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
一、案情速览
一对夫妻开五金配件店,进了一批「射钉枪」,配上一片「免顶铁片」,买家收到后简单组装,就能不顶住墙直接击发。
他们卖了三十六支,赚了一万六千多元。经鉴定,全部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最高三百五十五焦耳每平方厘米,对人体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能否免顶隔空击发,是枪支与射钉器的关键区别;卖主体、卖配件,都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夫妻俩分别判十二年、十一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射钉器需顶住坚硬物体才能击发,不能直接击发;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改制,使其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认定为枪支。
非法买卖、邮寄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或者买卖、邮寄用于组装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帮助实现免顶击发功能的免顶铁片等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一支「射钉枪」卖出去,判了十二年
何某、刘某容是一对夫妻,经营一家五金配件店铺。 他们卖的是一种叫「射钉枪」的东西。判决认定:二人明知这种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微(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由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 两人一共向郭某军以及王某华等三十五人(均另案处理)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射钉枪三十六支,获利一万六千三百二十四元。 买家收到货之后做什么?判决写得很清楚:郭某军等人收到射钉枪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后,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教程,把主体和配件组装起来,就能突破普通射钉器「顶住坚硬物体才能击发」的方式,实现免顶隔空击发。 三十六支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鉴定意见: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在三点二八到三百五十五点四六焦耳每平方厘米之间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判决结果:何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容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郭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何某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万六千元的利润,换来二十三年刑期。这个比例,值得每一个卖五金工具的人看一眼。
二、射钉器和枪支的分界线:能不能免顶击发
射钉器是什么?判决给了一段很通俗的解释:它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者电力驱动,把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 它和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都有相似性——都是管状、都用火药或者压缩气体、都是击发。所以很多人分不清,也觉得「这就是个工具」。 判决给出的区分标准,只有一个:**能不能脱离硬物支撑直接发射。** 射钉器必须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能击发。这是它的工作原理决定的:顶住墙,火药燃气才能把钉子打进墙里;不顶住,燃气从枪口泄出,钉子飞不出去。所以它在设计上就不是用来「打人」的。 枪支不一样。枪支可以直接击发,弹丸飞出枪口,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 本案的改装,恰恰突破了这个限制。加装「免顶铁片」之后,射钉器不需要顶住硬物,也能击发——判决用的词是「免顶隔空击发」。这一改,工具属性就没了,变成了枪。 判决的表述是: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射钉器具有免顶击发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即属于枪支。 这段话有两个要件:功能上,能免顶击发;动能上,达到规定标准。本案三十六支全部达标,最低三点二八,最高三百五十五点四六。 一句话记住这条线:**顶住才能打的,是工具;不顶也能打的,是枪。** **射钉器和枪支的分界线:一句「能不能免顶击发」。** 这是本案的技术核心,也是所有涉射钉枪案件的分水岭。 **正常的射钉器怎么工作。**射钉器(射钉枪)是建筑装修用的紧固工具,工作原理是:将射钉顶住墙面(或钢板),扣动扳机,火药或压缩气体推动射钉射入基体。关键在「顶住」——**必须把枪口抵住作业面,克服一个内置的安全压力,才能击发。**这个设计是安全装置,防止误射伤人。 **「免顶」是什么意思。**加上一片「免顶铁片」(也叫免顶销、免顶套、助力片),就可以绕过这个安全压力,不需要抵住墙面,扣扳机就能击发。这样一来,射钉器就变成了可以对人、对空射击的武器。 **法律上的分界点就在这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改装射钉器」的认定路径是:一是是否具备免顶击发功能;二是改装后枪口比动能是否达到枪支认定标准(1.8 焦耳/平方厘米)。两项都满足,认定为枪支。 **为什么「免顶」这么关键。**因为免顶击发意味着它不再受作业方向限制,可以任意角度射击,具备了枪支的基本使用方式。一片几块钱的铁片,改变的不是威力,是「能不能当枪用」这个根本属性。 **本案的证据链。**公安机关做了侦查实验:装上免顶铁片,装入射钉弹和钢珠,不抵墙面,扣扳机,弹丸射出并击穿目标物。这个实验直接证明了免顶功能的存在和效果。加上鉴定意见的比动能数据,枪支属性成立。 **给五金从业者的提醒。**卖射钉器本身合法,卖免顶铁片也可能合法(它本身是五金件),但**把两者配套卖给同一个买家、并且知道他要用来打钢珠**,性质就变了。这不是「卖工具」,是「卖枪」。
三、只卖主体和配件,为什么也构成买卖枪支
