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取别人网站的数据,违法吗——先给结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抓了什么、怎么抓、拿去做什么。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另外,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也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该法第十三条)。如果抓取的内容涉及个人信息,还另有更严的约束。下面讲清边界。

⁠​‌​‌​​‌​‌‌‌​‌​‌​​‌​​‌​​‌​‌​​​‌‌​‌​‌‌​​‌​‌​‌​‌‌​​⁠

一、数据本身受不受法律保护

结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一个「引致条款」——它本身没有直接给出保护规则,而是说:其他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就按那些规定来。所以谈数据爬取,要看的是各个具体领域的规则——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

二、爬取数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论:经营者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认定数据抓取是否「越线」的常用依据——判断时通常看:

  • 抓的是什么:是公开可见的信息,还是需要破解、绕开限制才能拿到的数据;
  • 怎么抓的:是否遵守目标网站的 robots 协议,是否高频大量抓取、影响对方正常运行;
  • 抓来做什么:是自用分析,还是直接搬运、替代对方的产品或服务;
  • 有没有造成损害:是否挤占对方服务器资源、是否实质替代了对方。

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的抓取,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262号 · 案号 (2021)京73民终1011号

裁判规则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划出了数据竞争的「红线」: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他人数据,实质性替代对方产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对方权益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所以,抓取数据不是一律违法,但一旦「搬运」到足以替代对方服务,就越线了。换句话说,平台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可以请求法律保护。给做数据业务的提示是,取数前想清楚抓的是什么、怎么抓、抓来做什么、有没有损害对方。

三、利用网络经营,还有「互联网专条」

结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其中明确禁止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这一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它把网络环境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列了出来。与爬取数据最直接相关的,是其中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换句话说,绕开验证码、破解访问限制、破坏对方的反爬措施去批量拿数据,本身就落入这一条的禁止范围。同条还禁止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比如抓取量过大,把对方服务拖垮。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9-2-529-002 · 案号 (2024)渝01民终11992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戳破了「我只是提供技术」的说法:以「技术中立」主张免责,法院会审查两点:一是技术有没有正当性,你是否明知或应知它可能被用于侵权、有没有引诱侵权或者主动干预使用者;二是这项技术除侵权外,是否还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所以,两者都不具备时,「技术中立」的抗辩不成立。换句话说,提供绕开限制、专门用于抓取的工具,是有风险的。给开发者的提示是,别把「中立」当成免责的挡箭牌。

四、抓取到个人信息,另有更严的约束

结论:抓取内容涉及个人信息时,还受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则的约束。

如果抓取的页面里含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那就不只是「数据」问题,还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处理个人信息要有合法依据,要遵循必要、正当原则。以爬取方式大量收集个人信息,风险明显更高。

给企业的提示:做数据抓取前,先判断数据里有没有个人信息;有的话,先厘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五、做数据抓取前的合规清单

结论:不能因为「数据是公开的」就当然认为合法,应当逐项评估。

几条可以照着自查的要点:

  • 看协议:目标网站的 robots 协议、用户协议、服务条款里对抓取是怎么约定的;
  • 看权限:抓的是公开数据,还是需要登录、绕开技术措施才能拿到的数据——后者风险高得多;
  • 看影响:抓取频率会不会影响对方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 看用途:抓来的数据用来做什么,会不会直接替代对方的产品或服务;
  • 看内容:数据里有没有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另行评估。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爬取别人网站的数据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规定扰乱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也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抓取到个人信息的,还受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则约束。相关内容还可参阅个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怎么维权、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平台是否担责与AI生成文章图片视频侵权谁担责。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