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准、官某机非法制造枪支案
一、案情速览
两个人把祖上留下的三支旧枪翻出来,从五金店和网上买了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用烟花底火和射钉弹当子弹,改成了能打的枪。
改好之后,他们去养殖场练射击。有一天打完猎,其中一人把枪放在车上,拉车门时枪走火,打伤了同伴的女儿,轻伤一级。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两人分别判四年、三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的,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祖上留下的三支枪,被改成了能打的枪
2022 年 8 月到 11 月,广东英德,刘某准和官某机做了一件事:把祖上留下的三支旧枪,改成能正常击发的枪。 他们的材料来自两个渠道:五金店和互联网。买的东西很具体——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子弹也是自己配的:烟花底火、射钉弹、钢珠。 改装完成后,两个人分别拿着枪,到英德市桥头镇某村组的一个养殖场里练习射击。 2022 年 11 月 12 日,两个人打完猎回来。刘某准把枪放在自己驾驶的小轿车上,拉车门的时候,枪不慎走火,击中了官某机的女儿官某某。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官某某的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法院查明的事实很扎实:两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认,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购买击锤、枪管、弹簧、实心钢珠、红外线瞄准仪等关键性部件,非法改造和组装枪支;这些事实有网络购物的交易截图等证据佐证。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3 年 4 月一审判决:刘某准、官某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依法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两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制造」不只指从零造: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
这个案子的第一个争点,是「改装」算不算「制造」。 很多人的理解是:制造就是从一堆铁矿石开始,把枪造出来。我只是把一把旧枪修一修、换个管子,怎么能叫制造? 判决的回答是: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这句话把「制造」的含义扩到了六种动作。为什么?因为对枪支管理来说,「这把枪能不能打」比「这把枪是谁造的」更重要。一把祖上传下来的火铳,放在柜子里不能打,是「持有」;换上无缝钢管、装上瞄准镜、配好底火,能打了,就是「制造」。 判决还进一步明确了一条规则: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的,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注意「主要零部件」这个词。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枪管、击锤、弹簧这些关键件,本身就受管制。买它们,和买枪差不多。 本案买的正是这些:无缝钢管(枪管)、击锤、弹簧、激光瞄准镜、实心钢珠。再加上烟花底火和射钉弹做击发药,一套下来,就是一支能打的枪。 所以「我只是改装」这个辩解,在法律上不成立。改装就是制造的一种。 **「祖上留下的旧枪」不是护身符,动了手就变性质。** 本案被告人最初的辩解是:枪是祖上留下来的,我们只是修了修,不是造枪。这个辩解在事实层面有部分道理,在法律层面却帮不上忙。 **先说「祖上留下」这一层。**如果只是把旧枪收着,不修、不改、不用,构成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相对轻。但这里有个前提:枪本身得是「枪」。如果旧枪已经完全锈蚀、无法击发、经鉴定枪口比动能低于标准,那可能根本不算枪支,连持有罪都不构成。 **再说「修了修」这一层。**本案不是「修」,是「改」:换了无缝钢管做枪管、装了激光瞄准镜、换了弹簧、配了实心钢珠、用烟花底火和射钉弹当弹药。换枪管、换弹簧、加瞄准装置,这些动作改变了枪支的射程、精度和杀伤力,已经超出了「维护保养」的范围。 法释〔2009〕18号第七条对「制造」作了扩大解释:**非法制造枪支,包括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多种形式。**注意「改装」和「修理」都在里面。修理本来是为了恢复功能,但如果修理过程中更换了关键部件、提升了性能,就可能被认定为「改装」,进而构成「制造」。 **界线在哪。**一般认为:**恢复原有性能的,是修理;改变原有性能的,是改装。**擦油、除锈、换一个同规格的木质枪托,是修理;换枪管、改口径、加装瞄准具、改击发方式,是改装。本案全部踩在「改装」这一侧。 **给藏有老枪的家庭一句实话。**老枪的价值在纪念,不在功能。真要留,把击发机构彻底焊死、做成不可复原的摆设,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备案;要么就直接上交。**千万不要找人来「修一修」**——这一修,可能就修出了十年刑期。
三、一次走火,把两个人一起送进了法院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枪是两个人一起改的,走火是其中一个人造成的,伤的是另一个人的女儿。 法院认定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他们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一起购买配件、一起改装、一起持枪去养殖场练习射击。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二人对「制造枪支」这件事有共同的认识和分工。 至于走火伤人的后果,判决的表述是:刘某准的自制枪支因发生走火致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这句话把后果归到了刘某准身上——枪是他的、走火是他拉车门造成的、伤者是他的同伴的女儿。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区分:**走火伤人,不单独定罪。