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一、案情速览
一个人在网上卖了十支气枪,价格从一千五百五十元到五千二百元不等,通过物流邮寄。经鉴定,全部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标准的枪支。
按老的司法解释,卖十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一审判了十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六年:比动能较低的气枪,不能唯数量论,要综合外观、材质、发射物、价格、用途、致伤力、主观认知等情节判断,可直接依新的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涉案枪支数量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依照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的批复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十支气枪,一审十年,二审六年
2018 年 9 月到 2019 年 1 月,牛某在网络上卖气枪。价格从一千五百五十元到五千二百元不等,通过物流邮寄给买家。一共卖了十支。 经鉴定,这十支气枪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且枪口比动能大于一点八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支。具体分布是:枪口比动能在二点三到四点四之间的七支,在五点零一六到七点零之间的三支。售价分布是:一千五百五十元到一千八百元的四支,三千二百元到三千五百元的二支,四千二百元到五千二百元的四支。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一审判决:牛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牛某上诉,理由是:不属于「情节严重」,一审量刑过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0 月二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从十年到六年,减了四年。这个改判不是「酌情从轻」,而是把「情节严重」这个定性推翻了。背后的依据,是两份文件之间的张力。
二、两份文件打架:数量标准与综合裁量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情节严重」这四个字,直接决定了刑期在十年以上还是以下。 **第一份文件,是 2009 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按这份文件,牛某卖十支,正好踩线,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一审就是这么判的。 **第二份文件,是 2018 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按这份文件,十支只是一个因素,不是唯一因素;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可以综合考量后不认定「情节严重」。 两份文件的关系怎么处理?二审给出了答案:批复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确定了「数量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质性修改了**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质性修改」这四个字,是关键。它意味着:不是「批复优先」,而是「标准变了」——从「唯数量」变成了「数量加情节」。 **两份文件打架:数量标准和综合裁量,谁优先。** 本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六年,差额来自一个规范冲突。这个冲突,是涉气枪案件的核心争点。 **一边是数量标准。**2008 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此前的相关标准,把枪口比动能达到一定数值(早期为 1.8 焦耳/平方厘米,后调整为 1.8 焦耳/平方厘米的判定线)的气枪认定为枪支。按这个标准,十支气枪早已超过「情节严重」的五支门槛,十年起步。 **另一边是综合裁量。**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小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枪口比动能、发射物的性质、致伤力大小、用途、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需判处刑罚的,应当与枪支数量、枪口比动能等情节相适应。 **批复的实质,是把「唯数量论」改成了「数量加情节」。**对枪口比动能刚刚超过标准、杀伤力有限的气枪,不再机械套用五支门槛。 **本案的适用。**十支气枪,枪口比动能从二点三到十几不等,多数处于低位;发射物为普通钢珠或铅弹,未流入高危场所,未造成人身伤害。二审据此认定,不宜按「情节严重」的量刑档处理,改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最终六年。 **这就是「同一部法律、两个结果」的原因**——不是二审「放水」,是一审没有适用 2018 年的批复。
三、比动能二点三,为什么还算枪支
很多人会问:二点三焦耳每平方厘米,打在身上也就是疼一下,为什么算枪支? 因为标准就是这么定的。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一点八焦耳每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这个标准从 2008 年开始执行,一直沿用。 一点八是什么概念?大致相当于打穿一层薄铁皮、打进皮肤的程度。它不是一个「杀伤力很强」的标准,而是一个「具有致伤力」的标准。 这个标准的争议一直很大。仿真枪、气枪、玩具枪,很多都超过这个线。所以 2018 年的批复才会出台——它没有改变「什么是枪支」的标准,但改变了「达到标准之后怎么判」。 换句话说:**入罪的门槛没变,量刑的刻度变了。** 本案的十支枪,比动能最低二点三,最高七点零,都属于「刚刚过线」的范围。按批复的表述,这叫「枪口比动能较低」。 二审在综合考量时,列了几项具体事实: 发射物是塑料或者金属弹丸,尚无证据证实能够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购买者的目的是个人爱好、收藏、娱乐,没有用于犯罪的主观动机; 枪支全部追回,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牛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 这几项,都指向「社会危害性较低」。 **枪口比动能二点三,为什么还算枪支。** 很多人不理解:二点三焦耳每平方厘米,打在身上连皮都破不了,怎么就是「枪」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标准里。 **标准是多少。