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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黄某旺、罗某济、陈某育、廖某慧污染环境案

案号:(2022)闽04刑终142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污染环境罪 · 二审 · 2022-05-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黄某旺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浙江、江西、泰宁县等地或从陈某育、廖某慧等人处以由对方支付每吨约四十至六十元处理费接收铝灰,部分交由无资质的他人处理,部分被其与罗某济堆放、倾倒在福建省沙县。

经检测及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抽样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具有反应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黄某旺涉及一万四千一百余吨,罗某济一万零一百余吨,陈某育九千六百余吨,廖某慧四千二百九十四点七三余吨。

福建省沙县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四被告人上诉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虽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但其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高毒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进行认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铝灰不是名录里的危险废物,靠的是反应性鉴别

铝灰是铝加工、再生铝行业的常见固体废物,本案发生时并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也是被告人一方的主要抗辩基础。但法院走的是第二条认定路径:对固体废物检材提取、检验检测后发现,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而氨气属于高毒物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具有这种特性的废物即属于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这条路径的意义在于,名录是列举式的、滞后的,而鉴别标准是功能式的、开放的,遇到新型固体废物时靠的就是鉴别。

每吨四十到六十元,把一万四千吨送进了山里

本案的交易结构值得注意:黄某旺接收铝灰不是付钱,而是由对方支付每吨约四十至六十元的处理费,随后部分交给无资质的他人,部分与罗某济一起堆放倾倒。这条链条上有四个角色——提供废物的铝灰加工厂廖某慧、运输并介绍的陈某育、接收并倾倒的黄某旺、受雇倾倒的罗某济,各自收取不同环节的差价。四个人的涉案数量分别是四千二百九十四点七三吨、九千六百余吨、一万四千一百余吨、一万零一百余吨加帮助倾倒二千六百余吨。数量认定是按各自经手的实际吨数算的,不是按全案总量平均分摊。

后果特别严重,是怎么认定的

四人刑期从六年四个月到四年不等,落点明显高于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起点区间,说明适用的是后果特别严重这一档。支撑这一认定的是数量与危害的双重叠加:数量上,单人涉案就有上万吨,全案累计更是数万吨;危害上,铝灰遇水释放高毒氨气,随意处置不仅污染生态环境,还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法院在说理中专门点明了这一点。这提示办案时要注意,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类型(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会直接影响后果严重程度的评价。

坦白从轻,为什么仍然判到四年以上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最终刑期仍然很重。原因有二:一是基准刑本身高,后果特别严重对应的档次起点就在三年以上,数万吨的规模把基准刑推到了高位;二是从轻是在法定幅度内从轻,不能突破档次。这也是污染环境罪量刑的现实——事后态度能减几个月,但减不掉数量带来的档次。对当事人而言,真正能改变结局的是案发前的合规处置,而不是案发后的认罪态度。

铝加工企业该怎么管自己的铝灰

本案给铝加工与再生铝企业提了醒。第一,铝灰虽可能未列入名录,但遇水释放氨气的特性使其极易通过反应性鉴别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标准收集、贮存。第二,交给处置方时必须查验许可证载明的废物类别是否包含铝灰,仅有一张笼统的许可证不够。第三,不能支付处理费了事,必须跟踪落实实际处置情况并留存联单与过磅记录——本案廖某慧正是未跟踪落实铝灰的处理情况,造成四千余吨被非法倾倒,最终被判处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遇水就放氨气的铝灰,靠的不是名录而是鉴别——上万吨的代价,是六年以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旺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浙江、江西、泰宁县等地或者从被告人陈某育、廖某慧等人处以由对方支付每吨约40元至60元处理费接收铝灰,部分铝灰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他人处理,部分铝灰被其和被告人罗某济堆放、倾倒在福建省沙县。

2019年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育在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浙江等地企业和被告人廖某慧等人处接收铝灰,收取运费及每吨约50元至60元的处理费,或由其每车收取100元介绍费介绍他人运输铝灰,并由其将接收铝灰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黄某旺、罗某济堆放、倾倒在福建省沙县、大田县等地。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慧将铝灰加工厂产生的铝灰及从他人处接收的铝灰,以支付每吨55元至60元的处理费,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黄某旺、陈某育进行处理,未跟踪落实铝灰的处理情况,造成4000余吨铝灰被非法倾倒。

被告人黄某旺非法处置、倾倒铝灰数量达到14100余吨;被告人罗某济非法倾倒数量达到10100余吨,受黄某旺雇佣帮助倾倒铝灰2600余吨;被告人陈某育非法倾倒或提供给他人倾倒铝灰数量达9600余吨,帮助廖某慧倾倒数量达440余吨;被告人廖某慧明知被告人黄某旺、陈某育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数量达到4294.73余吨。经检测及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认定上述地点抽样铝灰均能与水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具有反应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福建省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罗某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陈某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廖某慧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分别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闽04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涉案“铝灰”虽然不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物质,但经过对固体废物检材提取、检验检测,涉案“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高毒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其属于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因此,涉案铝灰可判定属于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甚至将对公民造成人身损害。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告人黄某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数量达到1410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及帮助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倾倒数量达到10100余吨,帮助倾倒数量达到260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某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或提供给他人倾倒及帮助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倾倒或提供给他人倾倒数量达9600余吨,帮助倾倒数量达44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慧明知被告人黄某旺、陈某育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数量达到4294.73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虽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但其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高毒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进行认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故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该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固体废物的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号:(2022)闽04刑终14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0-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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