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矿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一年,被告人张某胜、彭某敏合伙承包山东省东平县某村山体上的三厂,二〇一三年收购一厂;经营过程中因界限问题多次与经营二厂、四厂的经营者发生矛盾。二〇一四年,张某胜在彭某敏帮助下使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中标该村土地复垦项目,后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某胜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伙同陈某、李某、彭某敏等人,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二厂、四厂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二厂经营者,逼迫四厂和二厂经营者分别于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转让石料厂,从而垄断该村山石资源;后在复垦过程中超出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并组织对抗执法、随意殴打恐吓群众,形成以其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张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罚金三百万元;李某、陈某、彭某敏等分别被判刑;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七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随意殴打、滋扰、恐吓群众,毁损他人财物,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赵律师点评
复垦项目是真的,采砂也是真的
这个案子的外壳完全合法:中标了村里的土地复垦项目,还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项目有批复、有图纸、有坐标。但判决查明,他只是把复垦当幌子——超出复垦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这一类“以治代采”“以复垦代采”的手法在本批出现了多次,共同点是:项目真实存在,但施工远超项目需要,多出来的部分全被卖掉。
禁采区是怎么定的
辩护人提出非法采矿数量及价值虚高。法院的回应很扎实:镇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在复垦项目实施前即对禁采区位置进行了定点标注,爆破公司根据复垦项目层高要求和坐标图进行爆破,相关证人亦证实设定禁采区定点标注之后没有再进行开采——也就是说,非法采矿的初始高程是确定的。地质大队依据复垦项目地形图实地测量、计算出的数量,客观、科学、准确。
七十六元一吨,价格怎么来的
价格认定也有说理: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法,综合考虑市场和时间的因素;且通过其他证据查明,因环保问题石料价格攀升至每吨七十六元余,而价格攀升主要发生在非法采矿期间。这段话的意思是——不能按案发时的价格算,要按开采期间的实际市场价算;而那段时期正好是价格高位。辩护人如果能证明部分开采发生在低价期,数额就会下来。
没有矿物质成分鉴定,影响定罪吗
辩护人还提了一点:没有做矿物质成分鉴定。法院查明,地质大队在动用量核查报告中已经对山石成分作出说明——中厚层灰岩,主要矿物质成分方解石,含少量白云石及黏土矿物,认定为建筑灰岩矿;且开采的山石均被碎成石子用作建筑材料。所以属于矿产资源这一点是清楚的,不做单独的成分鉴定不影响认定。
从非法采矿到恶势力
这个案子最重的地方不是非法采矿,而是整体定性:为垄断山石资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逼迫他人转让石料厂,然后组织对抗执法、殴打恐吓群众——法院认定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张某胜为纠集者。数罪并罚后七年、罚金三百万,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七万余元。这说明在矿产资源领域,暴力垄断、对抗执法会成为显著加重情节。
复垦项目是中标来的,书记是选出来的——可他把整座山,当成了自己的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1年,被告人张某胜、彭某敏合伙承包山东省东平县张山沃村村东铁山山体上的三厂,后于2013年收购一厂。张某胜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因界限问题多次与经营二厂的张某福、张某国等人以及经营四厂的王某强等人发生矛盾。2014年,张某胜在彭某敏的帮助下使用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张山沃村土地复垦项目。后张某胜当选为张山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胜以张山沃村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伙同被告人陈某、李某、彭某敏等人,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二厂、四厂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二厂的经营者,逼迫四厂和二厂经营者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将石料厂转让,至此,张某胜将张山沃村山石资源垄断,后伙同陈某、李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并组织对抗执法部门正常执法,随意殴打、恐吓、滋扰表达诉求的群众,形成了以张某胜为纠集者,以陈某、李某、彭某敏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鲁092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非法采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齐某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胜、李某、陈某违法所得2857.1125万元(其中,陈某对其参与的2052.1125万元违法所得承担责任),扣押在案的挖掘机四辆、宝马越野车一辆、东平县格力印象嘉和商铺两套、泰安市云水谣商品房一套、涉案资金66.56502万元依法处置,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胜、李某、陈某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胜、李某、陈某、彭某敏、秦某某、齐某磊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某胜与李某、陈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牟取山石开采的非法利益,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随意殴打、滋扰、恐吓群众,毁损他人财物,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张某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李某、陈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彭某敏明知他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而积极参与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采矿数量及价值虚高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银山镇人民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在复垦项目实施前即对禁采区位置进行了定点标注,爆破公司根据复垦项目层高要求和坐标图进行爆破,相关证人亦证实设定禁采区定点标注之后没有再进行开采,即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矿的初始高程确定,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依据复垦项目地形图,经实地测量,运用专业技能计算出来的非法采矿数量客观、科学、准确。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涉案财物价值认定的专业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市场和时间的因素,采用市场法对涉案矿产品作出科学认定,且通过其他证据,因环保问题,石料价格攀升至每吨76余元,且价格攀升主要发生在张某胜非法采矿期间,因此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值认定符合客观实际,应予认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没有矿物质成分鉴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在动用量核查报告中已经对山石的成分作出了说明,系中厚层灰岩,主要矿物质成分方解石,含有少量白云石及黏土矿物,认定上述山石系建筑灰岩矿。根据开采山石的用途,所开采的石头均被碎成石子,用作建筑材料,故所开采的山石属于矿产资源,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扣押的财产中包括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不能全部没收,应为家庭成员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非法采矿价值2857.1125万元是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取得的收益,为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挖掘机4辆系用犯罪收入购得,应当没收,现有证据证实张某胜将犯罪所得的财产用于购买东平县格力印象嘉和商铺两套和泰安市云水谣房产一套,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两套商铺和泰安市云水谣房产属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用品,商铺和泰安市云水谣房产应在追缴、没收的财产范围内依法处理。
综上,被告人张某胜、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敏、秦某某、齐某磊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胜、李某、陈某、彭某敏属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张某胜、李某、陈某犯有数罪,应并罚。彭某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并罚。张某胜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秦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采矿,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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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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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鲁0923刑初320号 审理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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