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甲、赵乙、赵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上海一位老人严某某,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大儿子赵甲一起生活,直到患病住院。住院期间三个子女赵甲、赵乙、赵丙都来照护,老人的存折和证件由赵甲管理。后来老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子女就监护事宜谈不拢,都主张别人有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合,最后一起到法院,请法院指定监护人。审理中,赵甲按动产、不动产分类向法院报告了老人名下的财产;三个人都表示,如果自己当监护人,愿意定期公示财产和监护情况、接受监督,并请法院把这个义务写进判决。
法院指定赵甲为监护人,同时判了一项义务:赵甲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老人的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理由是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都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选了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的赵甲。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为失能老年人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应当充分考虑交通条件、照顾惯例等因素,确保监护人能够及时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利益,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监督方式,判令监护人定期向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公示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使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的监护。
三、赵律师点评
一位失能老人,三个子女,谁来当监护人
上海有位老人严某某,丈夫去世之后,她一直和大儿子赵甲一起生活。
这个「一直」,一直到最后:直到她患病住院,才离开那个家。
住院期间,三个子女赵甲、赵乙、赵丙都来照护。老人的存折和证件,由赵甲管理。
后来,老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她不能再自己签合同、自己去银行、自己决定看病方案。法律上,她需要一个监护人,替她做这些事。
问题来了:谁来当?
三个人谈不拢。按判决书的说法: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这句话翻译一下:每个人都觉得别人不行,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最行。
这种局面,在家里有失能老人的家庭里很常见。原因往往不复杂:有的是担心老人财产被人占了;有的是长期照护的委屈没人看见;有的是兄弟姐妹之间本来就有旧账;还有的,是真心觉得自己比别人更懂老人。
谈不拢,就得有人定。法律给的路是: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三个子女选了最后一条:一起起诉,请法院指定。
起诉之后,他们做了一件很关键的事。
第一件,赵甲按动产、不动产等类别,向法院报告了老人名下的财产。这一步,等于把「家底」摊到了法庭上。
第二件,三个人都表示:如果自己当监护人,愿意定期公示财产和监护情况,接受监督,并请求法院把这个义务写进判决。
这两步,把一场「谁更孝」的争吵,变成了一场「怎么管」的讨论。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的监护人;二、监护人赵甲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严某某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
一个指定,一个义务。这个组合,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
成年人的监护顺位,不是铁板一块
很多人以为,监护是有顺序的:配偶第一,子女第二,父母第三。老人失能,配偶不在了,那就几个子女轮流或者按长幼来。
法律确实规定了顺序。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但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这个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不是「法院指定的顺序」。 它解决的是「没人争的时候,谁先上」;一旦有人争,就进入「指定监护」的程序,法院的裁量空间就打开了。
第二点,法院指定的核心标准只有一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民法典说得很清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注意这个表述的顺序:先「尊重真实意愿」,再「最有利于」,范围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本案有三个细节,正好对应这三层:
第一层,真实意愿。 老人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没法表达意愿。这种情况下怎么「尊重」?法院通常看两样:一是老人失能之前的生活状态和表达(比如她一直跟谁住、曾经说过什么);二是「维持原有生活状态」这个原则——这本身就是对「意愿」的一种推定。
第二层,最有利于。 判决的表述是:三申请人均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这是一句「排除性认定」:三个人都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没有谁被排除资格。
第三层,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三个子女都在这个范围内,所以法院不需要考虑「外人」,只需要在三人中选一个。
那三个人条件相当,怎么选?判决给了两个抓手:照顾现状、交通条件。
「照顾现状」,说的是老人失能之前一直跟赵甲共同生活,赵甲是实际的照护者。这个事实,意味着他对老人的生活习惯、用药、饮食、脾气最熟悉,换人意味着重新适应。
「交通条件」,说的是监护人得住得近、来得了。老人住在医院或者家里,需要签字、需要跑手续、需要随时到场;住得远,很多事就耽误了。
两个抓手,指向同一个目的:确保监护人能够及时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利益,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不便。
这句话是本案的裁判要旨,也是这类案件的通用标准。它把「谁更孝顺」这种没法证明的问题,换成了「谁更方便、更熟悉、更能维持现状」这种可以证明的问题。
对打这类官司的子女来说,这是个重要的转向:法院不比孝心,比的是「照护的连续性」。 你过去几年是不是实际在管、住在哪儿、有没有时间跑医院,这些才是法官真正在看的。
为什么判「每月公示财产」这一条
这个案子的第二项判决,比第一项更有意思:监护人赵甲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
这一条,不是当事人争来的结果,是法院加的。判决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监督人,监护人可以通过为被监护人财产状况制作账目等形式定期向监护监督人公示,从而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为什么加这一条?
