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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0)赣0123刑初53号安义县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0-10-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郭某、吕某系两家科技公司股东,两个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营网络放贷软件的开发及销售,并负责帮助放贷人员做后台维护及管理借贷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徐某俊、徐某、谈某超为公司职员。二〇一八年初,郭某、吕某商定开发用于网络放贷的软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发了多款网络放贷软件并销售给放贷人员。

软件用户可注册、办理借款还款,后台则具有审核、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借贷利率、计算利息、逾期费、展期费、发送短信提醒等功能。被告人利用维护软件和自行开展推广业务之机,收集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存储于付费使用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并将七千二百七十二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给放贷人员,非法获利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此外还向短信公司提供或购买信息群发推广,截至案发发送短信近千万条。

安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判决:五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删除存储在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放贷软件的开发、销售及后台维护者,利用维护软件之机收集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删除存储于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信息数据,属于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三、赵律师点评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郭某、吕某是两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判决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他们做的是网络放贷软件——开发出来卖给放贷的人,还负责帮人做后台维护、管理借款人信息。软件功能写得很全:注册、借款、还款、审核、收集用户信息、设置利率、算利息、算逾期费和展期费、发短信提醒。这套东西不是中性的工具,它的每一个功能都指向“怎么把钱放出去、怎么把钱收回来”。

信息是在哪个环节进来的

用户在软件上注册、申请借款,要填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还要授权读取手机通讯录。这是放贷行业的标准动作——通讯录是催收的基础。这些信息被存在付费的云服务器数据库里,然后由维护后台的人掌握。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是:他们把七千二百七十二条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给了放贷人员,获利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

近千万条短信,是另一本账

除了直接提供信息,还有一条链路:向短信公司提供信息、或者向短信公司购买信息,由短信公司群发短信推广软件下载链接;他们按发送成功数量付费,同时按注册用户数、办理借贷用户数,以每条十五元到二十五元的价格向放贷人员收“推广费”。截至案发,通过短信公司发送短信近千万条。这条链上,“信息”既是原料也是产品——买进来发,发出去带来注册,注册又产生新的信息。

公益诉讼为什么能判“删除数据”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有三项:彻底删除存储在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删除数据对应的是民法典里的“消除危险”——信息还在服务器上,泄露风险就还在,删掉才算真正消除。这一项的可执行性也强:删没删,可以查。国家级媒体道歉则是公示性的,让不特定多数人知道自己可能受影响。

开发者和使用者,责任怎么分

本案五名被告人里,郭某、吕某是股东和决策者,徐某俊、徐某、谈某超是职员。判决没有因为“只是员工”就免责——他们参与了信息的收集、维护、提供。这一点对互联网从业者是个提醒:写代码、做后台、维护数据库,如果这个产品的核心业务就是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参与其中的人都有刑事风险。“我只是执行”“我只是技术”不是免责理由,尤其是在明知业务模式的情况下。

软件是他们写的、后台是他们维护的、信息是他们打包发出去的——两块钱的推广费背后,是近千万条短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郭某、吕某系杭州森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壹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两个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营网络放贷App的开发及销售,并负责帮助放贷人员做App后台维护及管理借贷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徐某俊、徐某、谈某超为公司职员。

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吕某商定开发用于网络放贷的App软件,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发了名为“一周速贷”“玖玐速贷”“金狐贷”“极乐贷”“考拉速贷”等网络放贷App软件,并销售给钟某希、许某(另案处理)等放贷人员。App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放贷App进行注册、办理借款还款,后台则有审核、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借贷利率、计算利息、逾期费、展期费、发送短信提醒借贷人员等功能。

被告人利用其使用、维护网络放贷App软件和自行开展“贷款超市”推广网络放贷App业务之机,大肆收集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并储存于付费使用的阿里云服务器数据库中。被告人将收集的7272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钟某希、许某等放贷人员用于发展网络贷款客户,非法获利人民币91490元。此外,被告人还将大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短信公司或向短信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由短信公司以群发短信的方式推广网络放贷App下载链接。被告人按发送成功数量向短信公司付费,同时,被告人根据注册App的用户数及办理借贷的用户数按每条15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向放贷人员收取“推广费”。截止案发,被告人通过短信公司发送短信近千万条。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五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彻底删除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149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及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公司均自愿承认检察机关的上述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赣012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徐某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谈某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追缴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十一部、笔记本电脑十台、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非法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永久性删除;九、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提交的新闻媒体及赔礼道歉的内容提前五日交本院审定);十、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支付赔偿费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十一、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人郭某、吕某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该项付款负连带责任;

十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某的宝马5系轿车一辆,被告人谈某超的特斯拉电动汽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扣押或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的资金,在分别冲抵以上各项判决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费后,多余的部分予以发还,不足的部分继续缴纳。宣判后,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某、吕斌、徐某俊、徐某、谈某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的要求删除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标准,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自愿全部予以承认,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1.检察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更广泛地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下游犯罪,进而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公众群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起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人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

2.同时科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竞合的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本质目的均为保护法益,但二者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二者内在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功能、性质均不相同,不存在冲突,相互不能被吸收,更无法替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形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

案号:(2020)赣0123刑初53号 审理法院: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0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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