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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黟县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2-11-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三月程某某注册经营某教育培训中心,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变更为托管中心,专门为山区到安徽省黟县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和指导课外作业等代看护服务;二〇二二年五月至六月其在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实施猥亵。

程某某在托管中心女生宿舍等处先后多次采用亲吻、抚摸胸部、搂抱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被害人父亲到托管中心理论后报警。

程某某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接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犯罪事实,审理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宣告从业禁止。

二、裁判要点提炼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学生集体宿舍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的,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三、赵律师点评

留守儿童与托管中心,最脆弱的组合

这家托管中心服务的是从山区到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与作业辅导。孩子住在县城、父母留在山里,日常照护的责任实际上转移到了经营者身上。程某某正是这一身份的受益者——他既是经营者,也是代看护人,被害人从小学二年级起就由他照看。法院据此认定他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类人员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天然存在,犯罪因而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这是从重处罚与适用从业禁止的双重理由。

女生宿舍这个地点,为什么从重

本案的猥亵发生在托管中心的女生宿舍等处,法院明确把「在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原因在于宿舍本应是孩子最放松、最有安全感的地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在自己提供的住宿场所内作案,是把照护义务直接翻转成了侵害便利。同时,集体宿舍意味着还有其他孩子在场,虽然法院没有进一步认定公共场所当众情节,但场所属性本身已经加重了对行为的否定评价。这一点与校园内的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是同一个逻辑脉络。

自首、赔偿与谅解,能抵多少

程某某在被害人父亲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接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审理中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这三个从宽情节是真实的,法院也明确表示综合予以考虑。最终的刑期是四年六个月——注意它落在五年以下这一档内,说明法院没有因为多次、特殊职责身份、集体宿舍这些从重因素而升档,而是把从宽情节折算进了档内的刑期。这种「档内微调」的处理方式,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操作形态。

判决之外:托管机构该怎么管

这起案件给托管行业的警示不只是刑事处罚。第一,托管机构应当纳入属地监管台账,经营者与工作人员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不能因为叫托管中心而不是学校就游离在外。第二,男女性生活区域应当物理分隔并配备同性管理人员,宿舍夜间巡查应当留痕。第三,要给孩子一条能说出口的通道——留守儿童与父母聚少离多,遇到侵害往往不敢说、不知向谁说,托管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并建立与学生家长的定期沟通制度。本案中,正是被害人的父亲到托管中心理论后报警,案件才得以进入司法程序。

留守儿童把日常交给了托管中心,托管中心却把照护变成了便利——女生宿舍里那几次亲吻与搂抱,换来了四年六个月和终身不得靠近孩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注册经营某教育培训中心,2021年11月变更为托管中心,专门为山区到安徽省黟县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和指导课外作业等代看护服务。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2岁)自小学二年级开始,在县城上学期间一直由程某某提供看护服务。2022年5月至6月,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未满14周岁儿童的情况下,在托管中心女生宿舍等处,先后多次采用亲吻、抚摸胸部、搂抱等方式对王某某实施猥亵。2022年8月28日,王某某的父亲到托管中心找程某某理论,后打电话报警。程某某见状即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接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与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某某亲属的谅解。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以(2022)皖10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禁止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追求性刺激,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且在学生集体宿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应依法从重处罚。程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综合程某某的犯罪行为及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在依法严惩的同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适用从业禁止。

案号: 审理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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