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钟某非法持有毒品裁定减刑案
一、案情速览
2019 年 10 月,钟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 12 月转入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2022 年 11 月已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4 年 6 月,监狱再次报请减刑:本次减刑周期内累计获得四次表扬,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因钟某系毒品再犯,此前已三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监狱主动从严,只报请减去六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钟某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控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25 日裁定对钟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减刑是「可以减刑」而不是「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只是取得入场资格;一次减刑九个月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是达标即得的固定额度。
减刑幅度实质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定价。罪犯系毒品再犯、四次因涉毒被判刑且一次比一次重,反映主观恶性深、属屡教不改,即使表扬次数、财产性判项履行都达标,也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故报请并裁定减六个月而非九个月。
三、赵律师点评
第四次因为毒品进来,这次还能减满九个月吗
2019 年 10 月 30 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刑事判决: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钟某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转入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
2022 年 11 月 9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钟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第一次减刑,正常。
到 2024 年,监狱又报了一次。报请材料写得挺实在: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本次减刑周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按这份材料,减九个月是够得着的。
但监狱自己在建议里加了一句: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控制减刑幅度,建议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年 6 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具书面意见,说的是同一件事:钟某系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刑幅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控制。
2024 年 6 月 25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5刑更9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九个月的上限,减了六个月。差出来的这三个月,不是因为他表现不好。四次表扬、罚金缴清,这两项在减刑案件里都算硬材料。
差在他前面那三次。
这篇文章要回答三个问题:减刑到底按什么标准算;九个月这个数字是什么性质;一个人有多次涉毒前科,家属还能做什么。
「可以减刑」四个字,先卡住一半人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这四个字决定了减刑的性质:它是一项由法院裁量的激励,不是服刑到一定年限就自动触发的权利。服刑满几年、表现不错,只说明具备了被考虑的条件,不说明一定会减、更不说明会减多少。
「确有悔改表现」在司法解释里不是一个形容词,是四项可以逐条核对的事实: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这四项看着简单,实际是一套日常考核:每个月的计分、每一档的评定、每一次表扬,都是这四项的具体化。钟某的四次表扬,对应的就是这套考核连续达标。
除了这四项,司法解释还要求综合考察五类因素: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这五类因素里,前两类在判决时就定了,服刑期间改不了;后三类是动态的——原判刑罚多重、罚金退赔缴没缴、进去以后表现如何。
最高法在司法解释第二条里把这段话写成了规则,意思很直白:减刑不是只看「最近表现好不好」,是把这个人从头到脚重新看一遍。
所以本案第一关是过的:四项悔改表现齐备,五类因素里能加分的也加了。问题出在第二关——幅度。
还有一层区别,很多人不知道:减刑分「可以」和「应当」两种。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把一般悔改、一般立功放在「可以减刑」里,把重大立功放在「应当减刑」里。重大立功指的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这六种情形,撞上一种,法院就应当减,没有裁量余地。
所以减刑案件其实分两条跑道:绝大多数人跑的是「可以」这条,比的是表现、前科、履行情况;极少数人跑的是「应当」这条,只要有重大立功,幅度和间隔都好谈。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现象:为什么有的人明明考核分不高,却减得不少——他可能有立功材料。反之,只有日常表现、没有立功的,就只能在前科和罪名上被反复打量。
九个月是天花板,不是标准配置
很多人对减刑有一个误解:以为表现好就该减满,减不满就是被卡了。
这个误解来自一个数字——九个月。
九个月确实写在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档,九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
但请注意三个字:「不超过」。这是上限,是天花板,不是标配。
天花板的意思是:即使表现最好、材料最全,也只能到这个数;具体减多少,由法院在上限之内裁量。
那法院按什么裁量?
