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吉安某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三千吨散装玉米从深圳运往湛江,卸了一半遇上国庆放假,船被安排去锚地防台。台风「彩虹」过境,舱盖帆布被吹破,海水从缝隙灌进舱里。
六百三十一吨玉米发霉,贬值三成半。船东说这是不可抗力,我不赔;货方说你的舱盖本来就不水密,这叫管货过失。
两审加再审,法院都站在货方:台风可以预见,也可以防,防不住是因为措施不到位——不可抗力不是「遇到天灾就免责」的通行证。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可抗力所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与具体当事人的预见能力、防免条件判断;专业海上运输企业疏于关注航行海域天气、怠于采取防台措施的,不得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货物损失系因承运人未妥善履行管货义务(舱盖水密性不足)所致,台风并非损失原因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逾期卸货虽延长了责任期间,但与货损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台风过境,六百多吨玉米发霉
2015 年 9 月 23 日,某船务公司和某航运公司签了航次租船合同:3000 吨散装玉米,深圳赤湾港装,湛江宝盛码头卸,受载期 9 月 24 日,装卸各 2 天,滞期费每天 3000 元。
9 月 24 日装货,装了 2997.26 吨;26 日启运;27 日抵达湛江锚地;29 日靠泊,当天傍晚开始卸。9 月 30 日晚上,国庆放假,卸货停了;10 月 3 日继续卸,前后卸了 2321.96 吨。
10 月 2 日,中央气象台和广东海事局发布预报:台风「彩虹」将于 2 日中午进入南海东部,逐渐向海南东部到广东西部沿海靠近,可能于 4 日白天以 12 到 13 级强度在海南到广东湛江一带登陆。
10 月 3 日 16 时,船接到湛江海事局防台指令,关闭钢质移动式舱盖,在舱盖上铺了三层完好的帆布,用绳索绑扎加固;16 时 30 分离泊,移泊到湛江航道 59 号灯浮附近抛锚。
10 月 4 日,风力不断加大。12 时,主机备车;13 时,船舶走锚,舱盖上的帆布开始被风吹破;16 时 30 分,船尾搁浅,停止走锚;17 时,风力稍减,船员到甲板查勘——船首右锚丢失,帆布基本被吹破,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缝隙灌进舱内。当晚想加盖备用帆布,风太大没成功;直到 5 日凌晨 1 时风小了才盖上。
10 月 6 日 11 时,船重新靠泊。开舱验货:卸出货物 3009.13 吨(比装船时多出 11.87 吨,因为进水),其中水湿发霉 631.53 吨。公估报告按货物价值 35% 贬值,单价 2441 元/吨,损失 539,547.66 元。
某船务公司在另案中已向案外人赔偿 276,977.39 元,随后向船东追偿。船东反诉:货损是台风造成的,不可抗力;而且你逾期卸货,导致我的船被台风打了,修船费 826,536 元、停航损失 680,000 元,你赔。
散装粮食的海运,有几个特殊风险:一是怕水,一旦受潮就会霉变,整舱货可能报废;二是会「出汗」,舱内温差导致结露;三是容易滑动,影响船舶稳性。所以这类货对舱盖水密、通风、绑扎的要求,比普通干货高得多。
本案的货是玉米,价值不算高,但一旦湿损,贬值比例很大。公估按 35% 贬值,已经是比较保守的算法——实际市场上,发霉的玉米往往只能做饲料或者工业用途,价格差得更多。
不可抗力三个要件,为什么在专业承运人身上收紧
不可抗力的法条很好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难的是把这十二个字套到具体的人和事上。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论述,是法院明确了一点:这三个要件不是抽象判断,而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同一场台风,对一个从不出海的普通人可能是不可预见,对一个专业航运公司就不是。
为什么?因为航运公司每天的工作之一就是看天气。船期安排、航线选择、防台预案,全都建立在气象信息上。中央气象台 10 月 2 日就发布了预报,广东海事局网站同步发布,10 月 3 日 16 时海事局直接下了防台指令。在这种情况下说「没想到台风会来」,站不住。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一层更关键。法院没有停在「台风是不可抗力」这个结论上,而是继续问:损失到底是不是台风直接造成的?
