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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渝01民终1199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 · 2024-12-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短视频平台设有原创保护体系:自动为视频添加含平台标识与制作者账号的水印,制作者可自主选择上传的视频是否允许下载,并提供投诉举报途径;制作者同意下载的,其他用户下载的视频带有平台水印。

重庆某商贸公司研发、宣传、运营一款去水印解析器小程序,可实现对多个网络平台内视频去除水印,其宣传页面使用了该短视频平台的标识并提供去水印教程;成都某科技公司系用户购买去水印服务的收款主体。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寄生于平台、破坏正常运营秩序和原创保护机制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百万元;审理中其确认案涉小程序已不具备去水印功能,法院酌定赔偿三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

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其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技术中立不是免死金牌

技术中立原则的本意是:一项技术如果具有商业上重要的非侵权用途,那么即便被他人用于侵权,技术提供者也不当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个原则保护的是通用技术的创新空间,比如一台复印机可以复印文件,也可以复印盗版书,制造商不因后一种用途而担责。本案法院把这个原则的适用门槛讲清楚了:技术提供者自己就是经营者时,不能拿它来规避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主张免责时必须接受两方面的审查。第一方面是提供技术的正当性,看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使用者的行为;第二方面是技术本身是否还有实质性合法用途。两关都过不了,抗辩就不成立。

第一关:提供技术有无正当性

把本案事实套进第一关,答案很清晰。案涉小程序的去水印功能,绕开了平台设置的原创保护体系——视频制作者可以选择不允许下载,平台也会自动加水印,这套机制是平台与创作者共同建立的归属识别系统;去水印功能突破了上传用户的意愿与平台设置,把视频与创作者、与平台之间的连接一并断开,用户下载后即成为无主内容。更致命的是宣传方式:宣传页面直接使用该平台标识,还专门提供去水印的视频教程,指向性明确到只差报出名字。收款主体与运营主体分工配合、引导付费用户实施去水印,主观状态不是放任而是追求。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引诱与帮助的明显意图,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关:有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第二关同样没能通过。被告主张案涉小程序使用的是公开解码技术、协助用户从公开地址链接获取无水印视频,但既没有举证证明这款工具类软件具有重要的、合法的商业或生活用途,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里体现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技术中立的一方,对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负有证明责任,空泛地说存在合法用途是不够的。对照着看,真正的通用技术——浏览器、播放器、云存储——其合法用途是日常可见且可举证的;而一款专门用来去掉特定平台水印的工具,其设计目的从功能上就指向了单一用途,无法自证清白也就不难理解。

三万元赔偿的裁量逻辑

原告主张一百万元,法院只判了三万元,落差很大,但这个结果并不矛盾。法院综合考虑了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本案有几个从宽情节:案涉小程序在庭审时已经不具备去水印功能,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提供充分证据,赔偿只能走酌定路径;被告是小程序运营者与收款方,规模与获利能力有限。反过来看,这个数额也划出了行为定性上的一个分界: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否,和赔多少钱,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行为被否定性评价,本身已经实现了恢复竞争秩序的功能,赔偿数额则按实际损害与获利证据来确定。

说自己是中立的,先要证明这技术除了侵权还能干点别的正经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APP系短视频分享平台,其核心产品模式是向用户分发以原创内容为基础的视频内容。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构建了关于某APP的原创保护体系,其中包括自动提供水印(含某APP标识、名称以及视频制作者账号)、视频制作者可自主选择上传的视频是否允许下载,以及为用户提供投诉举报途径。如视频制作者在发布时同意下载,其他用户下载的该视频带有某APP水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研发、宣传、运营“去水印解析器”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案涉小程序),可实现对多个网络平台内视频去除水印。案涉小程序宣传页面有某APP标识,并提供了去水印的视频教程。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科技公司)系用户购买案涉小程序去水印服务的收款主体。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利用某APP知名度,寄生于某APP为视频搬运提供技术支持,破坏了某APP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原创保护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共同辩称:案涉小程序使用了公开解码技术,协助用户从公开的地址链接获取无水印视频,并未影响某APP的正常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北京某科技公司确认案涉小程序已不具备去水印功能。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渝019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一、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二、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渝01民终119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提供去水印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据此,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经营者经常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技术中立”原则是指,若一项技术具有商业上重要的非侵权用途,则其即使被他人用于侵权,技术提供者也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该原则旨在平衡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但技术提供者作为经营者时,不能滥用“技术中立”原则规避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小程序的去水印功能未经许可,突破某APP原创视频上传用户意愿和平台设置,帮助其他网络用户实现对某APP视频的下载并去除原创视频上传用户在某APP平台的账号水印、某APP平台的水印,从而断开视频作品与视频创作者以及某APP的联接。如不及时制止,将打击原创者积极性,某APP的经营性利益及其竞争优势也有可能被人为减损。作为网络技术提供者,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应当知道案涉小程序可能产生侵犯某APP用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后果,却仍运营案涉小程序,并引导付费用户实施“去水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其公开宣传可实现对多个网络平台内视频去除水印,特别是案涉小程序宣传页面有某APP标识,并提供了去水印的视频教程,指向性明确,诱导、帮助他人侵犯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及视频制作者对某APP合法权益的意图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小程序作为工具类软件,具有重要的、合法的商业或生活用途,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案涉小程序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和后果等因素,酌定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3万元。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4)渝01民终1199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9-2-52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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