按人身危险性下降了多少。
减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不是奖励听话,是判断这个人还剩多少危险性、能不能提前放回社会。所以幅度的大小,实质是对「再犯风险」的定价:风险降得多,减得多;风险看不清楚,少减;风险还在,不减。
悔改表现是基础分。基础分之上,还有加减项:罪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犯罪一般从严)、前科(累犯、再犯从严)、原判刑期(刑期越长,起始时间和间隔要求越严)、财产性判项(不缴罚金、不退赔,是明确的减分项)、被害方态度(有没有赔偿、有没有谅解)。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技术门槛: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判多久、服了多久才能第一次报,两次减刑之间要隔多久,司法解释都有要求。间隔不到,材料再漂亮也报不上去;报上去也会被退回。钟某 2022 年 11 月减过一次,2024 年 6 月再报,这个间隔是合规的,所以监狱才能报。
把这几项摆在一起看,钟某的账就清楚了:悔改表现(加)、罚金已缴(加)、毒品再犯且四次前科(减),最后落在六个月。
九个月是他能碰到的最高点,六个月是他实际拿到的价格。
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是很多人第一次碰壁的地方。
减刑不是进去就能报。判得越重,要求服刑的时间越长才能第一次报;两次减刑之间,还要隔够一定时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间隔的算法又要重新起算。
这套设计的道理不难理解:如果刚进去就能减、减完接着减,判决就成了一个可以随时打折的数字,刑罚的威慑也就没有了。间隔期是让「表现」经得起时间检验——三个月的表现可能是装的,三年的表现装不出来。
本案钟某 2022 年 11 月减过一次,2024 年 6 月再报,间隔够,所以监狱能报。如果间隔不够,材料再漂亮,法院也会退回执行机关,不进入实质审查。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表扬是怎么来的。
表扬不是年底评先进,是按月考核累积出来的。每个月的计分、每一档的评定、每一次专项活动的评价,最后折算成表扬。四次表扬,意味着连续几十个月没有大的扣分。
这也是为什么「进去以后老实点」这句话是有实际价值的:它不是道德劝告,是在攒材料。
毒品再犯这四个字,压下去多少,检察官算的也是这笔账
压价的不是「有前科」,是「毒品再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从重处罚。
这条规定有两个要件。第一,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之一;第二,后罪必须落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也就是毒品犯罪这一节里。
两个要件都撞上,就是毒品再犯,法定后果是从重处罚。
钟某的记录,判决书列得很清楚:2008 年 7 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拘役四个月;2011 年 8 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 年 1 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 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七年八个月。
前三次是贩卖,第四次是持有,都在第三百五十六条的射程内。
更要紧的是这条曲线:四个月、九个月、一年、七年八个月。间隔越来越短,刑期越来越长。
法院在裁定理由里用了两个词: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的惯犯。
这两个词的分量,比「有前科」重得多。
假设另一个人,二十年前有过一次轻罪,此后一直干净,这次是初犯性质的犯罪——他的四次表扬,对应的是「一时走错,已经回头」。
钟某的四次表扬,对应的是「第四次进来了,前三次都没管住」。同样的表现,放在两条不同的历史曲线里,法院看到的危险性完全不同。
这就是减刑案件里最容易被家属忽略的一点:法院看的不是你这几年,是你这一辈子。
本案还有一项加分,值得单独说: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考察因素。实践中,很多罪犯觉得「人都进来了,罚金慢慢拖」,结果每次报减刑都被扣分。钟某把这一万元缴清了,等于把一个明确的减分项变成了加分项。
所以最后的账是:基础分(悔改表现、四次表扬)+加分(罚金缴清)-减分(毒品再犯、四次前科、罪行逐次加重)=六个月。
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说的也是这笔账。它没有否定悔改表现,只是提醒法院:这个人身上有一个不该被忽略的减项。
减刑、假释案件不是监狱报上去、法院盖章就完了。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执行机关报请时要把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这份意见在实务中有实际分量。法院如果在检察机关明确要求从严的情况下仍然减满九个月,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案件就要重新审理。
所以监狱在报请阶段就主动从严,只报六个月,是一笔算过的账:报九个月大概率被退,退了以后间隔期又要重新等,不如一次报一个能过的数。
这个细节对当事人有现实意义:不要以为「报得越高越好」。报请幅度不是喊价,报高了被退,损失的是时间。
还有一条常被问到:减刑裁定能不能上诉?
