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仲裁裁决:付一千四百八十万本金,另按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执行人蔡某还要在违约金之上再算一笔加倍利息。
最高法执监:该违约金自履行期届满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之日——与迟延履行期间重叠、性质相同,以违约金为基数再算加倍部分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四倍报价利率的违约金「已能够弥补相应损失」。
规则确立:算到「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自带惩罚功能——迟延的账不能翻着倍算两遍。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自履行期届满起算并延伸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性质相同的,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已能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不再另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赵律师点评
违约金之上再加倍的请求
蔡某与某酿酒公司的合同纠纷,遵义仲裁委二〇二〇年十二月裁决:其一,支付本金一千四百八十万;其二,「以1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其三,律师费保全费等十五万元。被执行人十二月二十六日付清本金,其余义务拖延。执行中,蔡某主张:利息部分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也要算。遵义中院一审支持了蔡某,贵州高院复议撤销改判驳回——蔡某不服,申诉到最高法。
重叠期间的性质比对
最高法维持驳回,核心在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公式拆解: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基数是「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案的争点:裁决第二项的违约金算不算「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独立债务?最高法的定性:该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起算点与终点恰好覆盖迟延履行期间,「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性质相同」;既然它在功能上已承担了迟延惩罚与损失填补的角色,「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补一句实质公平的注脚:四倍报价利率的违约金标准,「亦已能够弥补申诉人的相应损失」——违约惩罚已经到位,再叠加倍利息就是双重惩罚。注意与调解书违约金案(同专题)的口径呼应:迟延惩罚不叠加,是执行利息领域的一贯刻度——调解书约定了迟延责任的不再加倍,裁决中算到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不再加倍,道理同源。
利息条款的设计算术
给债权人(仲裁申请人、诉请设计方)的算术课:违约金或利息条款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迟延惩罚已内含,执行时不再叠加加倍利息——预期收益按四倍报价利率封顶测算;想拿足「加倍利息」的,条款设计要错开:违约金计算止点设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而非付清之日),履行期届满后的迟延部分留给法定加倍利息接续——两段拼接,总收益高于单一条款。起诉状、仲裁申请书里算清两版数字再定条款。给被执行人:见到「违约金+加倍利息」双重计算的执行通知,核对违约金条款的止点——「至付清之日止」的,加倍部分依法剔除(本案例口径);止点在履行期届满的,两段都成立,别误删。给执行法院:加倍利息的基数审查做「期间重叠测试」——与迟延履行期间重叠且具惩罚或填补功能的违约金、利息条款,剔除出加倍计算基数;止点在履行期届满的照常并入。
四倍报价利率的违约金已经算到「付清之日」,蔡某还想在头上再翻一倍——最高法把算盘合上:期间重叠、性质相同,迟延的惩罚不重复计息。条款怎么写,执行就怎么算;写法不同,结果两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向异议人支付利息部分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遵义中院经审理查明,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21)黔03执127号。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主文载明:一、被申请人某酿酒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某支付14800000元;二、被申请人某酿酒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以1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某酿酒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某支付律师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4491.5元,共计149491.5元;该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16日向某酿酒公司送达。
某酿酒公司在2020年12月26日支付了14800000元,但因其余义务未履行,本案异议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21年4月30日通知双方核实,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中,双方对本金14800000元已履行完毕不持异议,但异议人认为裁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即利息部分未履行,法院应依法执行,并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执行人员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认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为此,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得到支持,特提出执行异议。
遵义中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黔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蔡某关于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异议请求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黔执复138号执行裁定,撤销遵义中院(2021)黔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蔡某的异议请求。蔡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45号执行裁定,驳回蔡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依据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第二项,即“二、被申请人某酿酒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以1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该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性质相同,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综合本案情况,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亦已能够弥补申诉人的相应损失。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13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蔡某的申诉请求。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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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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