查下来的事实是:舱盖水密性本来就差。船员知道这一点(判决用了「明知」),但防台时只做了三件事——关舱盖、铺三层帆布、绳子绑扎,没有对舱盖缝隙做任何处理。而船上的货是散装玉米,最怕水。判决的原话是:单凭这样的措施,「遇到常见的甲板上浪都难以避免水湿风险」。
所以因果链是:舱盖不水密 → 帆布被吹破后海水从缝隙进入 → 玉米受潮发霉。台风只是把「缝隙」这个隐患暴露出来的外部条件,不是损失的法律原因。
这就是不可抗力抗辩最常见的失败方式:不是法院不认台风,而是法院认了台风之后还要问一句——如果没有你这个过错,台风还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吗?
判决还专门讨论了「预报强度与实际强度有差异,算不算不可预见」。这段论述很细,值得单独拎出来。
法院给了三步判断。第一步,看误差是否在合理范围。台风路径和强度的预报,本身就是一个区间,技术在进步但误差无法避免;合理范围内的误差,不构成「不可预见」。第二步,看这个误差有没有影响防台措施的调整。如果按预报的 12 级做了防台,实际来了 14 级,措施不够,可以讨论;但如果按 12 级做的措施本身就达不到 12 级的要求,就不能拿「实际更强」当借口。第三步,看船舶自身的抗风力。每条船的设计、吨位、船龄不同,不能用同一条标准要求所有船。
这三步,其实把「不可抗力」从一个抽象的法定概念,变成了一个可以逐项核对的清单。对承运人来说,这也是自查清单:预报看了吗、措施够吗、船扛得住吗。
还有一笔常被忽略的费用:拖轮救助。本案船舶走锚、搁浅,如果需要拖轮脱浅,费用不菲。这笔钱属于共同海损或者单独海损,要看具体情形分摊,不能简单算作承运人的损失。
三层帆布,够不够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技术问题,其实是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
散装玉米的运输,行业里有明确要求:货舱要水密,舱盖要能承受甲板上浪,遇到恶劣天气要采取额外防护。三层帆布加绳索绑扎,是「标准动作」,不是「加强动作」。它对付一般下雨、一般上浪够用;对付 12 到 13 级台风,不够。
更要命的是,船员知道舱盖本身水密性差。知道有缺陷,还只做标准动作,这在法律上就叫「未尽到与货物性质、航线风险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那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判决没有列清单,但从事实可以反推:
第一,出航前就应该处理舱盖缝隙——换密封条、打胶、加装压紧装置。这类维护属于船舶适航义务的一部分,不是可做可不做。
第二,收到台风预报后,应当评估本船的抗风能力。判决提到「每条船的用途、设计、吨位不同,抗风力大小也不同」,意思是不能用「别人的船没事」来证明自己的措施够了。这艘船总长 88 米、总吨 2217,属于中小型干货船,抗风能力有限,更应当提前避台,而不是在湛江锚地硬扛。
第三,防台措施要有预案和记录。铺几层帆布、怎么绑、什么时候检查、发现破损怎么补,这些都应当写进航海日志。本案里,船东拿不出「已经尽力」的记录,反而日志成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第四,台风过后要及时处置。10 月 4 日晚风大没法加盖帆布,10 月 5 日凌晨风小了马上盖——这一段法院没有苛责,说明合理的客观限制是被认可的。真正被否定的是「事前知道缺陷却不处理」。
举证责任这一层,海商法给了一个对货主有利的安排:承运人主张免责的,要自己证明免责事由成立。也就是说,货主只需要证明「货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受损」,接下来就轮到承运人解释。
本案承运人解释了两层:台风不可抗力、货主逾期卸货。第一层被「管货过失」击破,第二层被「无因果关系」击破。两层都没站住,赔偿就成立了。
实务中,承运人最容易输的地方就是「管货过失」——船况差、措施不到位、记录不全。这三样只要有一样,免责抗辩就很难成立。
再补一层细节:判决提到,船舶在台风来临前已经收到海事局的防台指令,并按要求移泊锚地。这说明船东并非完全没动作,但「移泊」只解决了船的安全,没有解决货的安全。防台不能只顾船,货舱的水密才是这批货的命门。
海商法给承运人列了一串免责事由:船长船员的航海过失、火灾、天灾、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救助人命、货物自身缺陷等等。但有一条红线:免责事由成立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本案承运人栽的,就是第二条——管货。航海过失可以免责,管货过失不能。这两者的区别,是海商法里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开船开错了可以免责,货没管好不能免责。
关于赔偿限额,也值得说一句。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有单位限额(按件或者按公斤计算),但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的情形。本案按实际损失赔,没有适用限额,原因就在于管货过失被认定得比较明确。
货主逾期卸货,为什么不用赔船损
船东的反诉里有一句听起来很有道理的话:如果不是你逾期卸货,我的船早就离开湛江了,根本不会遇上台风,船也不会受损。
这个逻辑叫「假设因果」:如果没有你的违约,损害就不会发生。很多案子栽在这一步,因为「假设因果」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的分析分两层。
第一层,逾期卸货是不是事实?是。合同约定卸货 2 天,实际从 9 月 29 日卸到 10 月 3 日,中间还因为国庆放假停了一天多,确实超期。
第二层,逾期卸货与船损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船损的直接原因是台风,而台风是不可抗力——这一点在船损这个问题上,法院是认的(对货损不认,因为货损另有管货过失)。既然船损是台风造成的,那么即便按时离港,船在海上同样可能遭遇台风;逾期卸货只是「延长了船舶暴露在风险中的时间」,不等于「造成了损害」。