先看监护权的内容。 监护人要管两件事:人身和财产。人身方面,决定住在哪儿、怎么治、谁来照护;财产方面,管理存款、房产、养老金,代收代付。
这里有一个天然的风险:权力集中,且缺乏监督。 老人失能,说不出话;监护人一个人管钱、管人、管签字;其他子女想看账,监护人可以说「你管不着」。时间一长,猜疑就来了:钱是不是被挪了?房子是不是被过户了?养老金是不是被领走了?
很多家庭的矛盾,不是起于「谁不孝」,而是起于「账不清」。
法律对这个问题有原则性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原则要落地,得有机制。本案的机制,就是「公示」。
公示的内容有两块,值得注意:
一块是财产管理。 一个月里,老人的收入(养老金、租金、利息)多少,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多少,余额多少,有没有大额变动。做一张简单的收支表,就能说清。
另一块是人身管理。 住在哪儿、由谁照护、身体状况如何、做了什么治疗、医生怎么交代。这一块常被忽略,但对老人的晚年质量影响更大。
公示的对象,是另外两个子女。 这就是「监护监督人」的雏形——不是法院派人盯着,而是让同样有监护资格、同样关心老人的人,定期看一眼账。
这种安排的好处有三点:
一是成本低。 不需要专门的监督机构,不需要每月开庭,一张表、一次告知,就能形成约束。
二是可执行。 判决写了「每月 5 日前」,时间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将来如果监护人不履行,其他子女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甚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是止争。 很多纠纷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账目公开了,猜疑就少了;就算有分歧,也是在数字上争,不是在「你是不是贪了」上争。
这里要提醒一句:公示义务不是「法院随便加的负担」,它是可以被当事人主动争取的。 本案三个子女在审理中都表示愿意公示,并请求写进判决——这个举动很聪明:它既向法院表明自己没有私心,也给自己将来留了一条「名正言顺看账」的路。
现实操作中,如果家里正在为监护权争执,可以考虑在协议或者诉讼请求里写明三条:一是监护人每季度(或每月)向其他子女提供财产收支明细;二是单笔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事前告知;三是处分房产等重大财产,须经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同意或者经法院许可。
这三条写进去,比事后打官司便宜得多。
拿到监护权,也接过了三条红线
很多人把监护权当成「管老人的权力」,实际上它是「替老人办事的义务」。办得好,是本分;办坏了,要担责。
第一条红线:不能为自己处分老人的财产。
法律的规定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句话的关键,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七个字。什么叫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给老人治病、请护工、改善居住条件、支付必要的生活开支,算;把自己的债务用老人的钱还、把老人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拿老人的钱给自己孩子买房,不算。
实务中,判断的标准不是「你有没有获利」,而是「这笔处分是不是为了老人」。举证责任在监护人身上:你说这钱是给老人花的,你得拿出票据、合同、医嘱。
第二条红线:不能改变老人的生活状态,除非有必要。
本案判决强调「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这不只是选监护人的标准,也是履职的标准。老人原来住自己家,就不能随便送养老院;老人原来由某个子女照护,就不能随便换人;老人原来有固定的就医习惯,就不要轻易换医院。
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老人病情变化、照护条件不足、原住所存在安全隐患,都可以调整。但调整要有理由、要有记录、要告知其他子女。
第三条红线:不履行职责,要担责。
法律的规定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责任的落点有三个:
一是民事赔偿。 老人财产受损的,其他子女或者有关组织可以请求监护人赔偿。
二是撤销资格。 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三是刑事责任。 虐待、遗弃、侵占老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这三条红线,和本案的「公示义务」正好配套:公示是「事前防」,赔偿和撤销是「事后追」。一个有监督的监护,才是可持续的监护。
再补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监护人能不能收报酬?