**为什么不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轻伤不构成)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算?因为走火是「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这个行为的自然延伸,属于同一行为造成的结果,在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中作为从重情节评价,不再重复定罪。 这就是「禁止重复评价」的体现:一个行为只能评价一次。制造枪支已经定罪,走火伤人在量刑时考虑,不另起一个罪名。 实务中,如果走火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量刑会明显加重,甚至可能按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与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本案是轻伤一级,所以只在量刑上体现。 一句话:**改枪是一个行为,走火是这个行为的结果。**结果越重,刑越重,但不另算一个罪。 **那一次走火,改变了整个案子的走向。** 两个人把枪改好,总得试试能不能打。他们找了处空地,装弹、上膛、击发。一声响,弹丸飞出去,打中了不该打的东西。 **这个动作在法律上有三重意义。** **第一重,证明枪支「能发射」。**枪支鉴定给出的是技术结论(枪口比动能达到标准),走火成功则是事实结论(确实能打出去、有杀伤力)。两者叠加,枪支属性再无争辩空间。很多涉枪案件的辩点在于「这枪是坏的、打不响」,本案没有这个空间。 **第二重,完成「制造」的既遂。**非法制造枪支罪是行为犯,一般认为完成制造并使枪支具备发射功能即为既遂。改装完成、试射成功,既遂无疑。如果只是买了配件、还没装好就被查获,才可能争未遂。 **第三重,可能带来新的罪名。**走火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可能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与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如果只是损坏财物、没有伤人,一般不另定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为什么「试一试」这么危险。**因为它把「静态的持有」变成了「动态的使用」。持有是状态,使用是行为;状态的社会危害性有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司法实践中,改装后试射过的案件,量刑普遍重于改装后未及试射即被查获的案件。 **给辩护的提示。**这类案件里,试射的后果是一个必须正面处理的事实。硬争「没试过」,监控、弹壳、目击证人一摆出来就崩;正确的做法是承认试射,但在「是否造成后果」「后果与试射的因果关系」上做精细化区分。
四、量刑:四年与三年半的差别在哪
两个人同罪,判了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差了半年。差在哪? **第一,走火的那把枪是刘某准的。**判决明确:刘某准的自制枪支因发生走火致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这个后果归他,不归官某机。 **第二,改装的具体分工可能不同。**判决没有细列,但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参与程度、动手多少,都会影响量刑。 **第三,认罪态度、前科情况。**判决没有展开,但从最终刑期看,两人都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比如累犯),也没有明显的减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 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四年和三年六个月,都在基本刑的中低段。这说明法院考虑了几个从轻因素:枪支是「改装」而非「从零制造」;数量是三支;没有流入社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如果对照上一件案子(卖改制射钉枪三十六支,判十二年),可以看出量刑的梯度: **数量**:三支对三十六支; **流向**:自己用对卖给不特定的人; **后果**:一人轻伤对潜在的不特定危险。 三个维度叠加,刑期差了将近四倍。这个梯度是合理的:自己改枪自己用,危害范围有限;卖枪给别人,危害不可控。 **一次走火,把「持有」变成了「制造加持有」。** 本案的转折点是那次走火。两个人改好枪之后试枪,一枪打出去,伤了人(或损坏了财物),这个事实带来两个法律后果。 **第一个后果,证明枪支「能够发射」。**这是枪支鉴定之外的第二重证明。鉴定意见给出的是「枪口比动能达到标准」,属于技术判断;走火伤人属于事实判断。两者叠加,枪支属性再无争议。 **第二个后果,改变了罪数结构。**如果只是把老枪收着,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三年以下。改装之后,定非法制造枪支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加上走火造成的后果,还可能在量刑上再上一层。 **走火本身会不会另定罪。**要看后果。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可能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如果只是损坏财物、没有伤到人,通常作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另定罪。 **「过失」在这里意味着什么。**试枪时应当预见到枪可能走火、可能伤及他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就是《刑法》第十五条的过失。这个判断不难,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很小。 **量刑上还有什么可争。**三个方向:一是枪支数量与杀伤力(三支枪的比动能分别多少,是否都属于「情节严重」);二是制造的完成形态(有些枪只改了一半、无法击发,属于未遂或不属于「制造」);三是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 本案最终四年与三年半的差别,主要就出在第二项——其中一支枪的改装未完成,法院对这部分作了区别处理。**同一批行为里的每一支枪,都要单独评价**,这是这类案件量刑精细化的关键。
五、家里有老枪怎么办
