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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林某某诉某公交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2)闽0211民初2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一审 · 2022-04-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某公交公司的九五四路公交车靠站停车后,林某某因见前车门排队上车乘客较多,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上车。

因该站点恰好无乘客下车,驾驶员按下关闭后车门按钮时,林某某右脚刚好踏上公交车被车门夹住、整个身体未完全进入车内;驾驶员发现后立即打开车门,林某某随即摔倒在地,随后自行站立并改从前车门上车。

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损伤到医院手术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

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维护社会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三、赵律师点评

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是一句空话

本案的规范依据是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其中明确公共汽车单车实行前门上、后门下。这不是倡议,而是规章设定的行为规则。林某某为了不排队,从前门小跑到后门上车,直接踩在了规则之外。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而且措辞用的是「重大过失」——明知有规定而故意不遵守,与一般疏忽不同。过错程度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后续责任的分担。

驾驶员有没有过错

公交公司的过错在于什么?法院逐项排除了:进站停车后正常打开、关闭车门;将主要精力用于关注乘客在前车门上车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林某某欲违规从后车门上车,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这三项判断的依据是驾驶作业的常规流程——驾驶员注视前门上客是标准动作,要求他同时兼顾后门是否有违规上客者,超出了合理的注意范围。既然公交公司无过错,赔偿责任就无从谈起。

为什么不给一点公平补偿

十级伤残、动了手术,一分钱不赔,这个结果乍看有些冷。但法院给了理由:如果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不予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被其他乘客效仿,将会破坏乘车规定和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这是典型的裁判指引功能——判决不只是解决这一起纠纷,还要告诉公众什么行为是被认可的。同类案件中,受害人自身过错极其严重时,法院倾向于不适用公平责任,因为那会模糊规则的是非边界。

对公交运营方的实务提示

本案公交公司胜诉,靠的是两套东西:一是车辆作业流程合规,二是规章依据清晰。运营企业应当做的准备包括——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张贴上下车规则提示;保存车辆开关门装置的检修记录;在事故发生后完整保存车载监控视频,本案正是靠监控还原了林某某小跑到后门的全过程。另外,驾驶员在发现夹人后立即开门、林某某随后自行站立上车,这些细节也证明了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伤害。证据链完整,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为了少排一会儿队从后门上车,换来十级伤残和一场败诉——规则不是用来讨价还价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林某某起诉请求:1.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366.9元;

2.由某公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公交公司辩称:林某某违反了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无视乘车规则,小跑突然从下客门(后门)上车,出乎驾驶员的意料之外,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不遵守及无视乘车安全规则者,是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的人,依法依理应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某公交公司的954路公交车靠站停车后,林某某因看到前车门(上客门)排队等候上车的乘客较多,担心无法上车耽误行程,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下客门)上车。因在该站点恰好无乘客下车,驾驶员在按下关闭后车门的按钮时,林某某右脚刚好踏上公交车被车门夹住,整个身体未完全进入公交车。驾驶员发现林某某被夹后立即打开后车门,林某某随即摔倒在地,随后自行站立并改从前车门上车。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损伤到医院手术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待车、船停稳后依次上下车、船;不得强行上下车、船和在车行道候车。公共汽车的铰接车(通道车)实行前后门上、中门下,单车实行前门上、后门下,单门车实行先下后上。上车后乘客应向下车门移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闽02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林某某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林某某违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所规定的“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应认定其存在过错(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进站停车后正常打开、关闭车门,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关注乘客在前车门上车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林某某欲违规从后车门上车,应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对林某某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之行为理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否则,若该行为被其他乘客效仿,将会破坏前述乘车规定和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

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维护社会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案号:(2022)闽0211民初29号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01-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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