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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高某水、刘某一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案号:(2021)京0107刑初466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2-05-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六月至七月间,高某水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单独或者介绍刘某一先后三次以揉摸生殖器或口交、肛交等方式对王某实施猥亵,其中第三次系王某受高某水引诱对其实施肛交。

二〇二一年七月至八月间,高某水与十六周岁的李某通过社交软件加为好友后多次向其发送两性关系照片或视频,并于八月某日下午将李某约至刘某一居住的宿舍内共同与其发生性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高某水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一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介绍他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或者引诱男童对被告人本人实施肛交的,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应当结合微信备注、聊天内容、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判断;儿童被刑法拟制为无性同意能力,即使其在猥亵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主动,也不能使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合法化。

三、赵律师点评

「知不知道他不满十四周岁」,怎么证明

这是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也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辩解。法院的认定方法值得照搬:其一,被告人自己供述过在微信聊天中知道对方十三岁、是个学生;其二,他的手机里对被害人的微信备注就是「十三」;其三,他介绍被害人给另一名被告人时明确说过对方是初中生,而按常识我国初中生的一般年龄为十二岁到十四岁;其四,被害人陈述另一名被告人当面问过「多大了、上几年级」,得到的回答是「十三岁,上初一」。四项证据从自认、书证、常识与陈述四个方向围拢,明知即告成立。

孩子主动,能不能让行为合法化

第三次行为是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肛交,辩方据此主张这一次不是被告人猥亵儿童。法院的回应很干脆: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刑法拟制其无性同意能力,因此即使其在猥亵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主动,也不能对被告人的行为合法化。支撑这一判断的还有行为结构——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性观念尚未确立的特点,多次给被害人观看淫秽视频、美化性行为体验,全过程由被告人加以控制。表面上的主动,实质是被引诱、被塑造出来的配合。

介绍他人猥亵,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还明确了另一条规则:被告人介绍他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的,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这意味着本罪的实行行为不限于亲手实施,把被害人带到行为人面前、为他人实施猥亵创造条件,也在规制范围内。本案两名被告人因此分别定罪:高某水单独或者介绍他人实施,判处五年三个月;刘某一实施猥亵,判处二年六个月。二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但基准刑的差异反映了各自行为次数与方式的差别。

两罪并罚与那间宿舍

高某水除猥亵儿童罪外,还因把十六周岁的李某约至宿舍内共同发生性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九个月,与猥亵儿童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这里要区分清楚对象年龄带来的罪名差异: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王某是猥亵儿童罪,对十六周岁的李某则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为后者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儿童,但仍是未成年人。办案中务必先把每一名被害人的出生日期核清楚,年龄一处之差,罪名与量刑可能完全不同。

微信备注里那个「十三」,和那句「十三岁、上初一」,把明知钉死了——孩子再主动,也主动不出一个合法的同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水犯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被告人刘某一犯猥亵儿童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水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水不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约定第二次发生关系的时间是被害人提出的;第三次发生关系是被害人主动。辩护人还认为,高某水不存在多次猥亵儿童,最后一次是被猥亵,高某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犯罪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本人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刘某一出于对高某水的信任,认为高某水不可能介绍儿童给他,并非故意实施犯罪;被害人发育较成熟,从体貌特征很难判断其不满十四周岁,刘某一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应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水明知被害人王某(化名,男,时年13岁)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单独或者介绍被告人刘某一先后三次以揉摸生殖器或口交、肛交等方式对王某实施猥亵。其中,第三次系王某受高某水引诱对其进行肛交。

202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某水与被害人李某(化名,男,时年16岁)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后高某水多次向李某发送两性关系照片或视频。同年8月某日下午,高某水将李某约至刘某一居住的宿舍内,共同与李某发生性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以(2021)京0107刑初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一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高某水、刘某一是否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十四周岁,以及王某对高某水进行肛交,是否应认定为高某水猥亵儿童。

1.关于高某水、刘某一对王某的年龄是否明知的问题。高某水曾供述:“王某是我在居住的小区便道上认识的,添加了微信,在微信聊天中我知道对方十三岁,是个学生。”且高某水的手机微信中对王某的备注为十三,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高某水对王某不满十四周岁是明知的。高某水供述将王某介绍给刘某一时,明确告知刘某一王某系初中生。根据常识我国初中生的一般年龄为十二岁到十四岁。且根据被害人王某陈述,高某水将其介绍给刘某一时,刘某一问王某“多大了?上几年级?”王某明确回答“十三岁,上初一”,足以证明刘某一亦明知王某不满十四周岁。

2.关于王某对高某水实施肛交,是否应认定为高某水猥亵儿童。高某水利用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性观念尚未确立等特点,多次给王某观看淫秽视频,美化性行为体验,引诱、诱导王某与其进行肛交,全过程由高某水加以控制。王某不满十四周岁,刑法拟制其无性同意能力,因此即使其在猥亵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主动,也不能对高某水的猥亵行为合法化。故王某对高某水实施肛交的行为,亦应当认定为高某水猥亵儿童的行为。

综上,高某水为满足性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其行为又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刘某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高某水多次以口交、肛交的方式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高某水、刘某一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介绍他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或者引诱男童对被告人本人实施肛交的,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号:(2021)京0107刑初4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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