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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钟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12-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亿四千万竞得四千三百万股质押股票,成交后第七天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一百二十万元;买受人拿着拍卖裁定要求执行法院把分红打给自己——裁定明明说股票权属自送达时转移,分红怎么不归我?

最高法执监细读拍卖公告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办理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分红派息的,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竞买时对公告内容应当明知,该约定与上市公司分红法规不悖,买受人应受约束;裁定送达在先、过户在后、派息在中间,分红不归买受人。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不含权拍卖的白纸黑字,比权属转移的推定更硬。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司法拍卖公告明确载明拍卖成交后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的,买受人参与竞买即应受其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派发的股息红利。

拍卖标的股票权属虽自拍卖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但不含权条款与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的法律法规并不违背;派息登记日早于过户登记完成日的,分红归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三、赵律师点评

七天时间差里的一百二十万

数字的巧合构成全案。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证券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仲裁案,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四千三百万股股票(申请执行人享有质押权)。二〇二二年四月拍卖公告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白纸黑字: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六月十八日,钟某以两亿四千一百五十四万元最高价竞得并缴清余款。七月五日,执行裁定电子送达——股票权属自送达时转移。七月六日,上市公司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权益。七月二十五日,钟某才办完过户登记。分红款一百二十万余元派给了登记在册的原股东。钟某向法院提异议:一百二十万应打给我——异议、复议、申诉三级全驳。

不含权条款为何压过权属转移

钟某的逻辑不复杂:拍卖裁定说股票所有权自送达我时转移,七月五日起我就是股东,七月六日的分红自然归我。最高法为什么不这么算?关键在「不含权」这个交易术语的法律地位。拍卖公告是不特定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要约邀请与交易条件——钟某报名竞买、出价两亿四千万,就是以接受公告全部条款为前提;「不含权」意味着他竞价的对价里本来就不含这笔分红,价格也因此低于含权拍卖。条款内容与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的规则不违背:分红派发给「登记在册的股东」,七月六日的登记册上是原股东,权利归属有明确的技术规则。权属转移的时间点(裁定送达)解决的是所有权的移转,不含权条款处理的是派息利益的分配——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后者是当事人(法院代表债务人一方与不特定买受人)设定的交易安排,只要不违法就有效,买受人受其约束。三层叠加:公告条款有效、竞买时明知、派息登记在过户前——一百二十万归原股东,驳得干净利落。

司法拍卖的交易条款课

这个案子给参与司法拍卖的投资者划了重点。给竞买人:拍卖公告全文逐条读,尤其「不含权」「税费承担」「过户期限」「瑕疵担保」四类条款——不含权拍卖中,裁定送达与过户完成之间的时间窗内,股票的派息、配股等权益都不归你;竞买出价时就把这笔预期收益从估值里扣掉,而不是拍到后再来主张。本案钟某若真看重分红,应在竞买前估算过户周期与派息日历,而不是事后翻裁定书找依据。给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公告条款是执行处置的交易设计工具——不含权条款能简化派息利益的归属争议、加快处置节奏,但必须在公告中显著、明确地写;写得不明确的,争议照样来。给上市公司:司法处置股权过户期间的分红派发,依登记在册名单执行即可,本案权威口径背书;收到买受人主张的,直接援引拍卖公告条款回复。

权属裁定送达在先、派息在后、过户在前——一百二十万分红卡在七天时间差里。最高法翻出公告第十二条:不含权三个字你竞买时就知道。拍卖是交易,条款就是价码;价码里没有的东西,落槌之后也变不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证券公司与某某控股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3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控股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某证券公司对被执行人某某控股公司持有的某某股份公司的涉案股票享有质押权,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在公拍网(www.gpai.net)就涉案股票处置发布了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

2022年6月17日10时至2022年6月18日10时,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股票,买受人钟某以2415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拍卖余款。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沪74执413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涉案股票共计43000000股归买受人钟某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执行裁定于2022年7月5日向钟某送达。涉案股票所属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分红派息,钟某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该分红款项未能支付至钟某处。

钟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2021)沪74执413号执行涉案股票的股息红利人民币1204000元支付钟某。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沪7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异议请求。钟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沪执复84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钟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拍卖公告明确标的股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后买受人才享有收取股息、红利的权利时,买受人对于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派发的股息、红利是否有权要求执行法院支付至其名下。

本案执行中,涉案股票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因此,尽管根据相关规定,涉案股票的权属自拍卖裁定生效时归于买受人,但因拍卖公告就涉案股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不享受分红、派息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买受人在参与竞买时对此应当明知,且该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不违背,买受人应当受其约束。本案中买受人钟某于2022年7月5日收到电子送达的(2021)沪74执4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涉案股票权属自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转移至钟某名下。2022年7月25日钟某才完成股票过户登记等手续。某某股份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派发权益,买受人钟某根据上述公告规定无权享有该派发权益。

同时,钟某关于其应当享有分红款的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故对于钟某关于执行法院应将该分红款发放至其名下的主张不予支持。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买受人明知该公告内容仍参与竞买,则应当受该公告内容的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的股息、红利。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4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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