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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辛某元猥亵儿童案

案号:(2020)渝0116刑初149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1-04-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〇年六月间,辛某元以手机游戏、零食、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其经营的门市内和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实施猥亵。

辛某元对二十名均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亲、摸生殖器以及以生殖器侵入肛门等猥亵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二〇一五年修正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认罪认罚,为什么没能换来从宽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一般理解似乎应当从宽处理,法院却判了十五年。这个反差正是本案的价值所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用的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也说得很清楚,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院的具体考量是:被告人在数年内对二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侵入式猥亵,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严惩,虽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处罚。

十五年背后那四个数字

把量刑的事实基础摊开:时间跨度从二〇一六年到二〇二〇年六月,约四年半;被害人数二十名,且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行为方式包括以生殖器侵入肛门等侵入式猥亵;作案地点在其经营的门市与自家的面包车内。人数、时间、手段三者叠加,构成了对多名儿童长期实施侵害的完整图景。法院还特意指出,被告人是以手机游戏、零食、零花钱为诱饵——这种诱骗手段指向的是对儿童判断能力的利用,属于主观恶性较深的一类。

新旧法的适用,这一笔要算清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法院明确适用二〇一五年修正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这里涉及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作了调整与细化,比较新旧法之后再决定适用哪一部。本案适用旧法仍然判到十五年,说明在旧法的框架下,猥亵儿童多人、多次且手段恶劣的情形同样能够落在这个区间。办理跨越修法时点的案件,这一步比较不能省。

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实务提醒

本案给控辩双方都提了个醒。对辩护一方而言,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宽依据,但不是免罚或者大幅减让的保证,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时,法院完全可以在认定认罪认罚的同时不予从宽。对控方与法院而言,即便不予从宽,也应当在判决中说明具体理由,把考量因素逐项列出,而不是简单一句「不予从宽」。本案判决书把这些因素——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逐一点到,这份说理本身就是量刑公开的样本。

「可以从宽」四个字里有个「可以」——二十名男童、四年半、侵入式猥亵,认罪认罚也换不来减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辛某元以手机游戏、零食、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其经营的门市内和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对20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亲、摸生殖器,生殖器侵入肛门等猥亵行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14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辛某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辛某元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辛某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应予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在数年内对20名未满十四周岁男童实施侵入式猥亵,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严惩,虽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2020)渝0116刑初149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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