟道被挤占、渣土被堆高,这场灾就不全是天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兰坪某铜业公司诉称:兰坪某矿业公司的不当开采引发泥石流给其财产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33.9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兰坪某矿业公司辩称:本次泥石流灾害是强降雨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因为原告在探矿洞口及设备靠近沟谷,选址不当才造成了直接损害。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旁边开采、堆放材料等是违法的,其开采并未违法,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发生泥石流灾害。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形成《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6.07”泥石流灾害调查的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兰坪某铜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233.91万元。调查报告同时指出,本次泥石流灾害为强降雨为主引发,兰坪某矿业公司大板登铜矿等不当工程活动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灾损各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技术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经责任认定后按照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云33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限兰坪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兰坪某铜业公司灾害财产损失1111000.00元。兰坪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3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33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二、由兰坪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兰坪某铜业公司70.62万元;三、驳回兰坪某铜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调查报告证明,涉案泥石流灾害与兰坪某矿业公司的不当工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兰坪某矿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兰坪某铜业公司修建构筑物时挤占沟道,选址不当,在生产中对可能爆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缺乏防范意识,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各方未进行责任认定,亦不同意进行灾损司法鉴定,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兰坪某铜业公司损失为222.2万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兰坪某矿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案号:(2019)云33民终12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043-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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