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邢某某与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案外人邢某某称查封前已买房付全款并实际占有,却只对福州中院的轮候查封提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而涉案房产的首封法院是北京石景山法院,轮候查封尚未生效。
最高法执监把轮候查封的效力讲透:轮候查封对特定标的物是待定效力,生效条件是在先查封依法解除,生效时间即首封解除之时——首封还在,轮候查封就没实际限制处分,案外人的异议没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多个查封压在一套房上,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原则上找首封法院——只对没生效的轮候查封喊话,是把力气用错了地方。
二、裁判要点提炼
轮候查封对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生效条件是在先查封依法解除,生效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首封仍然有效存续的,轮候查封未实际产生查封效果。
执行中涉案财产上存在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仅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的,应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实际冲突、有无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裁判。
三、赵律师点评
六亿三千万保全里的一套房
福州中院审理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北京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价值二十六亿三千万的财产,法院立案执行后,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轮候查封了北京某区的一处房屋——此前,北京石景山法院已在先查封了这套房,期限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三年。案外人邢某某站出来:查封前我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屋、付清全款、非因我自身原因未过户——对这套房我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福州中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福建高院复议维持,邢某某申诉到最高法。
轮候查封的效力是待定的
最高法的分析从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展开: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轮候查封,在先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反过来读,首封存续期间,轮候查封只是「排队的号」,效力待定。本案首封到二〇二五年一月才到期,邢某某提异议时,福州中院的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效果,没起到限制房产转移或处分的作用;邢某某也没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实际冲突。三点归拢:异议没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中院依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并无明显不当。最高法随后把这类情形的一般规则写明白: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向首封法院提出;只对轮候查封提异议的,法院应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有没有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与轮候查封当事人有无实际冲突、有没有保护的紧迫性、案外人与首封及轮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把裁判的尺度交给这四个变量。
案外人对号入座的行动图
给案外人的路线图。第一步,查清查封顺位:不动产登记附记、执行公开平台都能看到几个查封、谁是首封——这决定你找谁。第二步,原则上向首封法院提异议:首封法院控制处置权,排除执行的实体主张(买受人四要件、所有权、居住权益等)向它提出才能一锤定音。第三步,例外情形留意处置权转移:首封超过六十日未处置、进入终本的,轮候查封法院可能取得处置权,此时向处置法院主张亦有空间;对轮候查封提异议要有「实际冲突+紧迫性」的证据,否则程序空转。给执行法院:收到只针对轮候查封的案外人异议,先查首封状态与处置权归属,无紧迫性的依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并释明正确救济渠道——本案例口径已把这条路的走法标清。给买受人邢某某这样的购房者:房子被异地债权人保全牵连时别慌,先确认首封法院再递材料,方向对了,实体四要件才有用武之地。
北京的房子被北京的法院首封,福州的轮候查封还在排队——案外人的异议书却递给了排队的人。最高法把顺序讲明:轮候查封效力待定,排除执行找首封;异议要递到真正锁门的人手里,才能开得了那扇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2)闽01民初256号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635788533.33元财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闽01执保58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闽01执保5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轮候查封了坐落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的房屋。
案外人邢某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理由是邢某某于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合法占有该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其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对涉案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经审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1执异251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异议申请。邢某某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闽执复220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251号执行裁定。邢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对于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
轮候查封生效的条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
本案中,根据异议复议阶段查明的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因此,邢某某提出异议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涉案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邢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邢某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执行中,涉案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
案外人不对首封提出执行异议,仅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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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5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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