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刘某某系某学校老师,自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二年上半年在该校办公室、教室等地,多次对十四名幼女以亲吻、搂抱、抚摸手、背部、胸部、臀部、腿部、生殖器和让部分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事后哄骗被害人不得告诉家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被害人赵某某的表姐在讲授性防卫知识时得知情况并告知其父母,家长询问同班同学家长后发现还有其他被害人,遂于七月十四日报案,刘某某于七月十五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行为人利用教师身份和便利,在较长时间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中部分幼女系留守儿童,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从业禁止。
三、赵律师点评
十四名被害人,一份有罪供述也没有
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不供认犯罪或者只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庭审后干脆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场所又没有监控视频。表面上看,这是个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法院的处理思路是反过来走:不先找被告人的口供,而是把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一份一份摊开审查,看它们各自是否客观真实、彼此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合理怀疑,再看它们能否与证人证言、其他间接证据咬合成链。十四份陈述都过了关,链条就立住了。
案发经过为什么这么重要
本案的揭发过程很值得记:被害人的表姐在给孩子讲性防卫知识时,孩子说出了被老师摸过的事,表姐告知父母,父母又去问同班同学家长,这才发现还有别的孩子有同样遭遇,两天后集体报案。这条线为什么关键?因为它说明案发自然、没有外力推动——不是家长先起了纠纷再找孩子取证,而是孩子在接受安全教育时主动说出。法院把「案发正常、侦破过程自然」列为第一条理由,正是为了排除指证、诱证的可能。
孩子们能描述出什么
十四名被害人中大多数案发时是九岁女童,是被告人的学生。法院逐一比对她们的陈述,认可了三点:内容完整连贯、语言表达自然,对被侵害的地点、方式等细节描述具体清楚;被猥亵后表现出畏惧、害羞,事后因惧怕老师报复不敢告诉家长,符合这个年龄段的认知与处理方式;更关键的是,若非亲身经历,难以描述被告人生殖器的特征及详细过程。这一条就是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孩子的认知里本来不该有这些内容。同时查明各被害人及家长与被告人素无矛盾,不存在诬告动机。
十三年背后:教师身份与留守儿童
十三年是一个很重的刑期,法院说明了理由:被告人利用教师身份和便利,在长达四年时间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中部分幼女还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这一点被特意点出来,是因为这类孩子的家庭监护本就薄弱,对老师的敬畏更重,受侵害后更不敢声张,犯罪因而更难被发现、持续更久。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同时宣告从业禁止,把禁令落到教育、培训等一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上。对学校与家长而言,本案也是一记提醒:性防卫教育要尽早开展,很多案件就是在孩子第一次听懂「别人不能碰你」的时候才浮出水面的。
十四份陈述、四年时间、一群不敢出声的孩子——零口供挡不住证据链,只让量刑更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学校老师。自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学校办公室、教室等地,多次对14名幼女以亲吻、搂抱、抚摸手、背部、胸部、臀部、腿部、生殖器和让部分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刘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得告诉家长。2022年7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系化名)表姐在为赵某某讲授性防卫方面的知识过程中,赵某某告知其表姐曾被刘某某拽着手摸他的生殖器、被摸屁股等,还有其他女同学和她一样被刘某某摸过,赵某某表姐随即告知了赵某某父母。赵某某父母询问其女儿同班同学的家长后,发现还有其他被害人也有前述类似情况,遂于7月14日连同另一被害人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不供认犯罪或只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庭审后否认所有犯罪事实,且案发场所无监控视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川03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川03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大多数被害人在案发时均为九岁女童,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对性侵害行为往往不具有辨识能力,更不具备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被害人出于对刘某某教师身份的敬畏和忌惮,在遭受犯罪侵害时不敢反抗、揭发而是长期忍辱和迁就。在无监控视频,且刘某某否认对14名被害人实施猥亵情况下,需要逐一审查各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合理怀疑,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具体而言:
其一,本案案发正常,侦破过程自然。本案系被害人赵某某表姐为赵某某讲授性防卫知识过程中,赵某某告知其表姐曾被刘某某摸过下面等事实,表姐告知被害人父母后案发。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陆续发现了赵某某等14名被害人,并逐一进行了核实。
其二,在案14名被害人均指证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完整连贯、语言表达自然、对被侵害的地点、方式等细节的描述具体清楚,在被刘某某猥亵后表现出畏惧、害羞的心理反应,以及事后因惧怕老师报复不敢告诉家长等均符合被害人年龄阶段的认知和处理方式,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其三,各被害人和证人不存在诬告被告人刘某某的动机和目的。本案各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被告人刘某某之间不存在矛盾和纠纷,被害人大多系八至九岁的未成年人,其家长捏造性侵害事实而自毁清白和名誉的做法与常理不符,且各被害人若非亲身经历,难以描述被告人刘某某生殖器特征及详细过程。
其四,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具有真实性,其在审理阶段推翻所作供述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对14名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利用其教师身份和便利,在长达四年时间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其中部分幼女系留守儿童,情节恶劣,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川03刑终13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1-18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