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马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一、案情速览
某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马某,利用协会受法院委托处置刑事涉案财产的职务便利,指定自己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承办拍卖,安排妻子、儿媳参与竞买,授意下属劝退其他买家、干预评估价——妻子以一千六百零三万元「竞得」价值三千零二十六万元的别墅。
一套别墅赚差价一千四百二十三万,四套商业用房倒手再赚一百七十五万,共计非法获利一千五百九十八万余元。贪污罪判十二年、挪用资金罪判四年,数罪并罚执行十五年,罚金二百万。
规则确立:法院管理的刑事涉案财产以国有财产论(《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受委托协助处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吞差价的,构成贪污罪——行业协会不是法外身份。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依法管理的刑事涉案财产,无论最终返还被害人还是没收上缴国库,均属国有财产;受法院委托协助处置涉案财产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纵拍卖、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非法占有差价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的,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以贪污论;处置环节的定价操纵、竞买限制、定向委托均是侵吞手段。
三、赵律师点评
法院委托拍卖里的家族生意
案情的荒诞感在于身份的反差。马某是拍卖行业协会会长——这个行业自律组织的头面人物;二〇二〇年六月至二〇二一年四月,某法院委托协会协助处置追缴的刑事涉案房产,马某代表协会接下委托,本该做的是指定合规拍卖公司、督促公开竞价、让涉案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他实际做的是另一套:指定由自己和特定关系人(协会秘书长)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承办;安排妻子、儿媳下场竞买;授意下属减少拍卖活动知悉面、劝退有意向的买家、干预评估价格。三招下来,竞价机制名存实亡——妻子以一千六百零三万元拿下评估价值三千零二十六万元的别墅,四套商业用房三百四十二万「竞得」随即倒卖获利一百七十五万。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成了家族生意的进货渠道。
差价就是贪污的对象
这个案子定性上最见功力的一点:马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协会是社会团体,传统观念里顶多算职务侵占。法院的三步论证把罪名钉在贪污上。第一步,财产性质:《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法院管理的刑事涉案财产,无论最终返还被害人还是上缴国库,都以国有财产论。第二步,人员身份:马某所在的协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侵吞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步,行为实质:远低于市价成交,成交价与真实价值之间的一千五百九十八万差价,就是被侵吞的国有财产——不是「赚了便宜」,是把国库的钱搬进了自家账户。贪污罪十二年,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
每一个环节都是侵吞手段
拆开马某的操作手册,会发现司法拍卖的每一个防腐设计都被他精准反向利用。定向委托——本该随机或择优指定拍卖机构,他指定自家公司,控制了入口;压低评估价——评估是起拍价的锚,干预评估就控制了价格中枢;缩小知悉面——公告范围越窄,参与者越少;劝退买家——最后的竞争者也被清场。四步做完,一场「公开竞价」变成了定向交付。这个操作手册反过来就是监督清单:拍卖机构的指定方式、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复评机制、拍卖公告的披露范围、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尤其查关联关系),每一环都必须留痕可查。司法拍卖变现的是赃物,赃物变现在谁手里打了折,谁就该给这个折扣一个说法。
受托处置环节的廉政风险
对法院:委托社会机构处置涉案财产时,机构遴选、人员回避、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偏差监控要制度化——本案差价率近百分之五十,任何一个环节的预警机制都该响而没响。对行业协会及从业人员: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身份不是荣誉是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以贪污论」没有身份豁免,会长头衔在判决书里只是贪污罪的主体描述。对参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发现公告范围异常小、评估价明显偏低、竞买人少得可怜的,向法院纪检和公安举报——正常的市场价与异常成交价之间的差价,追回后受益的是司法公信,也间接保护了每一个守规矩的竞买人。
妻子「竞得」的别墅、女婿圈里流转的商铺、一千五百九十八万的差价——司法拍卖的每一环防腐设计,都被会长反着用了一遍。贪污罪十五年,给行业协会的公章上了一次廉政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拍卖行业协会是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某人民法院委托该拍卖行业协会协助处置人民法院追缴的刑事涉案房产。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该拍卖行业协会会长职务上的便利,指定由其本人和特定关系人、时任某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肖某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作为涉案房产拍卖机构,并安排其妻子、儿媳等人参与竞拍。马某授意肖某通过劝退其他有意向的买家、干预评估价格、减少拍卖活动知悉面等方式,确保其妻子等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竞得”房产。马某采取上述手段,以人民币1603万余元(币种下同)“竞得”价值3026万余元的别墅一套,获利1423万余元;以342万余元“竞得”商业用房四套,随即在市场上倒卖获利175万元。马某共计非法获利1598万余元。
(挪用资金事实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津01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津02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于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财产的具体性质,要根据管理主体进行确定:如果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则应认定为国有财产;如果是集体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则应认定为集体财产;如果是由扶贫、救济等公益事业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则应认定为公益事业财产。
据此,人民法院管理的刑事涉案财产,无论最终是返还被害人,还是没收上缴国库,均属于国有财产。实践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处置涉案财产的拍卖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纵拍卖活动,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差价,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某拍卖行业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通过拍卖方式将刑事涉案财产在市场上进行公开出售。被告人马某作为某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代表该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相关财产,负责指定拍卖公司,督促相关公司遵照拍卖规程,通过市场公开竞价,将涉案财产转让给出价最高者。马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指定其本人和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负责刑事涉案财产拍卖,并安排其妻子等人参与竞买,还授意他人采取减少拍卖活动知悉面,劝退有意向的买家等手段限制竞买人范围,同时违规干预评估价格,从而保证其妻子等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竞得”涉案财产。相关差价属于国有财产的一部分,马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严重侵犯国有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人马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依法对其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刑事涉案财产,以国有财产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处置涉案财产的拍卖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纵拍卖活动,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差价,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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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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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津02刑终57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3-1-4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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