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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执监第26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09-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丁某以九百七十七万竞得法院拍卖的独栋别墅,尾款都没交就提异议:院落不在拍卖范围、评估报告副本没公示——要求撤销拍卖。

最高法执监:未按网拍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虽有瑕疵,但结合在案事实,丁某对「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致购房目的落空——不符合撤销网拍的法定情形,申诉驳回。

规则确立:程序瑕疵要造成实际误导才撤销——拍卖不是挑刺的比赛,是拿货付钱的交易。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未造成重大误解、重大损失的,不符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情形。

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审查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未公示行为是否造成重大误解或重大损失;评估报告已载明估价对象包含院落且买受人对标的范围理解正确的,主张重大误解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九百七十七万买来的异议

姜某的借款合同纠纷进入执行,日照中院对其独栋别墅启动网拍:委托机构出具询价报告——「估价对象为独栋别墅,有院落一处,铁艺围墙」,估价九百三十一万八千余元;公告载明评估价、起拍价六百五十二万,竞价一天。丁某以九百七十七万拍得。转折在尾款环节:丁某没在约定期限交尾款,反而提出异议——竞买后联系房屋权利人姜某才得知「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姜某还要求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拍卖公告没说明院落状况,导致重大误解;法院还没按网拍规定第十三条在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请求:撤销拍卖。日照中院驳回(房屋与院落装修绿植是不可分的统一体,姜某主张院落归案外人无据),山东高院维持,丁某申诉到最高法。

重大误解要拿事实说话

最高法两步定谳。第一步,选法条: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是撤销拍卖的一般规定,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才是网络司法拍卖的专门规定——本案优先适用后者。第二步,验事实:丁某主张「院落不在拍卖范围」的直接依据是姜某的说法,但姜某自己主张院落归案外人姜某成投资的所有权异议,已被日照中院、山东高院两级裁定驳回——「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是说:询价报告写明别墅含院落、评估价包含院落价值、姜某的拆分主张已被否——丁某对「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恰恰是正确的,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至于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该行为确实违反网拍规定第十三条,属程序瑕疵——但撤销网拍的门槛是「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损害买受人或其他竞买人权益」或「造成重大误解、重大损失」,本案两样都不沾。驳回申诉。

网拍异议的成本账

给买受人的行动纪律:尾款是拍卖的信用底线——对标的范围有疑虑的,在竞价前向法院书面核实(估价报告构成、院落权属、移交范围),拿到了书面答复再举牌;举牌后以「发现新情况」为由拒付尾款、还要求撤销拍卖的,保证金没收加异议驳回两头落空(本案例下丁某的路径)。程序瑕疵的维权有刻度:未公示副本、未按规定公告确实违法,但撤销以「造成重大误解或重大损失」为门槛——竞得价明显低于市场、标的核心部分缺失才够得上;挑刺式异议省不下尾款。给姜某这样的被执行人:把附属设施拆出来单独主张、再借买受人之口翻拍卖的案,这条路两头堵死(所有权异议被驳+买受人撤销被驳)——配合移交才是止损。给执行法院:评估报告副本当日公示是硬动作,技术成本近零、程序风险巨大,别省;收到「程序瑕疵+实体异议」的复合申请,先验实体是否成立,实体不成立的程序瑕疵以补正处理。

九百七十七万拍下的别墅,尾款没交、异议先行——最高法验完账:院落本来就在拍卖范围里,理解没错就谈不上重大误解。程序瑕疵记下要改,但拍卖的秤不会被挑刺的人拨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日照市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委托甲公司对姜某所有的日照市月XX房产进行网拍询价,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司法网拍房地产询价报告书》,明确“估价对象为独栋别墅,有院落一处,铁艺围墙”,给出询价结果为931.83万元。2021年3月17日,日照中院作出(2016)鲁11执413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日照中院在某宝网发布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标明评估价为9318300元,起拍价6522900元,加价幅度为10000元,竞价周期一天。期间,丁某以9772900元的报价拍得案涉房产。但丁某未在拍卖公告约定时间交纳拍卖尾款。丁某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称,其在竞买后联系房屋权利人才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

根据规定,在案涉房产的拍卖说明中,没有说明院落状况,导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且法院拍卖行为存在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以及拍卖房产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情形,应当撤销拍卖。

日照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鲁11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异议。丁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认为,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复议申请人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没有证据证实,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鲁执复93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复议请求。丁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60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的申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系对撤销拍卖的一般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系网络司法拍卖,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规定。

其次,本案中,丁某主张拍卖公告存在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拍卖。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丁某主张,在参与竞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姜某认为评估报告房屋价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装修价值,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申请人办理院落及院落装修交接手续。但日照中院在(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日照市月XX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驳回姜某的异议。姜某对此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32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

复议申请人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没有证据证实”,驳回姜某的复议。

由此可见,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日照中院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案号:(2023)执监第2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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