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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百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129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09-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执行人五亿八千五百万被冻结执行,法院完成发放审批、银行已付款——四千多万执行款却因境外收款、汇路错误等技术原因被退回法院账户;次日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

最高法执监:破产受理前执行法院已完成发放审批手续、付款银行已发放执行款,非因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退款的,退回款项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规则确立:执行款归属的时点卡在「法院发出付款」那一刻——银行端的技术退票,翻不了发放完成的账。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判断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破产财产,一般以财产所有权是否已发生变动为标准。

执行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手续且付款银行已发放执行款,非因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退款的,退回款项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三、赵律师点评

退款与破产受理只隔一夜

深圳中院执行十四名申请执行人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冻结科技公司名下账户及支付宝共五亿八千五百七十七万元。十四名申请执行人提交划款申请,请求扣除执行费后按比例发放五亿八千五百一十一万元,并附上各自收款账户——其中某百公司、某投资公司的账户也在列。法院制作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复核完毕,向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支票。七月九日至十六日间,银行两次付款——第一次因「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账号有误」退回,第二次按两公司盖章确认的收款账户确认书以跨境人民币付款,又因「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的退款报文被退回。七月十六日十九时,深圳破产法庭送达民事裁定:受理对科技公司的破产申请,中止执行。被退回的两笔款项共五千七百七十六万余元,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科技公司主张是破产财产,两公司主张已是自己的钱。

所有权变动的判断刻度

深圳中院与广东高院两级都支持申请执行人:款项已进入发放程序、因银行技术原因退回,不再属于科技公司财产。最高法执监维持,并把一般标准与例外讲透。一般标准:破产申请受理后,判断已扣划到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以「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动」为准——破产财产的边界由所有权划,不由账户划。本案的特殊性:第一,法院在破产受理前已完成执行款发放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向付款银行发出支票;第二,银行实际作出了两次付款行为;第三,两次退回的原因——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账号有误、「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均非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所致。三点叠加,两笔款项「应视为已经支付给」两公司,不再属于科技公司的财产。这一口径把「发放完成」的认定从到账主义适当放宽:法院审批完成+银行已付款+退票归因于非申请人原因,发放即告完成——否则技术性退票会把已经完成的清偿拉回破产池,对守在程序里的债权人显失公平。

执行款发放与破产衔接的时点课

给申请执行人的节奏提示:被执行人濒临破产的,划款申请要赶早——把收款账户信息核对到「银行能一次付成」的程度(境内账户、开户行全称、账号校验),境外主体的收款安排提前与银行确认汇路;本案两笔款折腾两次,靠的是「非己方原因」的证据链(银行退款说明、账户确认书)才守住,证据留痕一分不能省。给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审查破产财产时对「已发放被退回」的执行款,核查三点再定性——法院审批完成时点、银行付款时点、退票原因归责;申请人有单方面过错的(账户信息错误且拒不更正等),才有追回空间。给执行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与执行款发放的时点冲突高发,发放审批完成、支票发出的日期证据必须完整归档;发现付款未成、破产已受理的,先固定「发放进程」证据再处理退回款,别简单按「钱在法院账户」就划回破产财产。给破产审判庭:中止执行的时点效力与执行款归属的认定口径,本案例已给出参照——两庭联动对表,避免同款不同判。

五亿八千五百万冻结款里,四千多万在退款路上撞上破产受理——最高法定格在银行付款的那一刻:发放已完成,退票是技术活,翻不了所有权已变动的账。破产池的边界,由清偿完成的时间点划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百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等与被执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实际冻结了某科技公司名下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共计585771218.84元。此后,14位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划款申请书》,请求依法扣除执行费后将可受领执行款585118047.63元按照比例划付至14位申请执行人的各指定收款账户中,其中有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用以收款的开户名、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账户信息制作了《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经过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向该院财务部门提交,财务部门于2020年7月9日复核完毕后向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支票。

2020年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收到深圳破产法庭送达的(2020)粤03破申262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中止对某科技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2020年8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执684号通知书,中止对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申请扣划、该院已划付但于2020年7月16日19时及7月17日10时被退回的15758530.93元、42022580.94元款项的执行。2020年8月4日,付款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两笔款项退款情况说明,载明:两笔款项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且账号有误。

经付款银行与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确认,并根据两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于2020年7月16日17时通过跨境人民币完成两笔付款,付款时客户未提出款项需要通过浦发银行转汇的特别需求,付款银行按系统提供的招商银行汇出,正常付款。2020年7月16日19时和7月17日10时,付款银行相继收到支付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款项退款报文,退款理由均为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2020年7月17日16时,付款银行接到盖有法院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遂将上述两笔款项退回法院的人民币账户。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两笔款项划付给两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退回法院执行账户的两笔款项已先行经过了该院执行款发放程序,在汇付给申请执行人进程中因银行技术原因被退回,两笔执行款已不属于某科技公司财产,遂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粤03执异1075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20)粤03执684号通知书,由执行机构对两笔款项继续执行。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1)粤执复90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复议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29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申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作为执行法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涉案两笔执行款的内部发放审批手续,且向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支票,该行亦先后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6日期间作出两次付款行为,两次付款均被退回,其中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且账号有误”,第二次退款原因是“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从退款原因来看,两次付款行为未能完成均非申请执行人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单方面原因所致,特别是第二次退款行为的发生系因“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不可由此苛责于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案涉两笔执行款应视为已经支付给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的款项,不再属于某科技公司的财产。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判断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一般应当以该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动为标准。

但是,在执行法院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手续,且付款银行已经发放执行款,非因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退款的,退回的款项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1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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