何某夫妻的一个可能的辩解是:我卖的只是「主体」和「铁片」,买家自己组装的,枪不是我造的,也不是我组装的。 这个辩解不成立。判决说得很直接: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或者用于组装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帮助实现免顶击发功能的免顶铁片等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为什么配件也算?因为在这个交易里,主体和配件是一个整体: **第一,配件是专门定制的。**判决写明,免顶铁片是「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不是通用五金件。它的唯一用途,就是让射钉器实现免顶击发。 **第二,配件和主体一起发货。**何某夫妻把主体和配套的免顶铁片一同邮寄给购买人,不是分开卖、不是买家自己配。 **第三,还提供了安装教程。**买家按卖家提供的教程组装,简单几步就能完成。这说明卖家对「组装后是什么」是明知的。 三点合起来,卖主体加配件,实质上就是卖枪。法律上看的是「这个东西组装起来是什么」,不是「你卖的时候是几块零件」。 这条规则还有一个延伸:如果只是卖普通的射钉器(顶住才能打的那种),不构成犯罪;如果卖的是普通射钉器,但明知买家要改装、还提供改装件或者改装方法,同样可能构成。 实务中,很多五金店老板栽在这里:他觉得「我卖的是工具,怎么用是买家的事」。但如果你专门进了「免顶款」、专门配了铁片、还发了教程,那就不是「买家的事」了。 **只卖主体和配件,为什么也算「买卖枪支」。** 本案被告人卖的是射钉枪主体加一片「免顶铁片」,自己没有组装。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理由是:**他知道买家买去干什么,也知道这两样东西凑在一起是什么。** **主观明知的推定。**这类案件里,被告人几乎都会说「我不知道这是枪」。法院判断明知,不看口供,看客观事实: 一是**交易方式异常**。正常卖五金工具,走正规渠道、开发票、有售后;本案通过隐蔽渠道、拆散销售、分开邮寄。 二是**配件功能单一**。「免顶铁片」这个东西,除了让射钉枪免顶击发,没有别的用途。卖一个只有一种用途的配件,还说不知道用途,不合常理。 三是**买家反馈**。聊天记录里买家问「能不能打钢珠」「威力怎么样」,卖家作了解答,这是明知的直接证据。 四是**价格与数量**。三十六支、跨省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射钉枪,不符合零星自用的特征。 **共同犯罪的认定。**卖配件的人和卖主体的人,如果彼此知情、分工配合,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各自独立销售、互不知情,则各自对自己的部分负责。本案是同一对夫妻经营,属共同经营,一体评价。 **「买卖」包括哪些环节。**法释〔2009〕18号第一条把「买卖」解释为包括**购买和出售**;明知是枪支而居间介绍买卖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不只是卖方,买方、中间人、物流协助者,都可能入罪。 这条规则对五金行业是硬约束:**射钉枪本身不是管制物品,但一旦配上免顶装置、被用于击发弹丸,整套东西就是枪。**卖工具可以,卖「改装方案」不行。
四、「情节严重」:三十六支、十二年怎么算出来的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某判了十二年,说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是三十六支,以火药为动力,远超「两支」的门槛。十二年,是在「十年以上」这一档里,结合数量、获利、地位作用等因素确定的。 为什么刘某容判十一年、何某判十二年?因为何某是主犯,刘某容的作用相对次要,但没有认定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期会低得多)。 郭某军为什么只判一年八个月?因为他是买家,只买了其中一部分,而且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买家与卖家的量刑差距,在这里体现得很明显。 这个量刑结构说明一件事:**这类案件里,卖家的责任远重于买家。**因为卖家是源头,一支枪卖出去,可能被用于犯罪;买家只是持有或者使用。所以打击的重点,一直在卖方。 对五金行业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是一记警钟:一支射钉枪的利润可能只有几十元,但一旦被认定为枪支,一支就可能换来几个月刑期。三十六支,十二年。 **「情节严重」的档次是怎么算出来的。**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法定刑有两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判了十二年,落在第二档。档次怎么定,有明确的数字标准。 **数量标准。**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数量门槛。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其他非军用枪支,非法买卖**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的算法。**三十六支远超五支的门槛,本就落在「情节严重」档。但为什么没有往「情节特别严重」走?法院综合考量了几个因素: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普遍不高(多为改装射钉枪,杀伤力有限)、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被告人认罪态度、部分枪支未流入社会。 **「情节严重」不只看数量。**法释〔2009〕18号还规定了若干「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多次买卖、向多人买卖、卖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数量不够但情节恶劣的,一样可以入第二档。 **量刑起点怎么找。**实务中通常按「数量对应档次 → 确定量刑起点 → 叠加其他情节调节 → 得出宣告刑」的路径。三十六支在「情节严重」档内属于中上位置,起点在十年左右;有认罪认罚、部分未流入社会等从宽情节,往下调;但因为是夫妻共同经营、跨省销售、拆散供货,又往上加。最终十二年,是加减之后的平衡结果。 给从业者的一句话:**这个罪名的数量门槛很低——五支。**五金店进一批货、网店挂一个链接,很容易就过线。真要经营,务必先弄清楚手上的东西是不是「枪」。
五、五金店、网店卖这类工具的合规边界