**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及后续技术规范,确立了枪支认定的比动能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为枪支。**这个数值的来源,是实验得出的「足以致人轻伤」的临界值——打穿人体皮肤(不含衣物)所需的最低能量密度。 **二点三意味着什么。**略高于标准线,属于「杀伤力较小」的枪支。它能打穿皮肤、能打瞎眼睛、能造成轻伤,但打不穿骨头、难以致命。 **为什么「小威力」也入罪。**因为刑法设立枪支犯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不是具体某个人的身体健康。一把能打伤人的枪,无论威力大小,只要流入社会,就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它可以用来抢劫、威胁、伤及无辜。标准定在 1.8,就是把「可能致人轻伤」作为危险性的下限。 **但「入罪」和「重判」是两件事。**这正是 2018 年批复要解决的问题:**达到标准的,都算枪支,都可以入罪;但量刑要综合考量比动能的高低。**二点三的枪和二百的枪,社会危害性天差地别,量刑不能一样。 **本案的量刑逻辑。**十支枪,比动能从二点三到十几不等,多数处于低位;发射物是普通钢珠、铅弹;没有流入高危场所;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这些因素叠加,法院认为不宜按「情节严重」处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终六年。 **给当事人的一句话。**「这枪打不死人」不是辩护理由,「这枪杀伤力小」才是。前者否定枪支属性,与鉴定意见正面冲突;后者承认属性、争取轻判,才是有效的辩护方向。
四、二审为什么能直接改判,不用报最高法核准
这里有一个程序上的难点,值得单独讲。 如果认为牛某不构成「情节严重」,那么他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量刑,判六年没问题。但如果不构成情节严重、又要判到十年以下,是不是要走「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个程序俗称「报核」,要走最高法院,非常严格。 二审的回答是:不需要。理由是:批复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确定了「数量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质性修改了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所涉案件可以直接依据批复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无需适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这段话的逻辑是:报核程序适用于「法定刑没有变,但个案需要往下判」的情形。而本案是「法定刑档次本身变了」——从「十年以上」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变了,就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判」的问题,自然不需要报核。 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涉及气枪的案件,只要比动能较低、综合情节轻微,法院可以直接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判,不必层层上报。这大大降低了这类案件的量刑重心。 对辩护的提示是:办这类案子,主攻方向不是「请求减轻处罚」,而是「请求不认定情节严重」。前者要报核,后者不用。路径选对了,结果差很多。 **二审直接改判,为什么不用报最高法核准。** 有人会问:法定刑是十年以上,二审改判六年,这不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吗?按《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为什么没走这个程序? **关键在「法定刑」怎么理解。**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法定刑有两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不是罪名本身的法定刑,是加重构成。二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那就回到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六年在这个幅度之内,不是「法定刑以下」,自然不需要报核。 **这个区分很重要。**如果二审是「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但认为十年太重,破格判六年」,那才需要报核。区别在于:前者是**改变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后者是**在认定的法定刑以下破格**。前者是二审的固有职权,后者要受核准程序约束。 **二审能直接改判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一审的错误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没有适用 2018 年的批复,把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是法律适用错误,二审直接改判,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实务上的意义。**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不是「请求从轻」,而是「请求改变量刑档次」。说服法院「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比说服法院「判十年太重」有效得多。前者是法律适用之争,法院有权直接处理;后者需要突破法定刑,程序成本极高。 给辩护人的一句话:**先把档次打下来,再谈情节。**档次不下来,一切从宽情节都是白费。
五、卖气枪、玩气枪的人该知道什么
这个案子对两类人有用:卖的人和买的人。 **先说卖的人。** 第一,**气枪是枪。**不管叫「气枪」「仿真枪」「模型枪」,只要枪口比动能大于一点八焦耳每平方厘米,就是枪支。卖它,就是非法买卖枪支。 第二,**数量不是唯一的量刑因素,但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案十支,即便改判六年,也还是六年。如果卖的是三支、五支,可能判到三年以下甚至缓刑;如果卖的是火药动力枪,标准更严——两支就属于情节严重。 第三,**规避调查是加重情节。**批复明确把「是否规避调查」列为考量因素。本案牛某采取网上平台等隐蔽方式交易,被认定为「具有规避调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这一条对他不利。 **再说买的人。** 第一,**买也构成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和卖都在里面。本案的买家没有被起诉,可能是因为数量少、用途正当、主动上交,但这不代表「买不违法」。 第二,**主动上交可以从宽。**买了之后后悔,交到公安机关,说明来源,通常能从轻处理。 第三,**别拿去打猎、打鸟。