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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鲁执复15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6-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千五百万借款调解书——执行中拍卖质押股权一亿九千余万全部过付;银行翻账发现少了一笔:二〇一六到二〇一八的迟延履行利息一千六百多万,凭什么不给我?法院说调解书有担保条款……

山东高院:调解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排除迟延履行责任的情形限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本案调解书主文「并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拍卖质押股权「只是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调解书确定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不存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适用的情形」——撤销异议裁定、案件继续执行。

规则确立:调解书里没写违约责任条款,迟延利息照算——卖质押物还的是本债,不是替代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主张迟延履行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规定的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

调解书主文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执行中以物抵债或处置担保物只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排除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六百万迟延利息的下落

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进出口公司限期偿还三千五百万本息;逾期则银行有权以集团所持一千七百七十万股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动力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拍卖质押股份,某企业以一亿九千零四十七万余元竞得;连同另两案合并计算,法院将一亿六千三百二十五万余元过付银行。银行的异议:「其对质押拍卖财产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包括法律规定的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1600.935万元」——这笔钱没在过付清单里。

排除条款的精确解读

山东高院的认定三步。第一步,规范的原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未按期履行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步,本案的对照:「本案的执行依据……主文并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通过拍卖某集团公司所持的质押股权,只是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调解书确定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不存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适用的情形」。第三层,规则的收束:「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撤销异议裁定、案件继续执行。

迟延履行利息的对表

给债权人:调解协议谈判时注意——「逾期承担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写进调解书且被执行人按约承担了,迟延利息就没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交换逻辑);没写违约责任条款的,迟延利息照算不误(本案例);处置质押物、担保物受偿不等于对方「承担了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调解书没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晚履行照样滚迟延利息(加倍部分)——拖延的成本比想象大;想封顶成本就在调解时明确约定替代责任条款并按约履行。给执行法院:迟延利息的排除审查只问一句——调解书是否约定了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条款且当事人已按约承担;处置担保物是履行本债,别混同;结案报告未送达当事人的程序瑕疵会像本案一样被执行监督程序翻出来重算。

一亿九千万的拍卖款、漏掉的一千六百万迟延利息、一份没写违约条款的调解书——山东高院把账补上了:卖股还债是还本债,不是替你担责;调解书没做交易,迟延利息一天不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临沂某动力有限公司、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郝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鲁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前偿还原告山东沂水某银行借款3500万元及利息、复利。二、如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债务,沂水某银行有权以质押物(临沂某集团公司在持有的17700000股某公司股份)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临沂某动力有限公司、郝某某、薛某某对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临沂某动力有限公司、郝某某、薛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13执273号。执行过程中,该院对质押物临沂某集团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以最高价190476331元竞得。

按照(2016)鲁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本案本金3500万元和履行期限,连同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临沂某动力有限公司、临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两个执行标的相同的执行案件共同计算,截止到2016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为162305142.98元(其中本金15800万元,利息和复利为4305142.98元)。随后,临沂中院将执行款项163255419.98元(其中本金15800万元、2016年10月11日前的利息、复利430.514298万元、诉讼费45.77万元、保全费1.5万元、评估费18万元、执行费29.7577万元)过付给沂水某银行。

沂水某银行对过付的执行款项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对质押拍卖财产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三案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法律规定的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1600.935万元,请求临沂中院依法将上述具有优先受偿的迟延履行金款项发放给沂水某银行。该院未予支持,并分别作出(2016)鲁13执272、273、274号结案报告,将上述三案终结执行。2018年7月24日,异议人再次向该院递交迟延履行利息发放申请书,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该院以(2018)鲁13执监2号案进行审查。2018年10月9日,临沂中院作出(2018)鲁13执监2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沂水某银行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鲁执监107号执行裁定: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执监2号执行裁定。

该执行裁定认为,临沂中院对(2016)鲁13执272、273、274号案作结案处理,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未送达当事人,故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并优先受偿的问题,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临沂中院未进行审查,而是适用执行监督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做出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剥夺了当事人对该结果不服时依法享有的异议及复议权,程序不当,应予纠正。后沂水某银行向临沂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临沂中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鲁13执异15号裁定,驳回沂水某银行的异议请求。沂水某银行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鲁执复15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执异15号异议裁定;二、(2016)鲁13执273号案件继续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即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鲁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并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016)鲁13执273号案件通过拍卖某集团公司所持的质押股权,只是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调解书确定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不存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适用的情形。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案号:(2021)鲁执复15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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