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初,杨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孙某为好友,在明知孙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以交朋友、谈恋爱的名义诱导其发送裸照及暴露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的私密视频。
杨某某还诱使孙某在与其视频聊天过程中露出阴部、胸部等隐私部位供其观看,该行为持续到同月二十五日左右;孙某不愿继续交往后,杨某某以公开私密照片为由要挟其见面。
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孙某在亲属陪同下报案;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审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准许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性同意能力,因此要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不能与成年人等同。
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时是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但仍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孩子「愿意」,也不能成为出罪理由
这类案件里最常被拿来辩护的一句话是「是她自己发的」。法院的回应分两层:第一层讲能力——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性同意能力;第二层讲后果——即便儿童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仍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于是结论是明确的: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这个「三不论」是办理隔空猥亵案件最有用的一条口径。
从添加到要挟,这条线是怎么走下来的
把本案的行为链条摊开,能看到一个很典型的演进过程:第一步是添加好友并摸清对方年龄;第二步以交朋友、谈恋爱的名义建立情感依赖;第三步提出发送私密影像的要求;第四步转入视频聊天,让对方实时暴露隐私部位;第五步在对方想退出时,以公开照片相要挟。前三步靠的是哄,最后一步靠的是逼。这个演进对定性的意义在于,它证明了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仍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也排除了「偶然为之」的辩解空间。
电话传唤到案,为什么算自首
与有些案件不同,本案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这里的关键差别是「如实供述」与「没有毁证」——不是所有接到通知后到案的都算自首,如果在到案前删除了聊天记录与影像,就缺少了自首要求的主动性、自愿性这些实质要件。本案最终判处三年八个月,低于五年这一档起点,正是自从减轻处罚在量刑上的体现。这个对比对辩护实务很有价值:投案时保不保留证据,直接影响能不能拿到从宽。
从严惩处与从宽处罚如何并存
判决书里同时出现两句话:一是对通过网络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惩处,二是鉴于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指向的是行为本身的基准评价,后者指向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网络猥亵的从严因素包括: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间跨度持续、手段包含诱导与视频聊天、案发后还有要挟行为;从宽因素只有一个自首,且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两项相抵,三年八个月这个结果就把「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到了具体数字上。
孩子点下发送的那一刻看似自愿,法律却看得更远——她还没有能力理解自己放弃了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孙某(系化名,女,时年11岁)为好友。杨某某在明知孙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诱导孙某向其发送裸照及暴露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的私密视频,并诱使孙某在与其视频聊天过程中露出阴部、胸部等隐私部位供其观看,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同月25日左右。之后孙某不想与杨某某继续交往,杨某某不同意,并以公开孙某私密照片为由,要挟孙某与其见面。同年12月18日,孙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以(2022)新0109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2023)新01刑终9号刑事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儿童对于性认识能力的欠缺,通过网络QQ社交软件搭识被害儿童,以交朋友、谈恋爱的名义,诱导被害儿童通过网络多次向其发送自己的私密性图片视频,并在与其视频聊天过程中露出阴部、胸部等隐私部位供其观看,进而达到其满足自身性刺激的目的,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完全,自我保护能力很弱,遭受猥亵对儿童的身心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对杨某某通过网络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惩处。鉴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性同意能力,因此要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不能与成年人等同。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时是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但仍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基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隔空猥亵儿童,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了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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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新01刑终9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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