法律没有规定成年人监护可以有报酬。原则上,监护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如果监护人为照护付出了大量时间、放弃了工作,其他子女愿意分担一部分费用,可以通过家庭协议解决。这笔钱的性质是「照护费用的分担」,不是「监护报酬」,写协议时要把名目写清,避免将来被说成「侵占老人财产」。
最后一个提醒:监护权不是「排他」的。 监护人有权决定老人的日常事务,但重大事项——处分房产、放弃继承、提起重大诉讼、决定手术方案——实务中通常要求告知其他子女,或者经法院许可。本案把「公示」写进判决,就是把这种「告知」变成了法定义务。谁当监护人,都躲不开这一条。
老人还在的时候,其实可以先安排好
这个案子是「事后指定」:老人已经失能,子女争执不下,才到法院。
但法律给了更早的安排工具。如果老人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家里有老人正在走向失能,可以提前做三件事。
第一件,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书面协议生效后,当这个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个工具的好处是「按自己的意思选人」。老人可以选最信任的那个子女,也可以选侄女、外甥、老朋友,甚至选一个组织。不用等失能之后由别人替他争。
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书面;二是最好公证。公证不是为了生效(书面即可),是为了将来少争议——一份经过公证的协议,很难被说成「老人当时糊涂了」。
第二件,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条路适合子女之间关系还不错、能坐下来谈的家庭。谈成了,写一份协议,全家签字,将来照协议办。
第三件,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可以在遗嘱中为子女指定监护人。这一条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但失能的子女;老人为自己的配偶指定,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遗嘱监护」空间,但可以通过遗嘱处理财产、通过意定监护处理人身照护,两条线并行。
三件事之外,还有一件「随时可做」的事:把财产摊开。 本案赵甲在审理中主动报告老人名下动产、不动产,这个动作对判决有实质影响——它让法院看到「这个人愿意透明」。反过来,如果有子女在法庭上说不清老人有多少钱、钱在谁手上,法官很难放心把监护权交给他。
再说申请指定监护,要准备什么材料。 实务中通常需要:
一是被监护人的情况证明: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必要时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这是关键材料,没有它,法院很难认定「失能」)。
二是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用来证明谁有监护资格。
三是申请人自己的情况: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照护安排(谁白天在家、离医院多远)。
四是财产清单:房产、存款、养老金、股票基金,越清楚越好。
五是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意见:同意、反对,都要有书面材料。
六是被监护人的意愿证据:失能前的书面表达、录音录像、邻居证言、居委会记录。
材料齐了,法院审起来快;材料不齐,最容易卡在「你到底有多少钱、谁在管」这两个问题上。
最后说一句实务提醒:指定监护之后,还有一串手续要办。 拿着判决书,去银行变更代办人、去医院办理签字授权、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处理房产事务、去社保和医保部门更新信息。有些机构还会要求提供「监护权证明」,判决书就是最硬的证明。办这些事之前,先复印几份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省得来回跑。
这个案子判得很轻,只有两句话:指定赵甲当监护人;赵甲每月 5 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个月的财产和照护情况。
但它回答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三个子女都想要监护权,法院凭什么选一个?
答案不是「谁更孝顺」,是三条可以证明的事:老人失能前一直跟谁住(照护的连续性)、谁住得更近(能不能及时到场)、怎样最能维持老人原有的生活状态(少折腾)。
第二句判决,更值得记住:监护权要配一个「看得见的账」。 老人失能后说不出话,监护人一个人管钱管人,如果没有监督,猜疑就会生根。让监护人定期公示,成本很低,效果很好——它把「你是不是贪了」变成「这个月花了多少」,把家庭矛盾从道德层面拉回到数字层面。
给家里有老人的读者三句话:
趁清醒,把话说了。 意定监护、协议监护,都是趁还能表达的时候做的安排;等失能了,只能由别人替你争。
趁没争,把账摊了。 老人有多少钱、在谁手上、每月花多少,早点说清楚,比事后对簿公堂好。
真要争,争「怎么管」,别争「谁更孝」。 法院看的是照护能力和连续性,不是谁在病床前哭得响。
最后一句:监护这两个字,重点不在「监」,在「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申请人赵甲、赵乙、赵丙共同起诉申请由法院确定被申请人严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本人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起诉申请由法院确定监护人。审理中,赵甲按动产、不动产等类别向法院报告了老人名下财产。三子女表示若自己为监护人,愿意定期公示财产和监护情况,接受监督,并由判决确定该义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沪0114民特266号民事判决:一、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的监护人;二、监护人赵甲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严某某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三申请人均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人民法院为失能老年人确定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交通条件、照顾惯例等因素,确保监护人能够及时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不便。
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监督人,监护人可以通过为被监护人财产状况制作账目等形式定期向监护监督人公示,从而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相关案例
- 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抚养纠纷|)
- 北京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信托纠纷案(信托纠纷|(2018)京民终508号)
-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变更监护人|)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1)沪0114民特26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1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