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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二审 · 2018-09-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间,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三十一名年龄在十至十三岁之间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

蒋某某还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并将其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有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招聘童星这个幌子,为什么好用

本案被告人的手法有一个精心设计的包装: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为由索要裸照。这个幌子的厉害之处在于,它把侵害包装成了机会,把索要裸照包装成了专业流程,让十到十三岁的孩子以为自己在参加选拔。接着是第二步——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对方在视频聊天中裸体做出淫秽动作;第三步——对想退出的孩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裸聊;第四步——把裸聊视频刻录留存。这套流程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型,今天仍然以各种变体出现。

网络猥亵与传统猥亵,法定后果相同

裁判要旨把猥亵行为的形式讲得很全: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同一物理空间内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的猥亵。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被害人是被诱骗自己做出淫秽动作,而不是被触摸——这同样构成本罪。法院还特别指出网络性侵害的三个特点:被害目标随机、涉及人数多、影像一旦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并增加二次伤害风险,其目的仍是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与性自主权。

恶劣情节,四个维度怎么算

本案判处十一年,适用的是「有其他恶劣情节」这一加重档次。法院给出的判断框架是四个维度:行为对象——诱骗被害人多达三十余名、遍布全国各地、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最小的不到十周岁;行为次数——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猥亵内容——诱骗被害人实施淫秽动作,侵犯女童的性自主权;侵害结果——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四维叠加,十一年这个刑期就有了扎实的事实支撑。这个框架也可以反向使用:办理案件时按这四项逐项收集证据,恶劣情节能不能成立,一目了然。

十一年之前与之后,规范有什么变化

本案判决于二〇一八年,当时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又对网络猥亵的定性、恶劣情节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今天的办案路径因此比当年清晰得多: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暴露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直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人数、次数、内容、结果四维综合判断恶劣情节。本案的结论与后来的规范完全一致,可以作为理解这些规定的一个实证样本。

「招聘童星、检查发育」这套说辞骗来了三十一个孩子的裸照——十一年,是四维叠加之后的结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某某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关于“网络猥亵”行为性质的认定。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通过网络猥亵儿童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仍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猥亵的法定后果相同,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不良欲求,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哄骗、引诱多名儿童拍摄裸照等,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关于猥亵儿童犯罪中“有其他恶劣情节” 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诱骗被害人多达30余名,且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其行为次数来看,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从其猥亵内容来看,蒋某某诱骗被害人实施淫秽动作,侵犯了女童的性自主权,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5-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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