判决的表述是:逾期卸货「客观上拖长了出租人责任期间的实际时间,但并非导致案涉货损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对货损不具过错。反过来说,对船损也一样——时间延长不等于原因。
这个区分很实用。在违约与侵权交织的案子里,判断因果关系要看「如果没有这个行为,损害是否必然不发生」。如果损害仍可能因其他原因发生,那就只是条件,不是原因。
顺便说一句,货主这边也不是完全没风险。如果逾期卸货导致船舶错过了避台窗口、被迫在台风中航行,那就可能被认定有因果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船是在锚地防台时受损,不是因为在航。
货主拿到赔偿的路径,通常有两条:一是直接向承运人索赔;二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走的是第二条的变体——某船务公司先赔了案外人(货主),再向船东追偿。
代位求偿的好处是快:货主不用等官司打完,先拿到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再去和承运人打。坏处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成本,有时会压低赔付,货主未必能拿足。
所以货主在投保时,要看清承保范围(是否包含水湿、台风)、免赔额、赔付比例。散装粮食这类高风险货,保费不便宜,但比打两年官司划算。
台风季的航线选择,也是承运人的义务之一。明知台风路径,仍然选择穿越,即便最后船货都保住了,也可能被认定「未谨慎处理」。实务中,船东应当保留避台的决策记录:什么时候收到的预报、评估了什么、为什么选这条路线。
台风天运货,各方该做什么
这类纠纷每年都有,尤其在沿海航线和南方港口。把这份判决的要点拆成两份清单,各自照着做,能省掉大部分争议。
给承运人:
一是开航前查船。舱盖水密、货舱清洁、排水通畅,这些是适航的基本项,不要等出事再补。
二是收到预警就动。看气象、看海事局通知、评估本船抗风能力,该避台就避台,该改航线就改航线。别抱「应该没事」的侥幸。
三是措施要超标准。知道船有短板,就用超标准的措施补;铺帆布之外,缝隙要处理,压紧装置要加,必要时减载或者拒绝装怕水货。
四是全程留痕。航海日志写清楚时间、位置、风力、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处置过程。这份日志在日后就是你的「尽职证明」。
给货主和托运人:
一是选船要看船况。同样的运价,老船、舱盖差的船,风险高得多。有条件的话,装货前看一眼货舱。
二是投保。散装粮食的水湿损失,靠打官司追偿周期太长,保险是第一道防线。
三是出事就取证。开舱验货要有第三方在场,公估报告要及时做,货物贬值比例要有依据。本案能赔到二十七万多,靠的就是一份扎实的公估报告。
四是别放弃「逾期」这张牌,但也别指望它。逾期卸货可以作为谈判筹码,但想据此让船东赔船损,很难。
给货主一条最实用的建议:装货前拍照。拍舱盖、拍密封条、拍舱内清洁状况,拍完写进装货记录。这些照片在货损发生后,就是「装船时状态良好」的证据;没有它们,承运人一句「你装的时候就潮」,货主很难反驳。
给承运人一条:防台预案要写下来,不要只在脑子里。预案里写清「几级风启动什么措施、谁来执行、多久检查一次」,出事之后这份预案就是「我已尽到注意义务」的证明。
最后提醒:这类案子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货损案件通常从卸货、检验报告出具时起算。别等到货物处理完了才想起索赔,证据和时效都可能过期。
再补一个时间点:货损发生后,收货人应当在提货时或者提货后三日内,将货损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不通知的,视为货物交付时状况良好(有例外)。这条「三日通知」的规则,很多货主不知道,等到发现霉变再联系船东,已经过了期限。
本案因为是在卸货现场发现、当场开舱验货,通知义务没有问题。但如果货是运回仓库才拆包发现,就要小心这条时限。
关于公估报告:它是货损案件里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法院并不当然采信。对方可以质疑公估机构的资质、检验方法、取样是否随机、贬值比例的依据。所以选公估机构要选有资质的,检验过程要通知对方到场,报告要附照片和原始记录。
残值处理也要留痕。受潮的玉米如果还能做饲料,卖掉的钱应当从损失里扣除;直接倒掉、不做处理的,法院可能认为损失没有那么大。处理前拍照、过磅、找第三方见证,是最省事的做法。
「台风是不可抗力」,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台风本身确实不可抗力,但台风造成的损失,是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要看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船。专业航运公司有看天气的义务、有防台的义务、有维护船舶的义务;这些义务履行到位了,台风才是不可抗力;履行不到位,台风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责任还在自己身上。
给读者一句最实用的话:天灾可以免责,但「明知道有隐患还不处理」,不能免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深圳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诉称:2015年9月23日某船务公司与吉安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运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将案外人委托某船务公司运输的该批货物委托给某航运公司承运,承运船舶为“吉某顺”轮。2015年10月初,某航运公司承运的上述货物抵达湛江宝盛港卸货期间,发现部分货物湿损。由于货损发生在某航运公司的承运期间,某航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其赔偿货物损失276,977.3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
