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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祥与吉林市某服务中心、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4)吉执监11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4-12-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担保中心代偿案判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生效:环保公司还款四百六十万,韩某伟、田某文、刘某祥三保证人连带。拖到二〇二三年才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早过。执行中环保公司和韩、田两位保证人表态愿意继续履行,唯独刘某祥跳出来说时效届满、不该执行我。

中院认为「同案被执行人都同意履行了,时效抗辩不成立」,驳回了刘某祥的异议;吉林高院执行监督纠正: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是放弃时效抗辩,放弃的意思表示只约束放弃者本人——环保公司等三方的表态不能当然及于刘某祥,他没签字、不认可的会议纪要也证明不了他承诺过。

维持对刘某祥不予执行的裁定。规则确立:连带责任连的是债,不连时效抗辩权——每个人的时钟自己上发条。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或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主张时效抗辩。

存在多个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时,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仅构成其自身放弃时效抗辩,该意思表示不当然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未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仍有权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五年后的执行申请书

案件的骨架是一份「迟到」五年的执行申请。吉林市某服务中心为种子基金贷款企业代偿后追偿,昌邑区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判决:环保公司给付代偿款四百六十万余元及利息,韩某伟、田某文、刘某祥在最高额六百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申请执行的两年期间应从届满后起算,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就过了。可服务中心直到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月才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程序里被执行人分化:环保公司、韩某伟、田某文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刘某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时效届满,请求不予执行。中院裁定支持刘某祥;服务中心复议,吉林市中院把口径翻了过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都同意履行了,刘某祥的抗辩不成立,驳回其异议。

放弃时效抗辩是「人身性」的

吉林高院执行监督把法律关系理顺。第一层,时效届满的后果: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超时效申请执行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异议、审查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时效抗辩是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第二层,放弃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执行时效——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再反悔主张时效抗辩。环保公司、韩某伟、田某文同意继续履行,属于各自放弃时效抗辩,对这三方可以继续执行。第三层,也是全案关键:放弃是单方的、人身性的意思表示——甲放弃自己的权利,不等于替乙放弃。三方的同意「不能当然及于刘某祥」,他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时效抗辩权完好无损。服务中心搬出一份会议纪要,说刘某祥也参加过对账会议、承诺过履行——高院看得仔细:纪要上没有刘某祥签字,他本人不认可,孤证不立,承诺不成立。最终裁定撤销中院复议裁定,维持对刘某祥不予执行。

连带债务里的时效网格

这个案子把「连带」的边界划得非常清楚:连带责任让每个债务人要对全部债务负责,但不让一个人的行为替另一个人作主。给债权人(尤其代偿追偿的担保机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的合规提示:执行时效两年是硬杠杠,判决生效后立即建立台账,中断事由(催收函签收、部分履行、和解)逐次留证;拖过五年的债,能执行谁全看谁「表过态」——本案三方表态换来继续执行,没表态的刘某祥全身而退,两个结果并存。给连带保证人的合规提示:时效届满后面对执行时,表态是战略决策——愿意还的人要书面确认(换来不再被抗辩的确定性),不愿还的人一句都别多说,会议可以开、纪要别签字、承诺别出口,本案刘某祥的谨慎救了自己四百六十万的责任份额。给其他被执行人的反向提醒:别人同意履行不妨碍你主张时效,但若你在会议纪要、催收回执、还款计划上签过字,抗辩权就没了——签字之前先看日期。

同案三个被执行人点头同意还钱,第四个人说不,吉林高院说这个「不」有效——放弃时效抗辩是每个人的私事,连带债务连得住责任,连不住别人的意志。五年迟来的执行申请书,追回了三方的债,也裁掉了第四方:时钟,各人自己上发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2018)吉02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94号民事判决):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祥科技公司)给付吉林市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服务中心)代偿款人民币4602305.98元(币种下同)及利息;韩某伟、田某文及刘某祥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伟、田某文及刘某祥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祥科技公司追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8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0月17日,某服务中心向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某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吉0202执异235号执行裁定,支持了刘某祥的异议申请。某服务中心不服,提起复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吉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认为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已经作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判项的意思表示,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刘某祥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裁定撤销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执异23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刘某祥异议申请。刘某祥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2024)吉执监11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二、维持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执异235号执行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执行人刘某祥提出不予执行的异议申请应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以此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的,则不得再主张时效抗辩。存在多个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时,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属于其在时效期间届满后放弃时效抗辩权,该部分被执行人不得再对执行提出时效抗辩;但是该部分被执行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仍然有权主张时效抗辩。

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109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7日生效,某服务中心于2023年9月8日申请执行,已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已届满。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作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对该三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执行,但该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及于刘某祥,不能以此认定刘某祥也已放弃时效抗辩。从其他证据看,尽管某服务中心提交名为《研究种子基金贷款企业某祥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对账事宜》的会议纪要,意图证明刘某祥也承诺继续履行生效文书内容,但刘某祥并未在上述会议纪要上签字且不认可自己曾承诺继续履行,故不能认定刘某祥作出过放弃时效抗辩、承诺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综上,刘某祥有权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作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并当然不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案号:(2024)吉执监11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3-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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