不能。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即生效。救济渠道只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认为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二是本次减刑之后,把表现继续做上去,下一次报请时重新计算。
那假释呢?很多家属会问,能不能不减持、直接假释出来。
假释的门槛比减刑高。除了服刑年限要求,核心条件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还要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有固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对毒品再犯,实务中审查极严——因为「再犯危险」这项评估,四次涉毒记录本身就是最直接的反证。
想走假释这条路,第一件事不是递材料,是问清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意向。没有接收地、没有评估意见,材料递上去也是空转。
这里还有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需要分清:毒品再犯,不等于累犯。
累犯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它有三个硬条件:前罪有期徒刑以上、五年以内、后罪也应判有期徒刑以上。
毒品再犯没有这三个限制。《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只要求: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落在毒品犯罪这一节,就构成。
时间不限。出狱十年、十五年以后再犯,不构成累犯,但照样构成毒品再犯。
刑度也不限。前罪判拘役四个月,后罪判七年八个月,同样构成。
这个区别对量刑影响很大。累犯是从重情节,有五年期限;毒品再犯也是从重情节,但没有期限。一个人这辈子只要因五种毒品罪被判过一次刑,此后每一次涉毒,都会被打上「再犯」的标记。
钟某的三次贩卖前科,最早的一次在 2008 年,距离 2019 年已经十一年。按累犯算,早就过了五年;按毒品再犯算,一次都跑不掉。
这就是为什么减刑裁定里那句话写得那么重: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它不是修辞,是第三百五十六条在具体案件里的投影。
家属能做的四件事,和一件千万别做的事
第一件事:把财产性判项缴清,凭证留好。
罚金、退赔、民事赔偿,都算财产性判项。缴清之后,把缴款书复印两份,一份交监狱入档,一份自己留存。很多家属把钱交了,票据丢了,报减刑时还要重新去开证明,白白耽误一个周期。
第二件事:把「回归社会」的条件准备好。
固定居所、家属接收意愿、老人的赡养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安排、有没有一份能做的工作——这些材料不直接决定减刑幅度,但在假释评估、在「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里是实实在在的内容。特别是刑期长的人,法院会问一句:出去以后住哪、跟谁过、靠什么活。答不上来,减刑和假释都会受影响。
第三件事:认清程序,不要被中间人骗。
减刑幅度由法院裁定,过程有检察机关监督,任何声称「认识人能多减几个月」的,都是骗子。这类骗局专门盯着着急的家属,先收「活动费」,再以「正在办」拖时间。真出了事,家属不敢报警,钱也追不回。
第四件事:把每一次考核、每一份奖励的记录都对一遍。
监狱的考核计分、表扬评定、教育考试成绩,都是有档案的。家属会见时可以问清楚:这个周期几次表扬、有没有扣分、扣在哪。发现记录有误,及时通过监狱的狱政部门反映。这些记录是报请减刑的原始依据,错一条就少一分。
千万别做的一件事:替他「找关系」凑材料。
伪造病历、伪造家庭困难证明、托人出具假的谅解书,一旦被查出来,不只是本次减刑没了,还可能牵出新的问题。减刑案件的材料要经过监狱、检察院、法院三道审核,假材料过不了这三道。
会见的时候,有几件事可以直接问、直接查。
一是问考核:这个周期几次表扬,有没有扣分,扣在哪个月、什么事。监狱的计分考核是有台账的,狱政部门能查。发现记录有误,及时书面反映,别等到报减刑时才发现少了一次。
二是问财产性判项:罚金缴了没有,票据入档没有。有的家属钱交了,票据没交到监狱,报请材料里就显示「未履行」,直接影响幅度。
三是问教育改造:有没有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有没有拿到证书。这类材料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这一项里是实打实的证明。
四是问身体和病历:有病要及时治,病历要留。有些减刑、假释案件里,健康状况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一部分——不是加分项,但能避免被当成「出去还会再犯」的风险点。
通信和亲情帮教也别断。很多监狱在报请减刑时会看家庭关系是否稳定,这不是形式:一个有人等、有地方去的人,再犯风险确实更低。
钟某这个案子,标题写的是「减刑」,内核其实是「前科」。
同样四次表扬、同样缴清罚金,一个初次犯罪的人可能减满九个月,一个四次涉毒的人只减六个月。差的不是这几个月的表现,是前面那十几年。
这话听起来不公平。但减刑制度本来就不是「表现换分数」的兑换机,它要回答的是一个很硬的问题:这个人现在放出去,还会不会再犯。判断的依据,只能是他的全部历史,而不是最近一次的考核表。
对正在服刑的人,最实际的建议是:别把目标定在「一次减满」。把每一次表扬、每一笔缴款、每一门教育考试都留痕,争取稳定地减、不中断地减。减刑是长跑,跑得稳比跑得快有用。
对家属,最实际的一句话:别在外面替他找关系,把钱和时间花在缴清罚金、稳定探视、准备好他出来以后的落脚点上。这些东西不会立刻变成几个月,但它们决定了下一次报请时,材料是不是完整的。
还有一句要提醒:毒品犯罪的再犯率,在所有罪名里属于高的那一类。减刑出来不是终点,是另一段路的起点。真要让一个人不再进去,靠的是出来以后有没有人管、有没有事做、有没有地方住。这三件事,法院管不了,只有家属能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渝0102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钟某于2019年12月13日转入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11月9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于202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该犯本次减刑周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因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控制减刑幅度,建议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罪犯钟某系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控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8年7月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5刑更9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本案中,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但钟某系毒品再犯,先后四次因涉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其主观恶性较深,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在九个月法定幅度内报请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从严控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应予采纳。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重要裁量因素。如罪犯系再犯,有多次前科且一次比一次罪行严重,则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深,属于屡教不改的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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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渝05刑更90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1-3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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