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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卢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2019)赣0829刑初164号安福县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19-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小学一年级某班班主任的便利,将两名时年六周岁的女学生分别带至办公室,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对其中一人猥亵三次、对另一人猥亵一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最后一节课,卢某在一年级某班教室强令全体学生趴在课桌上睡觉,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分别对包括前述被害人赵某在内的八名时年六至七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后又将赵某带至办公室抠摸其阴部和胸部。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其他多人在场、能够看到,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应当认定具有「当众」情节。

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但只要其猥亵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强令全班趴下睡觉,反而坐实了当众

本案最讽刺的一幕是:被告人为了不被发现,在课堂上强令全体学生趴在课桌上睡觉,然后挨个走到座位旁实施猥亵。他认为这样制造了隐蔽条件,法院却认为这恰恰是当众情节的证据——教室内还有几十名学生在场,他们只是被要求趴下,并没有离开,任何一个人抬头、翻身、被碰到,都可能发现正在发生的事。裁判要旨把这条规则说得很彻底: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隐蔽条件,但只要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不影响当众的认定。

为什么「没人实际看见」不影响认定

把道理说透:当众这个加重情节保护的,是儿童在公共生活中的安全感,同时也是对行为人大胆程度的评价。在一个坐满学生的教室里,挨个猥亵八名六至七岁的女童,行为人的肆无忌惮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战。如果因为没有一个人恰好抬头看见就不认定当众,等于把加重情节的成立寄托在偶然的注意力上,也会诱导行为人想方设法制造视觉遮挡。因此司法解释采取的是「随时可能发现」标准,不看结果看状态。

七年,是怎么累加出来的

本案的事实分两段: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间,在办公室猥亵两名六周岁幼女共四次;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八名六至七岁女童,随后又在办公室猥亵其中一名。人数上共计九名被害人,次数上远多于三次,且有公共场所当众这一升档情节,法院判处七年。量刑时法院也考虑了被告人作为教师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从严惩处,同时因其在他人陪同下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而酌予从轻,两组因素相抵后落在七年。

给学校与家长的三条操作建议

第一,课堂管理要有底线。教师无权要求学生集体趴桌睡觉以规避监督,学校应当在作息与课堂规范中明确禁止此类要求,并对教室后排、走廊、办公室等区域加强巡查。第二,低龄儿童的异常反应要被当回事。本案被害人年龄仅六至七岁,未必能完整表达遭遇,家长需要关注的是孩子的抗拒上学、夜间惊醒、身体不适等信号。第三,报案与取证要及时。本案正是案发后及时报案,才得以固定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与相关的医学检查材料,九名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结构。

他让全班趴下,以为这样就没人看见——教室里有几十个孩子,当众二字不需要有人真的抬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某小学一年级某班班主任的便利,将女学生赵某(化名,时年6岁)、王某(化名,时年6岁)分别带至办公室,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对赵某猥亵三次,对王某猥亵一次。

2019年5月28日下午最后一节课,被告人卢某在一年级某班教室强令全体学生趴在课桌上睡觉,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分别对包括赵某在内的8名时年6至7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后卢某又将赵某带至办公室,通过抠摸阴部和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赣082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卢某是否具有当众猥亵儿童情节。卢某在上课时间,强令学生在课堂睡觉,为自己实施猥亵儿童制造隐蔽条件,其猥亵行为并未被教室内学生实际看见,但在场学生随时能够发现其猥亵行为,应当认定卢某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卢某虽然每次猥亵持续时间较短,但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且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卢某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更应从严惩处。卢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及亲属谅解,量刑时酌予考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行为人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其他多人在场、能够看到,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应当认定具有“当众”情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但只要其猥亵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

案号:(2019)赣0829刑初164号 审理法院: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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