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钱某诉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一月,时年十三周岁的钱某多次前往龙某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称要文身,龙某在未核实钱某年龄、也未得到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五千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钱某的母亲送其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其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其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判决某美容工作室退还钱某文身费五千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三千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属无效,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
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年龄身份、未取得监护人同意即提供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以未成年人对文身满意为由抗辩的不能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文身这种行为,十三岁说了不算
本案的第一层判断是行为能力。钱某十三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因此文身的意思表示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工作室收取的五千元文身费应当退还。注意这里不是违约赔偿,而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返还,两条路径的结论虽然接近,但依据完全不同。
为什么还要另赔三千元精神抚慰金
如果只判返还五千元,等于文身白做、钱退回,经营者没有任何额外代价。法院另判了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工作室未尽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未核实钱某年龄身份,未取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仅凭身高和经常来店里玩耍就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判断标准把注意义务具体化了——看身高、看熟络程度都不算核实身份,核实身份至少要查验身份证件。
孩子自己满意,能不能成为抗辩
工作室辩称钱某本人对文身满意。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个抗辩:钱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能正确认识大面积文身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其对文身满意不能免除经营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的效力,经营者不能拿孩子的同意当挡箭牌。同理,家长事后才发现、学校体检时才发现,都不构成追认。
文身为什么比一般消费更特殊
裁判要点用了一段很重的表述: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正是因为这些后果不可逆,法律才对文身服务设置了更高的注意义务门槛。经营者应当建立年龄核验与监护人同意的双重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
五千元退了,三千元赔了——文身可以洗掉,但经营者那句「看他个子高就以为成年了」洗不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在未核实钱某的年龄,也未得到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纹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璧山某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二、被告璧山某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也未取得钱某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身高和经常在其店内玩耍来判定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钱某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故被告所收取的文身费用应当予以退还。由于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文身也并非使原告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作出的文身要求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且原告本身不能正确认识到大面积文身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故被告辩称原告对文身满意不能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审理法院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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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4-2-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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