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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顾某军猥亵儿童案

案号: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2-09-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六月至二〇二二年一月间,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班级群主动添加其儿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社交账号后多次发送淫秽内容。

顾某军多次向其中三名均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送淫秽表情、小视频及其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等,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向该三名被害人索要私密部位照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的,依法加重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从班级群加好友开始的一条线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接触路径:被告人是通过自己儿子所在班级的群,主动添加儿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社交账号。熟人关系或者说半熟人关系,是隔空猥亵最常见的入口——孩子对「同学的家长」天然缺少防备,陌生人好友申请可能被拒,同学爸爸的申请却很容易通过。从添加好友到发送淫秽表情与小视频,再到发送本人手淫视频与生殖器照片,最后以威胁、引诱索要私密部位照片,这条线走下来,被害人的心理防线是被一步步推倒的。

为什么危害性不亚于接触式猥亵

没有身体接触,危害从何而来?裁判要旨给了两个具体理由:一是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一旦被行为人掌握,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二是这些影像容易被反过来用作胁迫工具,逼迫被害人继续接受猥亵甚至遭受强奸。这两点合起来说明,隔空猥亵的损害不是一次性的,它制造了一个可持续的威胁状态。本案被告人同时使用了威胁与引诱两种手段,正好对应这两条风险的现实化路径,这也是法院认定其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的事实基础。

六年,对应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的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本案判到六年,说明存在加重情节。加重来自两组事实:一是三人三名被害人均未满十四周岁,属于猥亵儿童多人;二是行为持续于二〇二一年六月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多次发送、多次索要,属于猥亵儿童多次。法院的表述是「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与此同时,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从轻处罚的空间,两相权衡落在六年。

司法解释把这条路写明了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本案判决虽在该解释施行之前作出,结论与其完全一致。对办案而言,这意味着隔空猥亵不再是靠类推入罪,而是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对家长与学校而言,这意味着发现此类行为后可以立即报案,不必再纠结「没有碰到算不算」。

从班级群里点下「添加好友」那一刻起,他把同学的家长身份变成了接近孩子的通行证——六年,就是这条线的终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班级群,主动添加其儿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微信、QQ,后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多次向其中3名被害人(均未满14岁)发送淫秽表情、小视频及其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等,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向该3名被害人索要私密部位照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多次向3名未满14周岁女童发送淫秽视频和照片,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索要裸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顾某军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顾某军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故可根据具体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号: 审理法院: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5-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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