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集团公司欠包工头六百多万工程款进入执行;包工头在全国多地是被执行人、十余条终本记录、多家法院发来协助通知要冻结他的执行案款——集团公司见状受让了别人对包工头的九百三十万利息债权,申请抵销自己的执行债务。
最高法执监否决抵销:包工头已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若允许抵销,集团公司的普通债权将绕过分配程序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包工头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受让债权属「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留待执行分配程序统一处理。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资不抵债的申请执行人,他的执行款是全体债主的蛋糕——单个债权人不能拿抵销先切一刀。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请求抵销的债务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并依法律规定或债务性质可以抵销;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且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的,属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依参与分配规则处理;以抵销方式使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
三、赵律师点评
一笔精心设计的抵销
抵销的设计意图看一眼时间线就懂。六盘水中院判决集团公司向包工头牟某某支付工程款一百八十三万余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一百万元、赔偿停工损失三百四十二万余元,生效后进入执行,随即终本——集团公司没钱。另一边,包工头的日子更难:他在全国各地法院是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十余条终本记录在案,多家法院还向六盘水中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他应领取的执行案款。集团公司看准这个局面:重庆某建筑公司手里有一份对包工头的调解书——一千四百九十二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二〇二二年十一月,集团公司与建筑公司、置业公司签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其中九百三十万元利息债权;随即向执行法院申请:用这九百三十万抵销我欠你的执行债务。一抵一销,集团公司的六百万债务凭空消失大半——代价只是受让了一笔大概率收不回来的坏账。
抵销权撞上公平清偿
六盘水中院、贵州高院、最高法三级一致否决。规则坐标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须满足三个条件——抵销的债务经生效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前两个条件本案都够得上(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种类相同),争点全部压在第三个:属不属于「不得抵销」。最高法的推演路径值得细读:第一,牟某某的现状——多地被执行、十余条终本、多家法院冻结其执行案款——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完全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他的执行案款实质上是全体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第二,若准许抵销:集团公司的受让债权(普通债权)将不经分配程序、不按比例,直接优先足额受偿——其他债权人眼看着案款被切走一块,公平清偿原则被击穿。第三,定性:这种情况下的受让债权,正属第十九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权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但当它威胁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秩序时,必须让位。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没白买:可以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申报、按参与分配规则受偿——排队领,不能插队拿。
受让债权抵销的边界课
给各方划清边界。给被执行人:抵销是减债利器,但对手是谁要先看清——申请执行人正常清偿能力下,受让其债权抵销通常可行(文书确定+种类相同);对方已陷入多地被执行、终本缠身的,抵销这条路基本封死(本案例口径),受让债权只能去参与分配排队,买入价格要按「排队受偿」的预期打折。给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执行案款要被抵销切走的,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援引本案例的公平清偿口径;必要时申请参与分配,把自己的债权摆进分配盘子。给执行法院:审查抵销申请的三步——文书确定或认可?种类品质相同?申请人是否已具参与分配条件(多地被执行、终本记录、协助冻结)?第三步是近年最高法口径的新重心,别漏查。给债权交易市场:受让「对被执行人(自然人、资不抵债者)的债权」用于抵销的交易设计,法律上已无套利空间——定价时按参与分配受偿率测算,别按「抵销变现」幻想。
九百三十万受让债权想一笔抵掉六百万执行债务,三级法院齐声说不——包工头的执行款是全体债主的蛋糕,单个债权人拿抵销先切,就是插队。最高法把抵销权的边界画在公平清偿线上:要受偿,去排队;想插队,门都没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牟某某与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黔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一、牟某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无效;二、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牟某某支付工程款2943379.83元、利息3237717.81元;三、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牟某某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四、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牟某某停工损失3429709元;五、驳回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牟某某、某集团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提出上诉。贵州高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黔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六盘水中院(2020)黔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六盘水中院(2020)黔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三、变更六盘水中院(2020)黔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牟某某支付工程款1832571.52元及利息;四、驳回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集团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某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牟某某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2)黔02执95号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黔02执9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某建筑公司与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牟某某等共同归还某建筑公司借款本金14922077元……。2022年11月8日,某建筑公司(甲方)、某集团公司(乙方)、某置业公司(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集团公司受让某建筑公司依据(2016)渝0109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对牟某某享有的利息债权中的930万元债权。
另外,已有多家法院向六盘水中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牟某某在六盘水中院应领取的执行案款予以冻结或扣划。经查,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全国各地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其中还有十余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记录。
某集团公司向六盘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受让的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主张抵销本案中的执行债务。六盘水中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黔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异议请求。某集团公司不服,向贵州高院申请复议。贵州高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黔执复20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六盘水中院(2023)黔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某集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申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支持某集团公司的抵销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全国各地法院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部分法院还向本案的执行法院六盘水中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或扣划本案执行案款。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如径行准予某集团公司以其受让的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抵销本案中的债务,将导致某集团公司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牟某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故某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贵州高院和六盘水中院对其抵销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某集团公司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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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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