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查封裁定提过异议、复议被驳,隔了一年再提一次——理由换了包装(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请求还是撤销同一份查封裁定;法院按重复异议驳回。
最高法执监: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未在异议审查中一并提出,或被驳回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异议的,不予受理——对原复议裁定不服的,依法申请执行监督,不是换个说法重新立案。
规则确立:异议的大门对同一执行行为只开一次——事由要一次说尽,不服复议走监督的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应依法申请执行监督,而非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三、赵律师点评
换了包装的第二次异议
武汉中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二〇一八年查封朱某名下房产。朱某不服查封,提异议被驳、复议被驳(湖北高院二〇一九年裁定维持)。二〇二〇年五月,朱某又向武汉中院提出异议——这次的理由换成了「案涉判决主文涉及虚假诉讼、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但请求还是那个请求:撤销二〇一八年那份查封裁定、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武汉中院按重复异议驳申请,湖北高院复议维持。朱某申诉到最高法。
一事不再理在执行异议中的落点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逻辑讲透。第一层,对号:朱某前一次异议针对的就是查封行为的异议审查,「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同一份执行裁定」——同一个执行行为,第二次敲门。第二层,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堵的就是这条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管新包装是虚假诉讼主张还是刑事犯罪指控,事由的多样性改变不了「同一执行行为」的同一性;异议审查要一次把事由说尽,这是制度设计给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第三层,出路:朱某不服湖北高院的复议裁定,「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监督程序针对已生效的复议裁定审查,那才是正确的救济通道;把监督的事由塞回异议程序重跑一遍,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异议一次成型的功课
给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异议前把事由清单列全——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影响权益的各种理由一次递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事由合并义务);被驳了之后别换理由重新申请,直接申请执行监督(针对复议裁定的正确通道),重复申请只会换来不予受理。给执行法院:受理审查时核对同一异议人对同一执行行为的历史申请记录,属重复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在文书中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申请监督);对包装成新事由的重复申请,按「行为同一性+请求同一性」判断,不被表述变化迷惑。给代理人:帮当事人起草异议申请时的清单功课——把所有可主张的事由按行为环节(查封、评估、拍卖、分配)归组,逐环节逐项列明,一次成型。
虚假诉讼的新理由、刑事犯罪的旧指控,包装换了一层又一层,请求却始终是撤销同一份查封裁定——最高法按第十五条第一款把门关上:同一执行行为,异议只此一次。不服复议裁定的,监督程序在等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在执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民事判决主文涉及虚假诉讼,甲公司已构成刑事犯罪。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执665执行裁定,查封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查明,朱某因不服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经审查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武汉中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复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针对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查封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
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某异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朱某不服(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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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2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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