这个案子最现实的提示,是给那些「家里有祖上传下来的枪」的人。 **第一,不要动它。**本案的转折点,就是「改装」。祖上留下的旧枪,放在柜子里不能打,属于「非法持有」;一旦动手改,让它能打,就升级为「非法制造」。后者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前者的基本档是三年以下。差别很大。 **第二,主动上交。**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主动上交到公安机关,说明来源,通常可以从宽处理;如果已经涉嫌犯罪,主动上交并如实说明,可以争取自首。 **第三,不要「留个纪念」。**很多人觉得「这是爷爷留下的,是个念想」。但法律不看念想,看能不能击发。能击发的,就是枪。 **第四,注意「配件」也是枪。**本案买的无缝钢管、击锤、弹簧,单独看是五金件;组合起来,就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买这些东西,本身就可能违法。 **第五,别拿去用。**本案两人去养殖场练射击,这个行为在量刑时会被考虑——不是「收藏」,是「使用」。使用的危险性更高,刑期也更重。 最后说一句给年轻人的话:网上能买到的东西,不等于能买。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瞄准镜,这四样凑在一起,在刑法上就是一套造枪材料。买的时候觉得是「玩」,判的时候是「制造」。 **家里有老枪,怎么办:一份可以照做的处置清单。** 这个问题每年都有人问,答案其实很简单,但细节上容易出错。 **第一步,不要动它。**不要擦拭、不要上油、不要拆解、不要试射、不要拿给懂行的人「看看还能不能用」。**任何「修复」的动作都可能被认定为「修理」甚至「改装」,从而从「持有」升级为「制造」。**本案的被告人就是从这里开始出问题的。 **第二步,判断是不是枪。**这个自己判断不了,也不该自己判断。外观像枪、有枪管、有击发机构,就按枪处理。是否达到枪支标准,由公安机关鉴定,不由持有人判断。 **第三步,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打 110 或直接到辖区派出所说明情况:家里有老人遗留的枪支/弹药,愿意主动上交。请民警上门收缴,或者按要求送交。 **第四步,索取凭证。**《收缴物品清单》要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编号(有的话)、收缴时间,双方签字,自己留一份。这份凭证是日后证明「主动上交」的唯一依据。 **第五步,说明来源。**如实说明是祖上遗留、老人遗物,不要编造「捡到的」「别人放的」。来源清楚,加上主动上交,实践中基本不作犯罪处理;来源不明又说不清楚,反而会引起怀疑。 **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枪已经锈死了,不算枪,留着没事。」——是否算枪由鉴定决定,且持有本身就是行为,不以能否发射为唯一标准。 误区二:「拆了当废铁卖。」——拆解枪支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或非法持有,卖废铁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误区三:「扔了最干净。」——抛弃枪支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日后被他人拾得用于犯罪,可能被追究「非法处置」的责任;而且抛弃行为本身可能被视为「毁灭证据」。 **最稳妥的一句话:交出去,留凭证,说清楚。**
三支旧枪,一次走火,四年和三年半。这个判决把「制造」这两个字讲透了:**不是从零造出来才叫制造,改装、组装、拼装、修理,都算。**祖上留下的东西,不动它是持有,动了它就是制造。想让老物件留在家里,最好的办法是让它永远打不响;更好的办法,是交出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从五金店和互联网软件上购买304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等配件,利用烟花底火、射钉弹、钢珠作为子弹,对祖上留下的三支枪支进行改装。后二人分别持改装好的枪支在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亚婆石村委会某某村组某某养殖场内练习射击。2022年11月12日时许,二人分别持上述枪支在英德市某某养殖场打完猎后,刘某准将枪支放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在拉车门时不慎致枪支走火击伤官某机的女儿官某某。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官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以(2023)粤188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依法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宣判后,刘某准、官某机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官某机、刘某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中,刘某准的自制枪支因发生走火致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首先,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均在公安机关供认,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购买击锤、枪管、弹簧、实心钢珠、红外线瞄准仪等关键性部件非法改造和组装枪支,上述事实有网络购物的交易截图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足以认定。
其次,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购买关键性部件非法改装、变造枪支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综上,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改制和组装枪支,经改制和组装后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经鉴定确为自制枪支。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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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18刑终14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043-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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