**一旦用于其他违法活动,性质就变了,可能涉及危害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更重的罪名。 最后一句给所有喜欢「玩枪」的人:一点八焦耳每平方厘米这条线,比大多数人想象的低得多。很多玩具枪、水弹枪、仿真枪都过线。买之前查一下参数,比事后解释有用。 **卖气枪、玩气枪的人,该知道什么。** 这个领域的规范变动频繁,普通人很容易踩线。把要点摆出来,比讲道理有用。 **第一,什么算枪。** 枪口比动能 ≥ 1.8 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市面上多数「仿真枪」「玩具枪」如果使用压缩气体发射弹丸且达到这个标准,就属于枪支。买之前问清比动能,问不清就不要买。 **第二,买也犯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包括购买和出售。买一支气枪自用,同样构成犯罪。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以为只有卖才犯法。 **第三,网络平台不是避风港。** 通过电商、社交软件、二手平台交易,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单号全部留痕。平台的关键词筛查已经很成熟,「气枪」「狗」「仿真」「钢珠」「瞄准」这些词都在监控范围内。所谓「暗语交易」,在侦查阶段几乎无效。 **第四,持有也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最高三年。放在家里不用,也是犯罪。数量达到标准的,还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第五,量刑看什么。** 按 2018 年批复,综合考量:枪支数量、枪口比动能、发射物性质、致伤力、用途、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比动能低、数量少、纯自用娱乐、没有前科、认罪认罚的,很多案件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第六,最好的选择是不碰。** 如果已经买了,主动上交、如实说明,是唯一能减轻后果的路。**藏起来、转手卖掉、拆掉丢弃,都会让事情变糟。**转手卖掉是「买卖」,拆掉丢弃可能构成「毁灭证据」,藏起来就是「持有」的持续。 **一句话总结:**这类东西,不碰最安全;碰了,早交早好。
十支气枪,一审十年,二审六年。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一句话:**气枪不能唯数量论。**同样是十支,火药动力的和压缩气体动力的、比动能七点零的和三百五十五的,社会危害性差得远。标准改了,量刑的重心也就跟着往下走——但「气枪是枪」这一点,从来没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牛某利用网络平台,分别以1550元至5200元不等价格,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向他人销售10支气枪。经鉴定,该10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其中,枪口比动能在2.3-4.4焦耳/平米厘米的7支、5.016-7.0焦耳/平米厘米的3支;售价1550-1800元的4支、3200-3500元的2支、4200-5200元的4支。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2)冀07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牛某以不属于“情节严重”、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冀07刑终12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改判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六年。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牛某非法买卖枪支10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对于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唯数量论,而应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确保罪刑均衡。
而且,《批复》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确定了“数量+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质性修改了《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所涉案件可以直接依据《批复》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无需适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案涉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最高为7焦耳/平米厘米,最低为2.3焦耳/平米厘米,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依法应当适用《批复》对定罪量刑予以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案涉枪支的发射物为塑料或金属弹丸,尚无证据证实能够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向被告人牛某购买枪支者的目的为个人爱好、收藏、娱乐,无用于犯罪的主观动机,且枪支均予追回,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牛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犯罪记录。牛某买卖枪支具有牟利目的,出售价格为1550元至5200元不等,且采取网上平台等隐蔽方式进行交易,具有规避调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但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经综合考量,对牛某买卖枪支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数量论,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涉案枪支数量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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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冀07刑终125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0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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