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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62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0-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十块土地要拍卖——轮候查封的案外申请人喊停:拍卖裁定和评估报告没送给我一份!程序违法,必须中止!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列举中止情形,「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该轮候查封申请人「通过公告得知」拍卖情况,其「未在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拍卖……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

规则确立:中止拍卖要拿法定事由说话——文书没送达到你,不等于你的受偿被妨碍。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法院在先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仅以未向其送达拍卖裁定、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未主张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事由及受偿妨碍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止执行应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轮候查封债权人通过公告途径知悉拍卖程序进行情况的,其程序参与利益不足以构成中止拍卖的事由。

三、赵律师点评

没收到评估报告就喊停

十五家农商行社诉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案,海南高院一五年保全查封其名下琼海市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判决后进入执行,债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一九年八月海南高院裁定拍卖十处土地;因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执行裁定与土地估价报告采取公告送达。案外人林某某(另案对同一土地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提异议:未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与评估报告,「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中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海南高院驳回,林某某复议至最高法院。

法定中止事由的清单

最高法院的审查从「有没有法定事由」切入。第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现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五类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当事人死亡待继承、法人终止待承受、「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第二步,事实核对:林某某系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拍卖情况;其「未在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海南高院拍卖……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第三步,结论:「林某某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复议维持裁定。

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对表

给轮候查封债权人:盯首封法院的拍卖是本分,但喊停要拿真章——能提的是影响评估结果的事由(地界、用途、权属瑕疵)、法定中止情形、受偿妨碍的证据,三者有其一才有戏;只以「没给我送达」为由,程序参与利益撑不起中止。给首封法院:涉及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拍卖文书公告送达即可推进——本案例确认未单独送达不构成程序违法;但处置后主持参与分配时依法通知不能省。给申请执行人:发现标的物上有轮候查封的,处置节奏照常推进——轮候债权的异议门槛高,先把拍卖做成为上策。

十块地的拍卖程序、一份没送到的评估报告、一个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最高法院把中止的门槛亮出来:法定情形一个不占,光喊程序瑕疵不够。拍卖的车轮不因旁观者的收件箱而停下,除非你证明你的受偿真被压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社等十五家农商行社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5年作出(2015)琼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海南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作出(2016)琼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某公司向上述十五家农商行社偿还借款本金489350351.1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等,赫某某等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海南某公司、赫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十五家农商行社共同向深圳某公司转让债权,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琼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深圳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琼执1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海南高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案外人林某某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对海南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但海南高院未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海南高院的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中止对被执行人海南某公司名下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海南高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琼执异22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林某某的异议请求。

林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6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林某某复议申请,维持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226号异议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是否中止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本案中,海南高院在先查封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林某某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海南高院在(2019)琼执1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海南某公司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海南高院拍卖涉案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林某某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林某某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在先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利害关系人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执行法院向该案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执行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

未提出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而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估计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3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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