某航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某航运公司已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码头,完成合同义务。本案损失系收货人迟延,其违约后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损失系超强台风“彩虹”造成,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某航运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某船务公司迟延卸货,导致台风袭击“吉某顺”轮,致使船体受损。请求驳回某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某船务公司赔偿船舶维修费用848,816元以及维修期间停航损失680,000元。
某船务公司辩称: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因某船务公司延期卸货期间承运船舶所遭遇的航行风险由某船务公司承担。某航运公司所称的船舶受损与货物延期卸货没有因果关系。导致船损的直接原因是台风,而非延期卸货。请求驳回某航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船务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与某航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某船务公司委托某航运公司运输3000吨散装玉米,承运船舶为“吉某顺”轮,受载期为2015年9月24日,装船期限和卸船期限均为2天,滞期费为每天3000元。起运港为深赤湾港,到达港为湛江宝盛码头。
2015年9月24日,“吉某顺”轮抵达麻涌港装货,共装载2997.26吨玉米,于9月26日启运。2015年9月27日,“吉某顺”轮抵达湛江锚地抛锚。9月29日0915时靠泊湛江宝盛码头。9月29日1830时开始卸货。9月30日晚上,因国庆放假停止卸货。10月3日继续卸货。9月29日至10月3日期间,共卸货2321.96吨。10月2日,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将于10月2日中午进入南海东部海域,逐渐向海南东部到广东西部一带沿海靠近,可能在4日白天以12至13级强度在海南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10月3日16:00时,“吉某顺”轮接到湛江海事局的防台指令,立刻关闭钢质移动式舱盖并在舱盖上铺盖了三层完好的帆布,并用绳索绑扎加固。10月3日16:30时离泊,移泊至湛江航道59号灯浮附近抛锚。因强台风“彩虹”登陆,10月4日早上起风力不断加大。
10月4日12:00时,风力继续加大,并伴随大雨天气,“吉某顺”轮主机备车。10月4日13:00时,船舶走锚,舱盖上的帆布开始被风吹破。10月4日16:30时,船舶尾部搁浅,停止走锚。10月4日17:00时,风力逐渐减少,船长命令船员到甲板查勘情况,发现船首右锚丢失,舱盖上的帆布基本被风吹破,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的缝隙处流入舱内。10月4日晚上,船员想将备用帆布加盖在舱盖板上,因风力较大,未能成功。10月5日01:00时,风力减少后,船员才将备用帆布加盖在舱盖上,以防止雨水持续流入舱内。10月6日11:05时,再次靠泊湛江宝盛码头。本案货物出险后,广州海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受人保某分公司委托对受损货物进行查勘和检验。
2015年10月25日,“吉某顺”轮到达福安市赛江造船厂进行维修,维修费损失为826,536元。
海某公司在对受损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后,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因台风“彩虹”登陆湛江,台风过境时风力较大,导致“吉某顺”轮舱盖上的帆布被风吹破,雨水通过甲板舱盖缝隙流入舱内,以致货物水湿受损;“吉某顺”轮共装载货物2997.26吨,因部分货物水湿,实际卸货3009.13吨,多出11.87吨,事故后在2015年10月7日至10日期间共卸出货物687.17吨,其中正常货物为55.64吨,水湿发霉的货物数量为631.53吨;建议对受损货物整体按货物价值的35%贬值处理;因长晟公司按104%加成投保,承保单价为每吨2441元,故631.53吨受损货物的损失金额为539,547.66元。
“吉某顺”轮为钢质干货船,船籍港为九江,总长88.02米,型宽13米,型深7米,夏季干舷1312毫米,总吨2217,参考载货量3805吨,水密横舱壁数8个,货舱数量2个,货舱盖型式为带活动横梁的舱盖,船舶所有人为某航运公司。该轮于2015年8月6日在福州港进行年度检验,准予航行近海航区。
某船务公司在另案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赔偿案外人276,977.39元。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粤72民初533、1152号民事判决:一、某航运公司赔偿某船务公司货物损失276,977.39元及利息;二、驳回某船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某航运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某航运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粤民终1257、12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某航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航运公司再审申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两案是航次租船合同本反诉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货损是否因不可抗力所致。
