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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沪02民终382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清算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3-02-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上海某实业公司欠银行债务没还清,2019年注销时成立了清算组:持股99%的股东李某任负责人、持股1%的股东郑某参加,还有一名成员杨某——他是郑某的私人司机,应股东要求签字凑人数,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清算组没有通知银行这位已知债权人,也没有实际清理公司财产,靠虚构清算结果办完了注销。银行起诉三名清算组成员索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3日二审定谳:李某、郑某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挂名的司机杨某不担责。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点有三条。第一条: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责任性质是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清算未依法正当开展时,视为全体成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但成员能证明自己对不当清算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免责。

第二条:责任认定要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以及有无拖延拒绝履职的主观因素。李某、郑某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债权债务状况,本应且能够勤勉清算,却消极不作为甚至放任虚构清算结果,重大过错明显,担责。

第三条:杨某既非股东董监高、未参与经营,也不是清算专业人员,被指定进清算组只是为凑登记人数;清算组被两股东控制,他有名无实,客观上无法履职,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能履职而拖延拒绝——认定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违公平,免责。

三、赵律师点评

挂名清算组成员的法律风险,这个案子给了定心丸吗

给了一半。杨某免责的关键是三重事实:非股东、不参与经营、被股东控制而无法履职。如果您是应亲戚朋友要求「帮忙签字」的挂名成员,保留能证明这三点的证据(微信记录、签到记录、劳动关系),关键时刻能救您。但如果您挂名之外还领过「报酬」、签过清算文件里的实质内容,免责论证就要打折了。

股东「凑人数」拉人签字,坑的是谁

本案两股东想用司机凑足清算组人数,结果把自己钉进了责任名单,司机反倒脱身。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成员对损失担责——「不知道有这笔债」在本案救不了股东,因为他们掌握公司账目,属于「已知债权人」没通知。

银行等债权人的抓手在哪

债权人发现债务公司注销了,先查注销登记档案:清算组备案信息、注销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函。本案银行就是抓住「没通知我+虚构清算结果+股东承诺愿意担责」三点起诉的。清算报告上股东的「若有未了事宜愿意承担责任」承诺,是很多同类案件的胜负手。

真清算和假清算,证据上怎么区分

看动作:有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没有实际处置资产、通知和公告有没有书面痕迹。本案清算组除了签字什么都没干,法院直接认定「虚构清算结果」。反过来,正常走完流程的公司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会触发成员个人责任。

材料提示:无论您是准备起诉的债权人还是被追责的清算组成员,先去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全套档案(清算组备案、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再看税务注销申报的资产明细表——这两组材料基本能还原清算的真假,比任何口头抗辩都管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沪02民终382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28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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