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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9-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土地拍卖后剩一亿多案款,分配方案让顺位在先的岳某某全额受偿——他不服:我是顺位第一,剩余价款应该全归我;第二顺位的陈某某只该看我的脸色。

最高法执监: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顺序清偿,但保全金额与顺位必须结合考虑——顺位决定先后,金额决定在先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岳某某按其五千万元保全金额受偿,陈某某按四千八百八十万元受偿,余款依法分配。

规则确立:首封不是无底线的吃干抹净——顺位给先,额度封顶,轮候查封者的份额始终在账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执行中对普通债权应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清偿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顺位在先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

诉讼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查封的,不影响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顺位在先债权人超出其保全金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剩余案款按顺位与金额依次向在后的普通债权人分配。

三、赵律师点评

一亿案款的两种分法

岳某某诉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本息合计一点四亿余元;诉讼中岳某某申请保全查封了某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保全裁定金额五千万元。另案债权人陈某某在岳某某之后也保全查封了同一块地,金额四千八百八十万元。执行中土地拍卖,扣除税费与抵押权优先受偿额后剩余一亿一千四百余万元。青岛中院分配通知让顺位在先的岳某某全额受偿这剩余案款。陈某某异议:岳某某的保全裁定金额只有五千万元,超出部分不该他优先。青岛中院改判分配:岳某某受偿五千万元、陈某某受偿四千八百八十万元、余款依法发放。岳某某不服,一路复议、申诉——他要的是「全部剩余拍卖价款」。

顺位与金额缺一不可

最高法驳回申诉,规则讲得透。第一层,顺序规则: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破产不受理的,执行变价所得扣除费用、清偿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二层,金额与顺位的关系:「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顺位决定清偿的先后,金额决定顺位在先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如果不考虑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第三层,对号:岳某某、陈某某先后保全查封,金额分别五千万元、四千八百八十万元;即便诉讼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按顺位+金额分配,岳某某受偿五千万、陈某某受偿四千八百八十万,符合法律规定;岳某某对全部剩余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保全策略的额度学问

给债权人的保全功课:申请保全时金额要「对得上预期受偿」——顺位在先但金额写少了的,超限部分不优先(本案例),评估债务规模与担保物价值后再定保全金额;首封价值大:先查封者既定顺位又定额度,诉讼一开始就申请保全,别等判决。给轮候查封债权人:轮候不是陪跑——首封金额之外的剩余价值按顺位轮到自己(本案例中陈某某拿回四千八百八十万),发现首封超额受偿的立即按本案例主张「金额封顶」。给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逐项列明各普通债权的查封顺位与保全金额,按「顺位排序、金额封顶」计算各债权受偿上限,剩余案款继续向下顺延分配——一张表把顺位、金额、受偿额写全,异议自然少。

顺位第一的岳某某想要一亿一千万全款,最高法按五千万元的保全裁定封了顶:顺位给先、额度封顶、余款顺延。保全金额白纸黑字写在裁定上,受偿的边界也就画在那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岳某某诉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2016)鲁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某某借款本金78631343元及利息65602324元,以及律师代理费20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青岛中院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针对所得价款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在扣除有关税费和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后,剩余的1.14亿余元由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岳某某全额受偿。诉讼保全中顺位第二的另案债权人陈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岳某某诉讼保全请求及保全裁定金额仅为5000万元,只能受偿其保全金额5000万元,而不应全额受偿除优先受偿金额之外的剩余执行案款。

青岛中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鲁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变更该院(2018)鲁02执12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通知》第四项、第五项为:“四、向债权人岳某某发放5000万元;五、向债权人陈某某发放4880万元。余款依法发放。” 岳某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鲁执复19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岳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青岛中院(2018)鲁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

岳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执行裁定,驳回岳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原告岳某某一案中针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保全金额问题 根据青岛中院有关审判庭的意见,针对被告某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所做出的诉讼保全裁定的金额始终为5000万元。2016年6月17日,青岛中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650-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向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但其内容为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房产,并非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青岛中院在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增加了诉讼保全金额。

综上,本案青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的原告岳某某一案针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保全金额为5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二、岳某某是否有权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针对本案中的普通债权,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和金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条文中明确了对于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而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不考虑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岳某某、陈某某在各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4880万元,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故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青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执行案款根据各普通债权人申请保全数额及查封的顺位进行分配,由岳某某受偿5000万元,陈某某受偿48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岳某某提出的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山东高院(2019)鲁执复1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岳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执行裁定,驳回岳某某的申诉请求。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3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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