一、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但相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要求,不同的当事人在相似的案件中亦具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能力和条件,案件之间、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客观存在,该款所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0月2日,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在海南琼海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本案货物运输从深圳赤湾港至湛江宝盛码头,属于沿海航线。
某航运公司是专业运输公司,每日关注涉案船舶拟将航行相关海域天气情况系其基本工作要求,疏于履行对天气预报的注意义务,并怠于履行采取防台措施的义务,其关于台风属于不可预见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本案货损原因分析。就本案来说,涉案航次运输的货物为散装玉米,运输过程应注意防水防潮。但某航运公司在锚泊防台过程中,明知船舶货舱水密性较差,针对货物仅采取加盖三层帆布并用绳子加固舱盖的防台措施,单凭此防台措施,遇到常见的甲板上浪都难以避免水湿风险,没有对舱盖的缝隙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足以保证货舱的水密性,也不足以保证货物的安全,事后开舱验货发现的货损即足以证明,故某航运公司对此负有管货过失。如果某航运公司妥善履行其管货义务,仅凭台风尚不足以造成货物损失。所以本案货损原因在于水密性差,台风并非造成货损的原因,某航运公司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案涉货损发生前,某船务公司逾期卸货,该违约行为客观上拖长了出租人某航运公司责任期间的实际时间,但是该逾期卸货行为并非导致案涉货损发生的直接原因,即某船务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货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其对货损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某航运公司请求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是否属于“不能预见”,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二、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度存在差异,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要件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判断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度之间的误差是否属于合理的误差范围。
虽然台风可以预见,但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天气预报存在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台风的强度与路径的预测仅仅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如果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误差,不能认定因此构成“不可预见”,而且气象部门会根据台风气流的变化在预报中对台风的强度与路径进行不断的修正,责任人尤其是专业的海上运输公司应时刻留意。其次是要判断预报误差是否影响承运人防台措施调整。责任人引用台风预报误差为抗辩理由时,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特别是如果承运人的防台措施根本达不到预报台风强度的要求,就直接以实际强度高于预报强度为理由进行抗辩,显然是难以成立的。第三,要判断船舶的实际抗风力大小。每条船的用途不同、设计不同、吨位不同,则其抗风力大小也不同,所以,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责任人。
相关案例
- 骏某公司诉亿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7011号)
- 马某公司诉海某公司、薪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022)辽民终955号)
- 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行政征缴|(2022)赣0731行初95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办事指南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21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