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description": "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类型,执行法院冻结该账户不违反法律规定…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执行监督类案件,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专项账户,拆迁补偿,冻结划扣,执行监督", "datePublished": "2022-09-3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执行监督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penggai-zhuanxiang-zhanghu-ke-dongjie-anzhi-buchangkuan-bukehuakou/"}},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item": "/anli/shiwu/penggai-zhuanxiang-zhanghu-ke-dongjie-anzhi-buchangkuan-bukehuakou/"}]}]

参考案例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35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2-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融资租赁案保全冻结投资公司名下七千一百万——账户是政府指定棚改专项监管账户、资金源于政府债券;异议一路被驳,最高法却发回重查:冻结不违法,但账户里若有拆迁安置补偿款,不能划扣。

最高法执监划出双向刻度:棚改专项监管账户不在十九类禁止查冻财产之列,冻结合法;但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发给被征收人的特定专用款项、关乎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能划扣执行——资金性质由棚改责任主体政府识别认定。

规则确立:专项账户的锁分两层——冻结上得,划扣要看钱的用途;安置补偿的钱姓「公」,不进执行池。

二、裁判要点提炼

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类型,执行法院冻结该账户不违反法律规定。

专项监管账户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系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特定专用款项,关乎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能划扣执行;账户资金性质和用途应由作为棚改责任主体的人民政府识别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七千一百万的账户定性之争

天津三中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某租赁公司申请保全,冻结遵义某投资公司账户存款七千一百二十六万余元(实际冻结三千三百余万)。投资公司提异议:账户是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贵州高院另案执行裁定已查明:财政部门、投资公司、银行三方签有《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总额十亿余元专项用于棚改项目,所有支付持审批表经住建、财政、管委会签署后支出。异议、复议连输。申诉到最高法,结果出人意料:撤销两级裁定、发回重查——既没说冻对了,也没说冻错了,而是把问题拆成两半。

冻结与划扣的两层刻度

最高法的分析是典型的「总—分」结构。第一层,冻结的合法性:查封规定第三条列了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类型,除第一至七项外,第八项指向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冻财产」目前明确的有十九类——「并不包括本案所涉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的情形」——因此冻结该账户不违法。第二层,划扣的禁区:若账户内资金系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区别于普通经营性资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给出依据: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专用款项,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划扣执行」。第三层,识别责任:账户里的钱哪些是安置补偿款、哪些是其他资金?最高法把识别义务交给「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的区政府——由政府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性质和用途认定。天津两级法院没查清这一层,「基本事实并未查清」——发回重审。

专项资金账户的执行课

给申请执行人的预期管理:冻结棚改专项账户没问题(保全目的达成),但变现预期要打折——账户里若装着安置补偿款,划扣执行走不通(本案例口径);能执行的是账户中经政府识别「非安置补偿」性质的资金,识别过程依赖政府配合,周期不可控。保全策略上,对以专项账户为主要财产的被执行人,同步查其他一般账户与资产。给政府与平台公司:专项账户的两层风险要分开应对——冻结本身有解法(提供等值担保置换、说明资金用途),划扣风险的防线是资金性质的证据(监管协议、审批表、支付摘要的本案式留痕,贵州高院另案查明的事实成了关键证据);政府接到执行法院的识别请求要及时书面回函认定,拖着不认,法院只能按事实不清发回——最终拖的是项目进度。给执行法院:涉专项账户的执行分「冻结审查」与「划扣审查」两步——冻结按十九类禁止清单判;划扣前责令责任主体识别资金性质,安置补偿款部分剔除,剩余部分再定执行方案。

七千一百万的棚改专户被冻住,法院却没有伸手把钱划走——最高法把锁拆成两层:冻结进得去,划扣绕不开「钱是谁的」。被征收人的安置款姓公不姓债,政府的识别章比执行裁定更能定这笔钱的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租赁公司与遵义甲公司、遵义乙公司、某投资公司、遵义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投资公司以涉案账户内资金为专项资金为由,对执行其名下在某某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71264051.87元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某租赁公司与遵义甲公司、遵义乙公司、某投资公司、遵义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遵义甲公司、遵义乙公司、某投资公司银行存款71264051.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津03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银行存款7126405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租赁公司负担。该院立(2020)津03执保223号执行案件对上述裁定进行执行,并通过司法网络冻结了某投资公司在某某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内的存款33326167.91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监26号执行裁定查明:2018年12月15日,遵义市某区财政局(甲方)与某投资公司(乙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丙方)签订《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甲方为乙方拨付政府债券资金用于2018年贵州省(遵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8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项目,甲方委托丙方对甲方为乙方专用监管账户内拨付的债权资金使用事宜进行监管。监管资金总额101466万元,专项用于遵义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名:某投资公司,账号: ***,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同时对监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流程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0日,汇入汇款200万元,摘要附言: 遵义市某区,账户余额2047281.04元。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所有汇入款项摘要附言均为遵义市某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本金等;

所有支付项目均持《2018年贵州省(遵义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一期)——2018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政府债券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审批表》,经遵义市某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支出,摘要附言为征拆款、工程款审计费、招标代理费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备注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津03执异36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某投资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津执复18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异议裁定。某投资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354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异议裁定,本案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专用账户能否进行冻结和划扣执行。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监26号执行裁定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申诉人某投资公司涉案账户系政府指定的用于贵州省遵义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政府债券,支出须经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财产类型,除第一项至第七项外,就第八项关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十九类,其中并不包括本案所涉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的情形。因此,执行法院裁定冻结该涉案账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若账户内资金系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区别于普通经营性资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专用款项,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划扣执行,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本案中,贵州省遵义市某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其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资金性质和用途予以认定。对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其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资金性质和用途予以认定。专项监管账户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专用款项,人民法院不能划扣执行。

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3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5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