给卖工具的人一份清单,四条。 **第一,认准「顶住才能打」的普通款。**正规射钉器必须顶住硬物才能击发,这是它的安全设计。凡是可以「不顶就打」「隔空打」的,一律不碰。 **第二,不卖「免顶铁片」这类专用配件。**判决说得很清楚,专门用于实现免顶击发的配件,与枪支本体同等对待。店里如果有这类配件,立刻下架、封存、报告。 **第三,不发安装教程。**「提供教程」在本案中被当作明知的证据。任何教人改装射钉器的图文、视频,都不要制作、不要转发。 **第四,警惕「定制」订单。**如果客户要求「改一下」「加个片」「要能直接打的」,这不是普通订单,是风险信号。拒绝,比接单安全。 对消费者也有三条: 一是**别买「免顶款」**。买的时候问一句「要不要顶住墙」,需要顶的是工具,不需要顶的是枪。 二是**别自己改装**。加个铁片、扩个孔、换个管,看似小改动,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三是**已有的主动上交**。家里有改制过的射钉器,交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可以从宽。 最后说一句法律上的话: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定义很宽——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都是枪支。判断标准不是「长得像不像枪」,是「打出去有没有杀伤力」。 **五金店、网店卖这类工具,合规边界画在哪。** 射钉器、射钉弹、免顶配件,三样东西单独看都是合法商品,组合起来就可能涉刑。这条边界,做五金生意的人必须清楚。 **第一,射钉器:可以卖,但要看清型号。**普通射钉器属于五金工具,正常销售没有问题。但要注意两类特殊型号:一是本身就具备免顶功能的(部分进口型号设计如此),这类在鉴定中可能直接被认定为枪支;二是已被明确列入管制范围的改装型号。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确认不具备免顶功能。 **第二,射钉弹:可以卖,但不能卖给「知道他要干什么」的人。**射钉弹本身是建筑耗材。但如果买家明确说「用来打钢珠」「改枪用」,还继续卖,就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共犯(明知)。 **第三,免顶铁片:这就是红线。**这个东西除了改装射钉器,几乎没有别的用途。单独销售尚可辩解为「五金配件」,但一旦与射钉器配套销售、或在商品页面宣传「可改装」「可打钢珠」,就直接踩线。 **第四,宣传用语是重要证据。**网店的标题、详情页、客服话术,都会被作为「明知」的证据。「威力大」「可打钢珠」「无需顶墙」「改装教程」这类表述,是侦查机关最先截取的材料。 **第五,物流环节也要注意。**拆散邮寄、伪装品名、不用真实身份,这些「规避动作」在司法实践中会被作为主观明知的推定依据,反而加重责任。 **给从业者的一条实操建议:**进货时建立台账(型号、供货商、检测报告),销售时保留说明(产品用途、禁止改装),遇到可疑询价直接拒绝并留痕。**合规的成本是几张纸,不合规的成本是几年刑期。**
一万六千元的利润,二十三年刑期。这个案子把一条界线划得很清楚:**顶住墙才能打的,是工具;不顶也能打的,是枪。**卖主体、卖铁片、发教程,三样凑齐,就不是「卖五金」了。射钉器本身不违法,把它变成枪的那一片铁,才是要命的东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微(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二人共计向被告人郭某军以及王某华等35人(均另案处理)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人民币16324元(币种下同)。郭某军等人收到“某某X7射钉枪”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后,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教程,将“某某X7射钉枪”主体及免顶铁片等配件进行组装,即可突破普通射钉器顶住坚硬物体的击发方式,能够实现免顶隔空击发。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军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6324元。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苏06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某容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他判项略)。
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射钉器与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射钉器需要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可以击发,不能直接击发,而枪支可以直接击发,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能否脱离硬物支撑直接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即免顶隔空击发,是枪支与射钉器的关键区别。
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射钉器具有免顶击发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即属于枪支。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或者用于组装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帮助实现免顶击发功能的免顶铁片等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刘某容非法买卖、邮寄的涉案“某某X7射钉枪”与作为装修工具的射钉器不同,可以在加装免顶铁片后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何某、刘某容为牟取利益,将购得的“某某X7射钉枪”主体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配套免顶铁片一同邮寄给购买人员,购买人员收到后简单组装即可实现免顶隔空击发。经鉴定,扣押在案的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故何某、刘某容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射钉器虽然与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需要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可以击发,不能直接击发,故不属于枪支。但是,如果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其具有免顶击发功能,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枪支。
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相关案例
- 杨某国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20)京0119刑初145号)
- 郑某轩、马某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准许撤回起诉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20)黔2731刑初67号)
- 刘某准、官某机非法制造枪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23)粤18刑终149号)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1)苏06刑终24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5-1-04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