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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龙某森等污染环境案

案号:(2021)赣07刑终908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污染环境罪 · 二审 · 2022-04-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十月,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四人未经许可共同投资租用厂房开办炼铅厂,被职能部门发现后停产,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又通过肖某华、谢某华租得一块荒地继续开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正式投产,雇请殷某允担任技术指导。

该厂收购大量废旧铅蓄电池并雇工拆解出电池隔板冶炼铅锭,截至案发共计购买废旧铅蓄电池二百九十八点九二五吨,冶炼电池隔板二百五十五点三五四吨,炼成铅锭一百八十三点〇三吨,销售非法收入二百一十六万余元;经鉴定除电池外壳外均属危险废物,涉及危险废物一百九十一点八五吨。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等人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作为原材料,非法排放废气,造成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提炼不是利用,是处置

本案被告人一方最可能主张的理由是:我们是在回收利用废旧铅蓄电池,是资源化利用,不是处置危险废物。法院的回应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作为原材料,非法排放废气,造成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关键在于三点——没有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了损害后果。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确实是政策鼓励的方向,但鼓励的是有资质、有环保设施的规范利用,不是荒地搭个钢棚、烟囱冒黑烟的土法冶炼。

一百九十一点八五吨是怎么推算出来的

本案的危险废物数量并非直接称重所得,而是推算:现场扣押的电池外壳九点二五吨,按此推算涉及的废旧铅蓄电池质量估算值为二百〇一点一吨,其中含一百九十一点八五吨危险废物。这种以部分推算整体的方法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很常见,辩护时应当重点审查推算依据是否可靠、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考虑了合理的误差区间。同时也要注意,推算结果一旦超过一百吨,就会触发情节严重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黑烟、恶臭与枯萎的庄稼,构成了完整的损害链条

污染后果在本案中有非常具体的呈现:生产工艺落后、气体处理方式简单、炼铅炉旁大量灰色粉尘沉积;生产期间烟囱冒出大量黑烟、散发恶臭难闻气味,造成周边群众呼吸不畅;下风向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同类区域,农作物叶片变黄变红、起黑点,导致大量枯萎减产。经量化,周边农田农作物损害价值五万四千二百元。这条从排放到人体感受再到农作物损害的链条,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最扎实的证据,也说明现场勘验、村民证言、土壤检测与农作物损失评估必须同步固定。

刑附民一起判,三项费用二十七万余元

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判令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清运费六万〇四百元、危险废物处置费十二万〇九百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九万八千元,共计二十七万九千三百元。这三项费用的构成很有代表性:清运费对应消除污染的必要支出,处置费对应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鉴定评估费则是为确定损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注意被告人此前已赔偿农作物价值量化损失五万四千二百元,这是另一笔针对特定财产损害的赔偿,与前述三项并不重合。

七个人的刑期梯度,藏着责任划分的逻辑

本案七名被告人刑期差异很大: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作为投资人、组织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殷某允作为技术指导,肖某华、谢某华作为提供场地与搭建厂房的帮助者,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这条梯度体现了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区分——出资者、决策者是主犯,提供技术或场地的帮助者是从犯。同时,投资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农作物损失五万四千二百元,也是酌定从轻的考量因素。

土法炼铅炼出的是一百八十三吨铅锭,也是一百九十一点八五吨危险废物和二十七万余元的连带赔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四人未经许可,共同投资租用厂房开办炼铅厂,被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后停产。2019年12月,张某等四人又通过被告人肖某华、谢某华租得一块荒地继续开办炼铅厂,并由肖某华帮助搭建简易钢棚厂房。2020年5月28日,炼铅厂正式投产,并雇请被告人殷某允担任技术指导。该炼铅厂收购大量废旧铅蓄电池,雇佣工人拆解出电池隔板冶炼铅锭。2020年6月1日,炼铅厂在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损害了周边的农作物,引发当地村民投诉。2020年6月2日,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查处该炼铅厂,当场查扣电池隔板28.7吨、铅锭18.4吨、电池外壳9.25吨等物品。截至案发,该炼铅厂共计购买废旧铅蓄电池298.925吨,冶炼了电池隔板255.354吨,炼制成铅锭183.03吨,销售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2164940元(币种下同)。

经调查及现场查勘,该炼铅厂生产工艺落后,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处理方式简单,炼铅炉旁大量灰色粉尘沉积。在冶炼生产期间,烟囱冒出大量黑烟,散发出恶臭难闻的气味,造成周边群众呼吸不畅,下风向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同类区域,农作物叶片变黄变红、起黑点,导致农作物大量枯萎减产。经鉴定,该炼铅厂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除电池外壳外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现场扣押的电池外壳9.25吨推算,涉及的废旧铅蓄电池质量估算值为201.1吨,其中含191.85吨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农田农作物损害的价值量化为5.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林某伟、张某平、龙某森赔偿了农作物价值量化损失5.42万元。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赣0781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殷某允、肖某华、谢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七名被告人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清运费6.04万元、危险废物处置12.09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9.80万元,共计27.9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赣07刑终90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非法排放废气影响周围居民身体健康,并造成周边农作物损害、土壤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后果,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91.85吨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张某等人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作为原材料,非法排放废气,造成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1)赣07刑终90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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